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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來源|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轉載請聯繫授權(微信ID:bosimi_2020)


上周中央剛定調「促進共同富裕,合理調節過高收入,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

今天國家稅務總局便有動作,剛剛總局稽查局負責人稱,「針對個別隱瞞高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的人員,稅務稽查部門正在進行立案檢查」。

△圖:國稅總局官網內容

對一些高收入高資產人士來說,

國內收入難隱瞞,但在隱瞞不申報海外的收入卻比較常見。

現在稽查風起,

有這些境外收入未申報的高淨值人士要注意了。

比如從海外公司收取分紅、或者將利潤僅是放在海外公司、或者轉讓海外公司(甚至構成間接轉讓國內公司)、或者收到境外家族信託的收益、或者員工出售海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在海外領取報酬等等情形。

1

有這些境外收入應注意,勿隱瞞不報

情形1、收到海外公司的分紅

對於持有海外公司的人士,
如果當年個人股東有從離岸公司收到分紅,法規明確應該申報交稅。(即便沒以分紅名義,僅是直接把錢從公司賬轉到個人賬戶上了,說不清楚,也可能視作分紅納稅)

這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應按20%稅率申報納稅,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情形2、未收到境外公司的分紅,但境外公司有未分配的利潤

對於持有海外公司的人士,
即便當年個人股東未收到離岸公司的分紅,也有稅務風險。

因為個人沒收到分配沒所得,並不觸發納稅義務,不用申報,但又因為個人可以控制離岸公司的分配時點,容易故意避稅。

對於此,現實施的新個稅法專門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對於無合理經營需要,而對離岸殼公司的利潤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視同分配並徵收20%個稅。

情形3、個人在境外轉讓離岸公司股權

對於有轉讓海外公司股權行為的人士,
只要你是「居民」,只要本次轉讓有所得,都應申報納稅。按20%稅率申報納稅,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據《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七),轉讓中國境外企業股權,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稅。

更進一步講,如果這間BVI公司持有的資產50%以上是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直接或間接持有都算,按資產公允價值算),轉讓BVI公司股權所得會被直接視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都應按20%稅率申報繳納中國個稅。

△圖:非居民甲出售BVI股權,應報稅20%

根據《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七),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情形4、收到境外家族信託的收益

對於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人士,或是作為離岸信託的受益人,
目前新個稅法沒有任何規定,大家應該也都未主動申報,但同樣存在一定風險。

如上述,現實施的新個稅法專門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而這個反避稅的核心取決於「控制與否」。

中國富豪設立信託,往往喜歡「控制」,保留充分的權利,比如隨時更換受託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資決策權,甚至將整個信託設成隨時可撤銷的,
保留充分權利,信託可撤銷,「控制信託」,由此換回的,可能也是反避稅的「穿透」,
信託下的離岸公司仍被視為富豪的受控外國企業,與純持有離岸公司一樣,無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潤(或少分配),稅局直接調整徵稅。
這是目前可能的風險。

更進一步,目前沒有任何信託稅務規定,但這應該不是常態,相信不久的將來專門的信託稅會到來,要關注。
事實上,今年兩會,有幾位代表也都提了家族信託,有兩位代表明確提出「信託稅制缺失,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信託稅制」。


情形5、員工出售海外上市的股票

對於持有海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個人,包括通過股權激勵方式獲得股票的高管員工,

未來出售股票的所得,要按照財產轉讓20%稅率繳納個稅,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按現行稅法,國內轉讓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也是目前的通識,

但這只是對國內上市流通股的規定,不涉及境外股票轉讓,所以出售海外上市股票是要按正常的財產轉讓納稅的。
這點要注意,尤其是通過股權激勵方式獲得股票的人士,漏申報的話相對還是比較容易發現的。
情形6、在海外領取工薪獎金
對於受僱於海外公司,在海外工作的人士,
只要你仍舊屬於國內稅收居民,那麼你從海外公司領取的報酬歸入「因受僱而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有境外所得」的情形,所以也應向國內稅局申報繳納個稅。但在海外已納的工資稅通常可以抵扣。

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一、下列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

未申報,稅務機關如何發現?


稅務機關目前已經有很多種途徑來獲得納稅人海外收入情況,比如

1、通過CRS信息交換

截至2020年12月,中國已與100個國家/司法轄區開啟了CRS信息自動交換,離岸公司、離岸信託、海外保單等信息,每年自動換回中國。


比如而對於消極的非金融機構的離岸公司,海外開戶行(如HK某行)會穿透背後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離岸公司賬戶的餘額(/或價值)、當期收入總額全部換回中國。

比如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託,CRS會穿透看信託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託人、固定受益人、保護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國稅務居民,該信託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

△圖:海外信託換什麼信息回來

2、通過稅收協定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

中國幾乎與所有主要國家/地區和所有避稅天堂,都有簽署稅收協定(其中包含「信息交換」條款)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如有需要,稅局可通過協定要求對方配合稅務檢查或調查,獲取想要的稅務信息。
事實上,很多跨境追稅的大案要案都是通過專項情報交換達成的。

3、通過避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案

2019年起,多個離岸避稅天堂出台了經濟實質法案,包括BVI、開曼、百慕大、根西島、澤西島等等,

如設立在這些地方的離岸公司無法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只是個殼,用來收款或存錢的),或該地政府沒有監控離岸公司是否滿足經濟實質法,則天堂會直接將公司信息(包括背後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動交換回中國。

4、公開信息渠道

除上述渠道外,稅務機關還可通過互聯網公開信息,以及運用大數據的分析方法,識別、防控稅收風險,

中國的個稅征管,剛剛開始。

如果你有海外稅收難題,歡迎和我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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