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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一季度發布的主要監管法規和要求

財政部、中注協修訂發布《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等 11 項準則及其應用指南

2022 年 1 月 5 日和 17 日,財政部、中注協分別發布《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等 11 項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應用指南》等 15 項應用指南,對相關準則及應用指南進行了一致性修訂。本次修訂對其他相關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涉及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特殊目的審計準則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相應條款作出文字調整,不涉及實質性修訂。

證監會發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合規手冊》

2022 年 1 月 6 日,證監會發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合規手冊》,闡明證券審計市場執業的總體原則,概述有關監管體系框架,介紹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有關特別規定和質量管理要求,列舉違反證券審計市場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和相關案例,引導進入證券審計市場的會計師事務所增強合規意識,規範執業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2 年 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要求,對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資本市場良好生態具有重要意義。為推動前述規定穩妥有效實施,應對廢除前置程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2022 年 3 月 2 日,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加強對上市公司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審計行為,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和會計信息質量,強化資本市場領域財會監督力度。

【監管動態】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證監局局長賈文勤:建議完善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承擔保障機制隨着註冊制改革全面深化,會計師事務所資本市場「看門人」責任日益加重,面臨的民事賠償風險也將進一步加大。為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範發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建議進一步完善有關機制,提升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承擔和民事賠償保障能力。

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履行民事賠償責任主要依靠其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和購買的職業責任保險,但相關機制均存在較大問題,無法發揮相應作用。現行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承擔保障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職業風險基金缺乏有效管理,計提不足, 管理不規範。第二,職業責任保險理賠範圍有限,理賠條件較高, 累計賠償限額較低,承保方式有待優化。針對上述問題,建議進一步完善有關機制,提升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承擔和民事賠償保障能力。第一,完善職業風險基金管理。

一是科學設定提取標準,綜合考慮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從事的證券業務類型、合規和被訴風險等多元指標,科學設定浮動比例的職業風險基金計提標準。二是加強規範管理和監督,明確職業風險基金應專門管理、專戶儲存、專項支出,要求事務所發生清算時應對基金設置合理的凍結保管期以保護潛在債權人(投資者)的權益,同時建立風險基金第三方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完善現行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一是加強制度保障,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結合證券業務實際,對職業責任保險重要條款作出統一規範。二是探索實行行業集中投保,指定一家或幾家專業職業責任保險公司負責開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業務,以提高職業責任保險的規範化水平。三是完善理賠標準,區分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故意或推定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時的賠付標準、限額,提高職業責任保險多層次的保障效果。四是建立合理的保費定價機制,依託大數據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的業務類型、從業規模、涉訴和處罰等情況進行分析,精準測算保費及保額。

第三,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利益分配機制。一是事務所要建立以執業質量為核心的考核和薪酬激勵約束機制,實現收入分配的一體化,杜絕合伙人收入與承攬承做項目直接掛鈎的情況。二是參考金融行業薪酬遞延支付的做法,加強合伙人薪酬約束,將之與事務所民事賠償風險準備金有機結合,如涉及民事賠償,將遞延待發部分薪酬直接歸入民事賠償準備金,督促合伙人勤勉盡責,切實提高資本市場審計質量。

北京證監局 2021 年度審計評估機構監督檢查問題通報

2021 年,北京證監局積極踐行「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九字方針,紮實開展審計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監督檢查,進一步壓實責任,持續促進轄區機構提升執業質量。全年共對 1家評估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對 12 家審計評估機構的 19 個證券服務項目進行專項檢查。截至目前,檢查工作已完成,採取的行政監管措施已在我局官網公示。現將檢查中發現的部分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一、非標準審計意見方面

審計意見作為審計結果的最終呈現,是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可信賴程度的評價,審計意見類型對投資者決策具有重要影響,也對上市公司融資、退市等有重大影響。近年來,財政部、中注協和證監會陸續發布修訂相關規範指引,包括《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問題解答第 16 號——審計報告中的無保留意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審計類 1 號》等,進一步明確對註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及披露要求的規定。2021 年,我局對非標準審計意見開展了專題檢查,涉及 3 個項目,發現仍然存在審計意見類型不當、審計程序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況,均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其中責令 1 個項目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主要問題包括:

