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前期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退市相關實施辦法正式發布。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交易所等在相關文件的起草說明中表示,將主辦券商通過市場化方式主動承接退市公司作為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在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予以考慮,形成正向激勵機制。主辦券商怠於履行職責的,相關單位可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這意味着,券商分類評價又增加了一項新的考量標準,那就是券商主動從事承接退市業務的情況。」有券商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此前,券商從業退市業務的積極性不高,此舉或有利於激發券商的積極性。
近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表示,為適應註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退市公司監管,形成「有進有出,能進能出」的良好生態,依託現有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作為退市板塊承接退市公司,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
「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證券公司主動承接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塊掛牌轉讓服務。」《指導意見》中明確表示。
而交易所等發布的具體落實文件則對上述「激勵約束機制」進行了細化。
近日,交易所、結算公司等聯合發布了《關於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稱,將主辦券商通過市場化方式主動承接退市公司作為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在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予以考慮,形成正向激勵機制。主辦券商怠於履行職責的,相關單位可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實施辦法》將主辦券商承接機制制度化。一是將主辦券商確定的時點前移,將主辦券商最終的確認時點前移至退市公司摘牌前,為後續的登記確權、掛牌轉讓預留足夠時間。二是明確了交易所協調確定的基本原則,即退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聘請主辦券商的,由最近一次擔任公司保薦機構、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作為主辦券商,並明確如證券公司主體發生變更後主辦券商的確定方式。
具體來看,退市公司應在摘牌前十個交易日之前聘請主辦券商並簽訂《委託股票轉讓協議》。退市公司和主辦券商應當堅持市場化原則,根據退市公司股票掛牌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退市公司在摘牌前第十個交易日仍未聘請主辦券商的,由交易所在退市公司摘牌前協調確定最近一次擔任公司保薦機構、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作為主辦券商。如公司因欺詐發行而強制退市的,原則上由交易所協調確定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或重組上市的保薦機構擔任主辦券商。如因合併、分立、解散等原因導致前述證券公司不再存續的,以承接原證券公司業務的證券公司作為主辦券商。
按照前述原則仍無法確定主辦券商的,交易所可以結合證券公司業務經驗和分類評價情況等因素,協調確定主辦券商。在交易所為退市公司協調確定主辦券商前,證券公司可以向交易所主動申請擔任主辦券商。
證券公司主動擔任主辦券商的,納入證券公司當年分類評價考慮,具體遵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現在的規定只是表明券商如果主動爭做退市公司的主辦券商,將在券商分類評價中予以考慮。但是如何加分、加多少分暫不明確。現在可以確定的是,在分類評價中,這一項目或將作為券商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
早在2021年底,中證協就發布了《證券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專項評價辦法》(下稱「《專項評價辦法》」)。券商履行社會責任專項評價的結果,將由中證協報送證監會,供證監會在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中參考使用。
中證協稱,為進一步督促券商履行社會責任,完善社會責任激勵約束機制,規範社會責任專項評價工作流程,結合近年來證券行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踐成果和專項評價的工作經驗,按照新時代證券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新要求,制定了《專項評價辦法》。
《專項評價辦法》從券商服務鄉村振興、踐行新發展理念、參與社會公益等方面規定了評價內容,所附《證券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專項評價指標》對中證協2017年發布、2018年修訂的《證券公司脫貧攻堅等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專項評價指標》予以修訂,並細化了統計口徑和具體要求。
據了解,專項評價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評價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券商自2022年起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專項評價,將適用《專項評價辦法》。
記者發現,《專項評價辦法》的指標包括服務鄉村振興、踐行新發展理念、參與社會公益、所獲表彰獎勵等部分。其中暫未發現有涉及券商作為退市公司主辦券商之類的條款。
不過,《專項評價辦法》也指出,中證協會長辦公會可以根據監管要求、行業發展情況等,在徵求行業機構和監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對評價指標予以評估調整。
責編:戰術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