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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凌晨,河北尋親男孩劉學州在社交媒體發布長文後輕生,經搶救無效身亡。其生前所遭遇的種種惡意對待和身後所引發的輿論連鎖反應,這兩天在網上持續引發關注。

同情、不解、憤懣、唏噓……眾聲喧譁中,有人反思網絡暴力猛如虎;有人對此前一直在跟進劉學州尋親事件的部分新聞媒體的專業性表達了質疑;當然,也有人認為媒體不應負主要責任,劉學州的不幸背後,存在更複雜、更深層次的因素。

無論如何,這起悲劇性事件都再次提醒新聞工作者,當報道對象涉及未成年人這樣的弱勢群體時,記者、編輯需要在個人隱私、心理健康保護等方面想得再周到一些。

本期全媒派(ID:quanmeipai)帶來匯編文章,結合海外媒體機構的報道經驗和教訓,探討媒體記者如何在做此類新聞時儘可能地保護好弱勢群體,避免報道行為對當事人產生不必要的誤傷。

報道過程中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性

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的守望者,不僅要觀照弱勢群體、真實客觀報道其狀況,更有責任和義務在采寫過程中保護好弱勢群體。

下面先用3個正、反面案例來闡述這種報道善意的重要性。

少一分細節,多一分關懷

2020年10月,《芝加哥論壇報》的一篇文章報道了一名一年級學生在課間休息時遭到性侵犯的情況。雖然文章中沒有提及孩子的名字,但記者卻詳細描述了受害兒童遭遇性侵的具體細節,並引用了孩子在法庭聽證會上所說的話。

心理學家詹妮弗·凱恩(Jennifer Kane)博士對此感到不安,她認為這些細節的過多披露,不僅僅會傷害到受害者,還有可能導致其他人模仿而誘發新的犯罪。

受害兒童付出了巨大努力,把自己遭遇的不幸和盤托出,但這些細節卻被記者寫在報道中,這對一個7歲的孩子而言太殘忍了。凱恩表示:「只要說孩子受到性侵犯就足夠了,提供太多細節對多方造成傷害的風險太大了。」[1]

凱恩認為,這只是新聞媒體報道虐待兒童、童年創傷等事件中存在問題的一個例子。記者需要重新思考報道未成年人受到傷害事件的方式,不僅要斟酌使用的語言和細節,還要思考講述故事的方式。更好的報道不僅可以保護受害者免受二次傷害,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從而預防更多傷害的發生。

被邀請「進入」而非擅自「闖入」

2021年7月19日,新加坡河谷高中(River Valley High School)一名13歲的學生在校園內被一名16歲的學生殺害。事件發生後,大約540名河谷高中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尋求心理支持。

但一些媒體對河谷高中慘案的報道卻遭到了學校學生的批評,他們使用了「記者闖入」這個說法。

一名學生在事發後走出學校時被拍到,他與記者交流,並請求記者對他們目前的情況多加理解。

他表達了對報道這一事件的記者和攝影師的擔憂:

「我們所有人聽到這個消息後都害怕、疲倦和震驚,但更讓人焦慮的是,當你走出學校時,記者和攝影師排着隊為你拍照,這讓我感到難堪。」

這名學生認為記者用相機跟蹤了他們,並「觀察他們的一舉一動」,這讓他很不舒服。不久之後,許多學生在新聞網站上看到了自己的照片。他們表示:「記者沒有徵求我們的拍攝許可,更沒有告知我們的照片會被發布在今天的頭條。」

學生們感到沮喪,「我們認為記者會更加理解我們的心情,因為我們剛剛離開犯罪現場,意識到我們的一位同學被殺,但他們沒有。他們只是想在新聞頁面上發布一些東西而已。」[2]

避免不必要的「語言傷害」

美國記者艾米·西爾弗曼(Amy Silverman)是《殘疾語言風格指南》(Disability Language Style Guide)的主要作者,同時,她還是一名唐氏綜合症患兒的母親。[3]

艾米說,女兒出生後,她曾要求一位作家在員工會議上停止使用「弱智」一詞,但遭到了拒絕。生氣之餘,艾米也開始認真思考如何用準確的語言去描述殘障群體。將大腦發育不夠健全的群體描述為「弱智」,這合理嗎?將坐在輪椅上的人描述為「瘸子」,這合適嗎?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她接受了美國國家殘疾與新聞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Disability and Journalism,簡稱NCDJ)的建議並加入他們,詢問殘障人士希望如何被描述。艾米發現如今人們更喜歡「以人為本」的語言。她說,比如,「我的女兒是『患有唐氏綜合症的女孩』,請不要稱她為『唐氏綜合症女孩』。」[4]

美國國家殘疾與新聞中心表示:「編寫和修訂《殘疾語言風格指南》是因為我們希望記者能有一個資源,這樣他們就不會對做關於殘障人士的報道感到猶豫,也不用擔心自己犯錯誤。」

的確,很多時候,記者在報道殘障人士時會使用一些習以為常的名詞,即便有些人只是無意的,但依然會給報道對象帶來困擾。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做此類新聞時,媒體應該注意些什麼?