一是以強調事項段代替非無保留意見。某項目審計報告中將應收債權減值事項和違規擔保預計負債計提事項作為強調事項披露。經查,相關事項存在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的錯報,審計報告中僅作為強調事項披露以及發表無保留意見的行為不恰當。

二是未就上年度保留意見消除獲取充分審計證據。某項目上年財務報表被出具保留意見,涉及預付賬款、信託貸款、股權投資款性質等多個事項。本年審計中僅以上年保留事項在本年已發生變化,且對財務報表影響較小為由,對本期報表出具無保留意見,未就期初數據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未就上述資金往來的真實情況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且專項說明中未披露上期非標事項在本期消除或變化的判斷過程及結論,未評價相關事項對本期期初數和當期審計意見的影響。

三是未充分披露審計受限情況。某項目保留事項包括無法就被審計單位管理費用和研發費用金額及形成原因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但未說明無法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原因。

二、「新所」執業方面新

《證券法》實施後,審計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由「核准制」變更為「備案制」,大量「新所」進入資本市場執業,為資本市場帶來了新鮮的血液。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一些新的問題,如部分「新所」規模較小、人才匱乏、質量管理能力較弱、風險意識淡薄,承接了與自身能力不匹配的高風險項目,導致審計程序存在較多缺失、審計報告質量較差。2021 年,我局對 2 家「新所」從事的證券服務項目開展專題檢查,均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主要問題包括:

一是事務所獨立執業能力不足。某項目其中一名簽字會計師自項目承接至報告出具均在境外,未實質參與審計相關工作,該項目在實際承做過程中,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度參與,並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擔任現場負責人。

二是風險評估及控制測試流於形式。某項目風險評估問卷模板化,部分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某項目底稿僅存檔了被審計單位內部制度及部分憑證,未見關鍵控制點相關描述、控制測試樣本明細、測試內容及說明,無法從控制測試中得出有效結論。

三是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包括未執行期初數審計程序;對回函不符、未回函的往來函證,未執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不到位;未就被審計單位本期大額核銷應收賬款取得充分審計證據;未就預計負債轉回獲取充分審計證據;未對專家工作進行充分覆核等。

四是審計意見類型不當。某項目在上年保留事項未解決的情況下,仍出具無保留意見;某項目雖出具保留意見,但對保留事項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底稿記錄不完善。

三、評估機構獨立性管理方面

獨立性是中介機構執業的基礎,部分評估機構對獨立性的認識不到位,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從業人員遵守獨立性規定,導致違反獨立性要求的行為時有發生。我局近年檢查中均發現相關違規事項,並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本年檢查主要問題包括:

一是機構內部控制措施不夠有效。某評估機構內部制度中對獨立性的要求較為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管控手段也僅為要求項目組成員簽署獨立性聲明,未採取要求員工申報投資情況、對員工投資情況進行檢查等其他措施,控制措施較弱。

二是個別人員存在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某項目資產評估師在項目承做期間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股票;多個項目資產評估師在項目承做期間買賣相關上市公司股票。

轄區一季度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和評估機構變動情況

截至 2022 年一季度末,北京轄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33家、資產評估機構78家,占全國的比例分別為36.67%、31.84%,較 2021 年底分別增加 1 家、5 家。具體變動情況如下表。

【警鐘長鳴】

2022 年第一季度,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北京轄區會計師事務所累計下發行政監管措施 30 份,涉及會計師事務所 14 家次、註冊會計師 59 人次;對北京轄區資產評估機構累計下發行政監管措施 9 份,涉及資產評估機構 4 家次、資產評估師 16 人次。

【風險提示】

我局總結歸納了第一季度行政監管措施中的典型問題,現選取八類審計問題、19 個具體案例,予以發布,提示各審計機構重點關注。

一、事務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體系和職業道德遵循

案例 1:項目風險分類和質量管控執行不到位質量管理制度有效執行的基石是準確的業務風險分類。某事務所試點覆核合伙人制度,風險管理部審核經理和風險管理合伙人不再參與低風險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由委派的覆核合伙人覆核完成後簽發審計報告。執行過程中,存在項目風險分類不準確導致質量管控措施不當的情況。如 A 公司董事會分歧嚴重,引發經營控制權之爭,致使董事會、監事會無法正常換屆,暴露出公司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但仍被評估為低風險項目,導致事務所層面未能對該項目執行恰當的質量控制措施。

