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冬季學期開學不久,一位碩士生email我,說想跟我做「directed reading」(研究生在老師指導下的「閱讀課」)。正逢開學伊始事務繁多,難以分散精力,本想和學生見一面後婉言推託。不料見面後,這位學生說想和我一起讀韋伯的經典著作。問她為什麼,答曰沒有什麼具體目的,只是想讀點經典文獻。讀韋伯,而且沒有任何功利性目的地讀書,這讓我怦然心動。她告訴我,因為其他選課緣故,沒有學分了,不能登記為「directed reading」課程。但讀書,讀好書,討論讀書,這是一件多麼愉快的事情,於是欣然答應。這位學生制定一個讀書計劃,每周一次一小時的見面討論。就這樣,我也跟隨這個節奏重讀韋伯,隨手記下讀書過程中的點滴心得,此為之一。
一、「以學術為業」
這篇文章是韋伯於1917年在慕尼黑大學針對學生聽眾的演講稿,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學術著作,但反映了韋伯的一些基本思想。這篇演講稿已經有了眾多的分析解讀,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幾點。
首先,韋伯的比較歷史、比較制度分析風格在這裡有着充分的體現。韋伯將從事學術活動看做專業生涯。從歷史上大學的演變和德、美兩國的比較,來討論大學教職作為職業生涯的不同特點,其中關於從業艱難、研究與教學間的緊張和職業生涯不確定性等情景,今天讀下來似曾相識。
蘊含在這篇講稿中的是韋伯的歷史觀,即西方世界經歷了理性化的過程,而科學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科學使得我們能夠解釋世界上許多現象,通過理性計算(calculation)來降低不確定性,導致了disenchantment和世俗化:「It means that principally there are no mysterious incalculable forces that come into play, but rather that one can, in principle, master all things by calculation. This means that the world is disenchanted.」正因為此,科學與宗教、文化有着難解難分的關係,是理解西方思想發展的一個重要線索。
另外一點即是即是大家熟悉的韋伯關於學術「價值中立」的觀點。在韋伯看來,以學術為業是一個專業化過程,體現出「價值中立」的專業化精神,包括傳授與自己的信念不同的事實(inconvenient facts),這一點與從事宗教、政治等職業很是不同。韋伯也區分了教職的學術角色與道德領導者(leadership)角色的區別。他這樣說道:「一個人的價值不取決於他是否有領袖特質。無論如何,使人成為一個優秀學者和學業導師的品質與使人成為領袖來指導人生或具體來說指導政治活動的那些品質很是不同。如果一個老師同時也具有後面一類品質,那只是偶然的巧合而已。」在這一點上與中國文化中教師集授業解惑、道德楷模、家國天下於一身的情景很是不同。從這裡也可以看到西方專業化發展與中國角色重疊間的對比,而這些文化上的差異也反映了社會勞動分工、政治設施的分化程度。
韋伯的討論指出了科學研究與意義解析之間的緊張。科學研究可以澄清許多事物間關聯,幫助我們把握目的與手段(ends-means)間的關係,「to gain clarity」。但是,科學不能替代人們去理解其中的意義,去做出價值判斷,去做出自己的抉擇。換言之,科學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世界上或自然界或社會上各種現象之間的關係,但是它不能代替人們的的價值判斷來做出抉擇。這一觀點對那種以為科學導致決策的思路很是不同。
我想起,在一起討論當代社會中評比制度(ranking institutions)盛行現象時,JM特別關注當代人的價值判斷理性化在其中的角色。是不是說,科學的理性化與價值理性化導致了殊途同歸的制度化過程,製造出rationalized myth,由此隱去了人為擺布的痕跡,如Mary Douglas所言?
與此相關的是關於學術職業的「天職」呼喚(calling)。在韋伯看來,學術為業需要有內在動力和身心投入,有如藝術創造活動,而不是科學實驗程序那樣按部就班的常規活動。「靈感在科學中起到的作用毫不遜於它在藝術中的作用。」(「inspiration plays no less a role in science than it does in the realm of art.」) 對這句話我特別有共鳴,也曾多次半開玩笑地說過這個觀點:不能把我們這些做(社會科學)研究的人看做是從事按部就班常規工作的上班族,應該把我們當做藝術家來看待,因為我們會像藝術家一樣受到靈感觸發而思緒如涌,難以自已,(至少有時)像藝術家那樣情緒起伏、魂不守舍、甚至瘋瘋癲癲。我想,absent-minded professor這個表達也有點這個意思吧?
韋伯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觀察:科學體現為不斷進步的過程(progress),科學發現只是長長知識增長鏈條上的一個環節,是暫駐的,階段性的,等待着被超越。與此相對的是,藝術創作不是體現出逐漸進步的連續性。
與此有關的一個觀點意味深長。韋伯說道,對於一個以學術為業的人來說,死亡並不可怕,因為個人生命只是長長知識鏈條的一個環節,雖然個人生命終結了,但知識卻仍然在持續着、延伸着、發展着。字裡行間,我依稀看到了學者們退休後仍然筆耕不輟的那些熟悉的身影。如果說,資本家體現了人格化的資本,是不是可以說,在這些學者身上體現了人格化的知識理性?
由此聯想到,在中國文化中,生命的延續體現在血脈和家族的傳承上。資本、科學、家族如此不同的社會現象居然在人生意義這個層次上發生了如此有趣的關聯,是不是體現了三種性質各異的文化價值體系? 抑或是我的想象力stretched too far?