保護當事人信息,尊重當事人意願

當事人信息是隱私權的一部分,在報道涉及弱勢群體,尤其是涉及受害經歷的事件時,記者在未獲得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不應擅自披露當事人的真實姓名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細節。

南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簡稱USC)發布的關於報道未成年人創傷事件的指南把「保密性」列為重要原則,具體包括:

1.不要說出當事人姓名;

2.不要在照片、視頻中顯示當事人的臉;

3.不要披露任何可能讓公眾識別當事人身份的細節;

4.不要披露施害者身份的相關細節及其與受害人的關係,以免造成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該大學健康報道中心的專家勞里·烏德斯基(Laurie Udesky)指出,保護當事人信息不僅僅是不說出真實姓名的問題。記者需要清楚地知道,哪些細節可能會間接透露當事人身份,比如他們在哪裡上學,有多少兄弟姐妹,是否來自單親家庭,或者參加了哪個運動隊等,這些信息綜合起來都可能讓公眾識別出當事人。[5]

美聯社關於未成年人的報道方針也考慮到了保密原則。方針強調,報道應謹慎考慮是否有必要透露當事人住址。美聯社記者反映,即便事件主題並不敏感,但也曾出現有人不懷好意地與當事人及其家人聯繫的情況。[6]

美國國家殘疾與新聞中心在對弱勢群體的報道原則中規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描述當事人之前應詢問他們的意見。如果無法與當事人直接溝通,應該詢問其值得信賴的家庭成員、辯護人、專業人士及相關組織。[7]

事實上,無論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殘障人士、老年人、惡性事件受害者還是在某種關係中處於弱勢的一方,這種事先確認都是有必要的。這不僅包括對稱呼的描述,也包括對當事人性格、社會關係、行為動機等其他方面的描述,這在某種程度上也能降低信源過於單薄而產生的報道失實風險。

把握報道尺度,將傷害最小化

美國猶他州政府制定的關於記者報道受虐待未成年人指南指出,記者不能為了讓新聞更吸引眼球而報道受害細節,而應仔細權衡哪些信息是必要的。衡量標準主要有兩條:

1.對於能夠引發公眾重視、鼓勵相關機構介入的有用信息可以保留;

2.對那些只會對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傷害的信息應該刪去。[8]

專業新聞記者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簡稱SPJ)關於新聞工作的道德規範中列有「傷害最小化」原則,認為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消息來源、報道對象和公眾。對此,新聞工作者應該做到:

1.平衡公眾對信息的需求和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的潛在傷害;

2.對可能受到報道影響的人懷有同情心和同理心。在面對青少年、性侵受害者等弱勢群體時,要提高敏感性;

3.避免迎合受眾的獵奇心理,即便在其他人也這樣做的時候;

4.考慮報道發布後可能會產生的擴大化、持續性影響。[9]

此外,美國校園暴力和防自殺專家羅蘭·科爾曼(Loren Coleman)提出的「媒介效應示範說」(The Copycat Effect)也指出:媒體對於性侵、暴力等事件描寫得過於詳細,很可能引發潛在的犯罪行為。為了防止該現象的發酵,媒體在一些特殊事件中應規避大量細節描述。[10]

核驗報道內容,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對於媒體和記者而言,確保報道內容的準確性非常關鍵,即使這意味着延誤發稿時機,但也是負責任的標誌。

《理解媒體和文化:大眾傳播導論》(Understanding Media and Culture: An Introduction to Mass Communication)中對準確性做出如下界定:一是對來自可靠來源的信息的準確表示;二是要有全面的表述,即對一個問題提出多種觀點並且不壓制重要信息的表示。[11]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簡稱UNICEF)關於未成年人的新聞報道原則中也提到:要確認未成年人講述內容的準確性,應與其他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進行二次核實。[12]

專業新聞記者協會在新聞工作道德規範中列有「真實性報道」原則,要求記者在收集、報道和解釋信息時應該誠實且勇敢。對新聞工作者提出的具體要求如下:

1.對工作的準確性負責。在發布新聞之前需要驗證信息,清楚地識別來源,並且儘可能使用最原始的來源;

2.應提供上下文。在敘述事件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歪曲報道或過度簡化,速度和格式都不能成為不準確的藉口;

3.在新聞報道的整個生命周期中持續收集、更新和糾正信息。[9]

美國國家公共廣播電台(National Public Radio,簡稱NPR)在其道德手冊中也對新聞報道的準確性做出過規定和指引:一是對於事件的報道,要尋求不同的觀點;二是優先考慮使用原始來源;三是謹慎使用已在線發布的圖像;四是使用數據時要保持警惕。[14]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不偏不倚,確保報道的客觀性

在報道弱勢群體時,不僅需要注意事實的準確性,還要做到不偏袒任何組織、機構和團體。記者在報道過程中保持中立非常重要,應儘量做到讓一個事件的各個方面都在新聞報道中呈現。