案例 2:存在影響獨立性的情形

甲作為 B 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報審計項目現場負責人,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經濟利益往來。如 2020 年年報審計期間,B公司副總經理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向甲轉賬 20 萬元,銀行流水摘要為「借款」,截至檢查時點該 20 萬元尚未歸還;2018 年 9月,B 公司向甲個人銀行賬戶支付 5 萬元,發票顯示為服務費。

二、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

案例 3:審計意見發表存在不當

審計師對 B 公司年報發表保留意見,但存在以下不當:一是未結合已獲取審計證據,充分評估未發現的錯報 (如存在)是否存在廣泛性影響。二是未說明無法量化相關重大錯報(如存在)財務影響的原因。三是以無法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由發表保留意見,但未說明無法獲取審計證據的原因。四是保留意見事項存在遺漏,在未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情況下,未對公司相應事項發表保留意見。五是以「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發表保留意見的同時在審計報告中增加了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段落。

案例 4:內控鑑證報告意見類型不恰當

一是未合理評價識別出的內控缺陷。審計師識別並認定 C 公司在資金支付、供應鏈業務供應商調查及准入、客戶信用調查與交易風險評估等環節存在重大缺陷,但評價其屬於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二是內控鑑證報告意見類型不恰當。在識別出內控存在重大缺陷的情況下,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案例 5:個別審計受限事項未在審計報告中描述

D 公司子公司應收賬款在審計工作底稿等材料中顯示的金額與財務賬面金額存在較大差異,審計師無法直接函證,在因審計受限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認應收賬款差異產生原因的情況下,未在「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段落對子公司應收賬款整體審計受限事項進行描述。

三、收入、成本及往來款項審計

案例 6:經銷業務收入審計

A 公司對鴨肉產品和飼料採取經銷模式,對鴨苗採取直銷模式。A 公司將鴨苗銷售給合作農戶,待鴨苗飼養出欄後,合作農戶再將毛鴨返售給公司。合作農戶所用飼料由公司生產,並由經銷商銷售給農戶。A 公司將毛鴨加工為鴨肉產品後,經由經銷商向市場銷售。事務所在前述經銷業務收入審計中,一是未對經銷模式執行相關審計程序,未見判斷經銷商是主要責任人或代理人、收入確認政策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記錄;二是未對經銷商銷售合同進行核查,未對經銷商、終端客戶及營業收入的真實性進行充分核查。

案例 7:對客戶和供應商異常跡象關注不足

B 公司與某客戶簽訂的兩份訂單上客戶公章明顯不一致,客戶與供應商工商年報披露的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聯繫郵箱等相同,審計師未予充分關注並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C 公司存在大量新增供應商,審計師未對新增供應商實施有效的細節測試,未獲取證據核實該公司業務模式變化後交易的真實性和成本的完整性。

D 公司供應商完全豁免債務,審計師未對完全豁免的原因及合理性進行關注與核實。

案例 8:函證過程中未保持職業懷疑

E 公司部分客戶發函地址為酒店、公寓,不同客戶發函地址或聯繫電話一致,回函收件人為公司董秘,回函非原件,回函蓋章單位與被詢證單位名稱不一致,審計師未對上述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

F 公司與某客戶就合同執行及應收賬款存在分歧和訴訟,審計師已知該情況,卻未對收到該客戶回函等不符合一般商業邏輯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審慎判斷上述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未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以消除這些疑慮。

案例 9:對關聯方或第三方回款關注不足

G 公司通過關聯方回款,沖銷客戶應收賬款。審計師對應收賬款執行細節測試時,抽取到回款憑證,審計底稿記錄已檢查銀行回單,回款單位與銷售客戶的名稱一致,未見異常。但上述三筆憑證的回款方均為公司關聯方,審計師未對回款單位與應收賬款客戶名稱不一致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H 公司與客戶及第三方簽訂委託付款協議,約定由第三方代客戶回款。審計師在未取得委託付款協議、未收到應收賬款函證回函的情況下,未執行其他審計程序,未對第三方回款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保持充分關注。

