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未來會有更多信託通道業務的私募基金、資管業務投資人對信託公司發起起訴,兌付的曙光即將亮起。
康力電梯(002367.SZ)5月10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簡稱「虎丘法院」)於4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21)蘇0505民初2683號],被告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大通資管」)、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光大信託」)、上海謙宏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謙宏」)連帶賠償原告康力電梯投資款損失3000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損失94.15萬元。
至此,持續近一年的康力電梯訴三被告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案有了初步結果。公告稱,一審判決目前尚未生效,三被告如不服此判決,可依法提起上訴。
信託圈內人獲悉到,大業亨通於2017年6月計劃發起設立大通陽明18號系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最終實際募集資金2.25億元,所募資金投資於光大信託受託管理的「光大 大通陽明18號系列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用於受讓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簡稱「工大高總」)持有的上市公司*ST工新(股票代碼600701)6600萬股限售流通股收益權,並由工大高總對其轉讓的股權收益權按約回購,同時設定股票警戒線、平倉線。
該案相關產品——光大·大通陽明18號資管產品為分期募集,共包括陽明18號一期、陽明18號二期、陽明180號一期、陽明181號、陽明182號、陽明183號和陽明184號,共7個資管產品,募資2.25億元,光大信託分7期將資金髮放至融資方。
其中,大業亨通是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簡稱「大通期貨」)的全資資管子公司,大通期貨是哈爾濱工大集團子公司,與工大高總存在關聯關係。
2017年9月13日,康力電梯以自有閒置資金3000萬元投資「大通陽明18號一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大通陽明18號」),起息日期為2017年9月22日,終止日期為2019年3月21日,預期收益率為8.3%/年。而在上述資管計劃到期後,大業亨通未能兌付投資款及收益。
早在2021年2月,就已有投資人陳某起訴大業亨通、光大信託獲得賠償。從陳某的判決書來看,法院認定信託公司存在數個合規性問題,同時認為信託公司以事務管理通道為理由消極管理信託事務,因而對投資者損失也負有責任。法院認為,雖然陳某與光大信託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但陳某投資的集合資管計劃與光大信託形成了信託合同關係,光大信託未履行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將損害陳某的權益,故陳某有權對光大信託主張損害賠償。康力電梯是在陳某勝訴後起訴獲賠,複製粘貼了前人的勝訴過程。
此外,據投資人介紹,大通資管陽明21號系列的相關產品也涉及到哈工大集團的信託通道業務。該產品從2017年10月起由大通資管發售,共分4期發行(分別為210號、211號、212號和213號),總規模5億,實際募資8400萬元,產品期限18個月,信託通道方是四任董事長被查的吉林信託。有了陽明18號系列產品的勝訴經驗,陽明21號投資人也看到了希望。
光大信託作為交易結構中的通道方,需要共同承擔100%的責任,這令頗多資管界人士大感意外。雖然所涉金額較小,但將產生一定的引導效應。信託圈內人預測,未來會有更多信託通道業務的私募基金、資管業務投資人對信託公司發起起訴,兌付的曙光即將亮起。
值得關注的是,並不是所有私募、資管產品投資人起訴信託公司都能獲得全額賠償,具體賠償比例需要根據信託公司的責任由法院判定承擔賠償的比例,比如「八二」、「七三」、「五五」。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布的2020年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中,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吳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020)滬74民終29號】是首例在判決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中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該案件綜合考量了涉案各方行為對損害後果產生的原因力,最終認定華澳信託對投資者損失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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