例如,國際新聞記者聯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簡稱IFJ)在有關未成年人的報道準則中明確規定:記者在報道未成年人事件時避免以刻板印象定義當事人、不以聳人聽聞的陳述來吸引讀者眼球。

《理解媒體和文化:大眾傳播導論》(Understanding Media and Culture: An Introduction to Mass Communication)中對新聞工作者的客觀性報道提出要求:

1. 公平地提出問題,不在報道中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立場,不偏袒事件的任何一方;

2. 呈現不同的觀點,應給予所有群體發聲的機會,而不僅僅關注具有吸引力的觀點。[11]

專業新聞記者協會也在新聞工作道德規範中指出:記者應該尋找公眾很少聽到的聲音,給「無聲的人」提供發聲的機會。此外,記者還要避免刻板印象,防止自身價值觀和人生經歷影響客觀性報道。[9]

另外,避嫌也是很重要的一點。皮尤卓越新聞項目的湯姆·羅森斯蒂爾曾對《洛杉磯時報》說:「你有權利和你想結婚的人結婚,但你沒有權利報道所有你想報道的內容」,因為如果存在潛在的衝突,記者應主動避嫌。[14]

媒體凝視社會時,也在被社會凝視

看了上述內容會發現,在國外媒體和相關機構對與弱勢群體相關的報道規範中,保護未成年當事人占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客觀、審慎和適度,是報道這一群體時應該守住的基本準則。

但即便如此,每年新聞倫理失范案例依然不少。從記者的實操來看,很多規範在具體的報道實踐中容易受內外部因素干擾而產生變形。例如,迫切希望為大眾呈現來自另一方當事人視角的「事實」、面臨熱點裹挾和同題競爭的壓力等。這些都無法作為報道出問題的理由,但記者在業務中面臨的複雜環境,應該被更多人在評估一起爭議性事件時考慮到。否則,對於相關媒體和記者的謾罵,有沒有可能演變成新的網絡暴力?

回到劉學州事件當中,當他服藥自殺的消息傳來,很多網友將矛頭轉向了網絡暴力行為以及部分媒體。堅決反對網絡暴力,這自不必多言,而對於部分媒體的指責,也引出了另一個客觀事實——當媒體和記者在凝視和監督社會的時候,社會也在凝視和監督着他們。

媒體話語能夠引導公眾輿論,一篇報道的發出,如箭離開弦,後續產生的連鎖反應,好的壞的,必然會落在當事人身上。從這個角度來講,無論如何,在新聞當事人遭遇了極端不幸後,媒體和記者註定會受到質疑和批評。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悲痛收場的局面,再次提示了專業媒體機構和社交媒體平台在信息傳播過程中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性,劉學州事件中一個非常令人感到無奈的現象便是,信息千變萬化,輿論錯綜複雜,漂浮其中的我們似乎都短暫忽視了他只是一個15歲的孩子。

涉及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爭議性報道就像是一個天平,天平的一端是新聞的及時性、公眾的知情權,而在天平的另一端,則是一個個鮮活而易碎的生命。維持天平兩端平衡,需要新聞工作者保持絕對的專業素養。

總而言之,作為媒體,既不能作惡,也不要拉近當事人與惡的距離。

【今日互動】

你認為媒體記者在做新聞報道時應該採取哪些舉措去保護弱勢群體?歡迎在評論區探討~

參考鏈接:

[1]https://ethics.journalism.wisc.edu/2021/05/17/mandatory-reporting-what-journalists-get-wrong-when-they-cover-child-abuse-and-how-to-get-it-right/

[2]https://www.straitstimes.com/singapore/politics/how-river-valley-high-school-tragedy-unfolded-student-seen-holding-axe-asking

[3]https://medium.com/@amysilvermanaz/i-spent-the-summer-with-my-nose-in-the-dictionary-rifling-through-medical-journals-googling-the-9fc66854c385

[4]https://www.poynter.org/ethics-trust/2021/when-reporting-on-disability-advice-about-language-is-simple-just-ask/

[5]https://centerforhealthjournalism.org/resources/lessons/reporting-ethically-childrens-physical-and-mental-health

[6]https://ethics.journalists.org/topics/children-coverage-images-and-interviews/

[7]https://ncdj.org/wp-content/uploads/2021/08/NCDJ-STYLE-GUIDE-EDIT-2021-SILVERMAN.pdf

[8]https://dcfs.utah.gov/wp-content/uploads/2019/10/Journalist-Guide-for-Reporting-on-Child-Abuse-OCTOBER-2019.pdf

[9]https://www.spj.org/ethicscode.asp

[10]Jacqueline B.Helfgott:Criminal behavior and the copycat effect: Literature review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abs/pii/S1359178915000336

[11]https://open.lib.umn.edu/mediaandculture/chapter/14-3-news-media-and-ethics/

[12]https://www.unicef.cn/press-centre/guidelines-journalists#reporting

[13]https://www.npr.org/about-npr/688139552/accuracy#accuracyinvisualjournalism

[14]https://www.npr.org/about-npr/688413430/impartiality#impartialityinourpersonall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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