四、貨幣資金審計

案例 10:對期末大額資金往來未保持職業懷疑

A 公司在未實際收到資金的情況下,於 2020 年 11 月和 2021年 1 月在財務系統虛假記錄收到 3,000 萬元和 2,000 萬元投資款,並虛假沖減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相關銀行賬戶於 2020 年 11月開立,貨幣資金明細表中該賬戶 2020 年借貸方發生額分別為3,000.15 萬元和 3,000.06 萬元,為 A 公司當期發生額最大的銀行賬戶。

對前述期末大額資金往來存在的異常情況,審計師在貨幣資金審計中未保持職業懷疑,一是未執行大額收支雙向檢查,審計師獲取了銀行對賬單,對賬單顯示該賬戶報告期內借貸方發生額極小,與貨幣資金明細表中記錄的發生額存在明顯差異;二是未對大額收支憑證的原始憑證進行查驗,審計師抽查公司 2020 年11 月收到 3,000 萬元投資款和償還關聯方 2,124.88 萬元其他應付款的兩筆憑證,但未對憑證後附銀行回單進行查驗,未發現審計底稿中留存的銀行回單掃描件系偽造,導致未發現公司虛構貨幣資金交易的舞弊行為。

案例 11:銀行賬戶完整性關注不足

B 公司年報審計中,審計師未對銀行賬戶的完整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審計師僅從公司財務系統導出銀行賬戶明細核對至銀行開戶清單,未從銀行開戶清單反向核對公司銀行賬戶的完整性,未關注到銀行開戶清單中列示的 3 個銀行賬戶未記錄在公司貨幣資金明細表中的異常情況,也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案例 12:未對銀行函證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事項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C 公司年報審計中,審計師對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事項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一是公司記錄為銀行存單的資金,銀行回函顯示為保證金;公司記錄的已銷戶或凍結賬戶,銀行回函顯示未銷戶、未凍結,審計師未對異常情形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部分銀行賬戶未取得函證原件,底稿中的回函為複印件且無銀行蓋章,審計師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三是銀行未予確認並將詢證函退回後,審計師未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

五、風險評估與控制測試

案例 13:風險評估程序流於形式

A 公司年報審計風險評估底稿存在前後記錄矛盾、錯誤的情況。一是在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過程中,風險評估程序記錄「企業無內部審計機構」,而相關風險評估底稿結論卻是內部審計人員活動適當、控制設計合理並得到執行。二是不同底稿就舞弊風險的結論存在矛盾。相關風險評估底稿中記錄公司無特別的舞弊風險評估程序和系統,但對舞弊風險控制的整體評價結果為「中」,對舞弊內部控制有效性評估結論為「高」,對舞弊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評估結論「風險較小」。三是底稿記錄的公司業務情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銷售與收款循環記錄的公司總經理、出納的姓名與公司實際任職情況不一致;生產與倉儲循環記錄的製造費用歸集分配情況等與公司實際情況不一致;甚至還存在直接複製其他審計項目底稿、未作修改的情況。

案例 14:關鍵控制點識別與測試不到位

B 公司審計師將營業收入識別為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對銷售與收款循環執行控制測試時,僅對合同經過審批、雙方都對合同條款進行蓋章確認兩個控制點進行測試,未對銷售發貨、會計核算期間是否正確、應收賬款回款等關鍵控制點進行測試,就得出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運行有效性的結論,未對該循環相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六、持續經營審計

案例 15:持續經營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A 公司審計項目中,審計師一是未獲取管理層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自我評估的相關資料或證據,風險評估時未確定管理層是否已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初步評估,也未見提請管理層評估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記錄。二是在識別出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時,未獲取管理層與持續經營能力評估相關的未來應對計劃並評價其可行性和有效性,未獲取應對計劃及其可行性的書面聲明。

案例 16: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消除不當

B 公司上一年度因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本年度 B 公司實際經營情況沒有發生明顯變化,審計師僅因債務展期導致逾期債務有所減少、尚處於盡調階段的增資安排等事項,判斷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已消除,並發表了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未就上期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是否消除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七、關聯方審計

