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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購買房屋之後未裝修,房屋一直處於閒置狀態,那麼他是否需要支付物業服務費?讓我們通過一則案情解析,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業服務企業

被告:楊某

被告楊某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辦理收房手續後,楊某與原告某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之後,楊某卻一直未交納物業服務費。5年中,物業服務企業多次致電催交,但楊某始終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支付5年的物業服務費,並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購買的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閒置狀態,他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該支付物業服務費和違約金。

物業服務企業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於閒置狀態,但物業服務企業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應該交納物業服務費,並承擔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楊某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原告某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服務費。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業主買房後並未入住,房屋空置時,是否仍需交納物業服務費?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業主存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房屋空置也要交物業服務費?」「沒有入住就沒享受物業服務,為何要支付費用?」

本案中,法院認為,楊某作為業主與某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也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了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

雖然楊某辯稱其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服務費和違約金。

但是,法律明確規定,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楊某應該支付5年的物業服務費。

審理法官認為,交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其價值在於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在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費用,並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的運維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編輯:谷夢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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