案例 17:未對關聯關係進行持續關注

A 公司 2018 年年報審計時,審計師發現外購子公司的業務高管與部分供應商及客戶存在一定關聯關係。2020 年審計計劃中,未對上述關聯關係是否延續進行持續關注,未設計程序對上述關聯關係進行針對性核查。

案例 18:關聯關係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B 公司的子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存在註冊電話或郵箱相同的情況;主要客戶甲的時任法定代表人與 B 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直系親屬關係,現任法定代表人曾是 B 公司業務部員工,並於 2020年期間在 B 公司領取工資。審計師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八、會計準則執行

案例 19:對與會計準則執行有關的錯報審計不到位

A 公司以合同履行概率而不是以發生違約的風險為權重測算對控股股東合同資產減值損失,同時據此測算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審計師未予以調整。

B 公司將子公司 29.34%股權轉讓並在母公司報表確認投資收益 3000 余萬元,B 公司在相關協議對股權轉讓附有回購義務且預計觸發回購條款的可能性極大的情況下,將上述交易作為權益工具計量,審計師未對相關交易背景及協議條款充分關注。

C 公司計劃出租的廠房部分處於自用狀態,審計師在知悉情況下未審慎評估和判斷其適用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準則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行業交流】

本欄目面向轄區從業會計師事務所和評估機構徵稿,交流行業發展想法和經驗等。僅供行業交流探討,不代表我局監管意見。

資產評估行業發展面臨的挑戰及建議

自 2016 年以來,《資產評估法》、新修訂《證券法》和《刑法》相繼頒布和實施,對資產評估行業產生了深遠影響。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影響下,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正面臨着更多的挑戰。當今世界正處於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再加上全球新冠疫情的不利影響,資產評估行業只有秉持「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的辯證唯物主義發展觀,才能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一、資產評估行業發展面臨的巨大挑戰

1.評估機構數量暴增,市場集中度逐年下降,評估行業呈現無序競爭特徵,人才流失嚴重

2016 年 12 月 1 日《資產評估法》實施後,財政部門依法放開了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條件,由此吸引了大量房地產土地估價、知識產權服務、珠寶藝術品等相關行業機構的進入,資產評估機構數量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2020 年末資產評估機構(含分支機構)數量為 5300 余家,較 2016 年末 3300 余家增加了約 60%。2020 年 3 月 1 日新《證券法》實施後,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由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數量增長速度和幅度更為顯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證券業資產評估機構從改革前的 70 家激增到 243 家,增長率為247%。

隨着資產評估機構數量的不斷增加,再加上新冠疫情對經濟的衝擊,評估市場魚龍混雜,競爭更加慘烈。以資產評估業務收入規模最大且證券業資產評估機構最多的北京地區為例,2016年至 2020 年收入總額排名前 50 家機構的赫芬達爾指數分別為494、476、409、318 和 298,說明市場集中度持續下降。2020年北京地區證券業評估機構的收入增長率和資產評估師人均創收規模分別為-1.14%和 149.21 萬元,而該兩項指標 2019 年分別為 15.57%和 158.68 萬元,下降明顯。行業收入規模下降直接導致評估師個人待遇下降,而評估風險卻與日俱增。評估師收入與風險嚴重不匹配,導致行業人才特別是青年人才嚴重流失。2020年北京地區 40 歲以下評估師人數占比不足 30%,後備人才存在斷檔危機。

2.評估機構整體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

在 243 家證券業資產評估機構中,除了備案制前原有 69 家(1 家已註銷)資產評估機構以外,新增證券業資產評估機構一共 174 家。新增機構整體規模較小,其中 46%的新增機構上年度資產評估業務收入低於 500 萬元,90%以上的新增機構資產評估師數量不足 30 人。新《證券法》進一步加大了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成本,特別是還可能面臨巨大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從 174 家新增機構的風險承擔能力來看,「職業保險累計賠償限額和職業風險基金之和」未超過 1000 萬元的有 144家,其中 23 家金額為 0,不僅不符合資產評估行業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更暴露出風險承擔能力極端薄弱。上述現象的存在,為評估市場劣幣驅逐良幣提供了溫床。

3.資產評估機構品牌效應不突出,大型評估機構面臨嚴峻挑戰

評估行業不僅肩負着促進經濟發展的使命,還承擔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任。隨着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完善,企業規模不斷壯大,各類經濟活動的範圍和領域不斷擴展,迫切需要一批具有較大規模、較強實力、較高執業水平的評估機構獨立承擔國內重要項目評估服務,以確保國家經濟信息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

近年來,證監會持續加強從嚴監管,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進一步強化監管震懾,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大型評估機構由於承辦的證券服務業務相對較多,接受監管的概率也相應增大。評估機構一旦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很多證券業務將受到連帶影響,只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結案以後,證券業務的影響才能消除。但這時又產生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就是很多委託人特別是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將近三年是否有行政處罰作為選聘機構的前置條件,使得這些評估機構的市場和業務受到極大影響,大型評估機構的品牌效應難以體現。

二、資產評估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1.維護市場公平,淨化執業環境

為了構建有序競爭市場環境,必須加強對資產評估市場進入者的政策指導,避免出現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機構盲目備案。同時,進一步加強資產評估行業誠信文化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增強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誠信觀念,並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違規曝光力度,促使執業質量低下、風險抵禦能力差和長期不開展業務的機構有序退出資本市場。對於惡意降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除了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加強監管外,資產評估機構也應注重從自身做起,堅持用質量贏得市場,提高市場占有率,並積極探索差異化競爭戰略,開拓更多的藍海市場,為實現公平競爭自覺營造良好執業環境。

2.明確監管導向,統籌推進行業監管的系統性和協同性

經過三十多年的探索與發展,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已基本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求、符合行業自身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行業自律管理與政府行政管理有機互補、良性互動,為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面對資產評估行業發展遇到的新問題和新挑戰,監管部門不僅需要繼續加強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更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導向,通過獎優罰劣,促進行業做大做強做優,更好服務於資本市場發展,服務於經濟社會建設。同時,還需堅持新發展理念,進一步突出行業監管的系統性和協同性,綜合運用行政監管、市場約束、行業自律、信用建設等多種方式手段,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實現資產評估行業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的發展。

3.完善質量控制體系,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健全而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是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規範執業的基礎,也是資產評估執業風險防控的重要保障。政府監管部門需要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資產評估機構選聘機制,推動資產評估機構樹立質量優先的價值觀和發展觀,自覺做好質量控制建設工作。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於2010年12月便發布了《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並要求證券業資產評估機構必須遵守該準則,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參照執行。《資產評估法》出台後,該指南於2017年10月又進行了修訂。隨着證券業務資格由行政審批改為備案,大批中小資產評估機構湧入證券市場,能否按照準則要求建立並運行質量控制體系任重而道遠。

4.構建多層次人才培養體系和人才激勵保障機制

人才是資產評估行業最重要的資源。資產評估行業要想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要有一支高素質的、穩定的人才隊伍作支撐,尤其是具有活力和創造力的青年人才。資產評估行業「十四五」規劃提出,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培養一批高端人才、高級管理人才和骨幹人才。為此,資產評估行業需大力推進分級分類分專業人才培養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人才培養機制,逐步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以及收益分配、職位晉升等人才激勵和保障機制,以人才結構、知識結構、年齡結構的多元化來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服務產品的多元化和內部治理結構的優化,提升資產評估機構綜合服務能力。

5.推動信息化建設和數字化轉型
資產評估服務長期停留在依靠專業規則、專業人士判斷的傳統業態中,將難以高效應對新時代經濟社會、資本市場、監管部門對評估服務的新要求。隨着新一代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數字經濟的強勢崛起,資產評估行業的信息化建設和數字化轉型勢在必行。以新冠疫情爆發從而引發的遠程辦公需求為契機,持續推動智能評估系統的研發與推廣,創新評估行業的服務模式和作業模式。同時,通過大數據、雲計算和區塊鏈等技術的應用,不斷提升資產評估服務質量和效率,在進一步發揮資產評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打通價值鏈堵點、填補價值鏈斷點功能的同時,有效防範執業風險,更好服務於資本市場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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