二、「以政治為業」
當韋伯於1919年1月在慕尼黑大學發表這個演講時,第一次世界大戰剛剛結束,幾個月前德國戰敗投降,當時德國社會動盪四起,對政治和領導力的關心和期望可以想見。這篇演講稿着眼於以「國家」政治這一主題,從不同側面審視政治家這一職業興起的歷史進程和現實意義。在當代社會,各種政治組織和政治性職業(如議員、政黨領袖、黨委書記)已經成為人們熟視無睹、廣為接受的社會事實。但在歐洲歷史上,「以政治為業」—職業政治家的出現—是17世紀以來的現象。韋伯關於政治家職業興起和意義的比較歷史分析,給了我們重新認識這一社會事實的機會。
韋伯指出,這裡所說的「政治」是關於權力分配、維持和移交的活動,人們從事政治活動來自物質利益和精神榮譽(social honor)的驅動。韋伯首先將「政治」限定在一個較為狹義的範圍內,即有關國家權力(the state)的政治, 進而提出他的基本觀點,即國家的基本特點是對使用合法性暴力的壟斷。這一論斷與韋伯討論過的三種合法性權力類型—傳統型、卡里斯瑪型、法理型—融為一體。
給我印象深刻的仍然是韋伯的比較歷史、比較制度的研究風格,尤其體現在本文主題上的開掘,即國家權力演變,以及伴隨而來的政治官員興起的歷史過程。韋伯在不同歷史政治文化宗教制度間縱橫捭闔,同時涉及到關於不同權威類型、官僚組織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簡言之,在歐洲諸國的國王與貴族或封建莊園主的鬥爭中,隨着歐洲專制國家(absolute state)出現,權力逐漸集中到國家手中,國王通過政治任命來委託官員行使權力、執行行政職責。政治任命而來的官員(「政治官員」)這一類型應運而生,由此引出了「以政治為業」這個主題。
這些歷史過程在近些年來政治學有關「現代國家興起」研究中有着更為深入的研究探討。根據我的閱讀,至少在西方(歐洲、北美)背景下的這些研究工作與韋伯提出的脈絡大致吻合。
韋伯提出了政治官員的五個來源:(1)教士;(2)人文教育而來的文人;(3)被剝奪權力而進入宮廷的貴族;(4)具有自治組織能力的士紳;(5)法學人士。這些類型的人士在專制國家的形成過程中,逐漸為國家最高權力即國王或王室所用,成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其中的第二類中,中國的士大夫扮演了主要角色。韋伯說道,如果西方歷史進程中也受到類似中國文人政治的影響,其演變軌跡將會大為不同。從這個視角來看,中國歷史上春秋戰國時期周遊列國的謀士諫客大概算是職業政治家的最早雛形吧?但進入中央集權後的士大夫在「進而從政為官、退而士紳文人」這兩種角色間遊動,與韋伯筆下的「以政治為業」相去甚遠。
韋伯關注的主題是職業政治家的興起。在這裡他特意區分了政治官員與文職官員。政治演化在權力爭奪中產生了職業化和專業訓練的需要,由此推動了組織形式的發展。其中的一個重要發展是在公共領域中分化出兩個不同的類別:政治官員與行政人員。前者受命於國王,以政治指令為命,而後者是專業化的實施執行機制。前者由自上而下政治任命,隨政權更替而更替,後者是通常意義上的技術官僚,基本穩定不變。
韋伯視角一貫強調人們對榮譽地位的追求影響了其行為,在這裡也不列外。在韋伯看來,影響兩者的「榮譽」機制很是不同。「政治領袖的榮譽來自於他對自己行為的承擔全部的責任,這一責任他無法拒絕也不能轉移他人。」與此相對的是, 「文官的榮譽(honor)源於他有意識地執行來自上級權威的指令的能力,似乎這些指令與自己的信念完全吻合……若非如此至高意義上的道德紀律和自我否定,整個制度設施就會坍塌。」在這裡,韋伯的討論已經隱約預見到了阿倫特筆下「平庸的惡」。
在一戰廢墟背景下,這篇演講稿用了很長的篇幅來討論政治領袖(political leader)的品質。韋伯再次使用他的比較歷史視角,以英國、法國、美國、德國對比討論來追溯政治組織、政治領袖、職業政治家產生的歷史過程,其中涉及到了王權、貴族、議會組織、民主政治等諸多因素間關係。在這些多途徑的歷史演變過程中,政治組織、政治家、政治職業應運而生。政治領袖壟斷着合法性暴力、擁有生殺予奪權力,正是這篇講演稿的關注所在,由此引出了政治領袖的三個品質:激情、責任感和分寸感(passion, a feeling of responsibility, and a sense of proportion)。
首先,政治領袖需要對自己認定的「事業」(cause)有激情追求。韋伯接着說道,只有激情,無論是如何感受的激情,是不夠的。除非投入事業的激情同時兼有責任感來指導所作所為,否則政治家不堪勝任。而要做到上述方面,政治家需要有分寸感,需要與各種事與人保持距離。與此相關聯的是,政治領袖需要克服自負心(vanity,或可譯作「虛榮心」),因為事業追求的致命之敵是政治家與個人自我的過近距離。
韋伯進一步討論了政治家的「使命」(calling),以及與此相關的政治倫理(ethics),目的與手段之間關係等關係。在這些討論中,韋伯似乎特別關注卡里斯瑪型的領袖品質,可見在大動盪時期領袖人物的重要性。韋伯在這些方面的具體討論和意義與當時的德國時政有着密切關係,不了解這些背景細節難以準確把握這些闡述的意義,但我實在沒有時間和興趣深究下去了。
文中 politician,leader,official 等概念頻繁出現,但其意義或所指並不總是明晰無誤或前後一致的,不知是翻譯緣故,還是原文如此,給閱讀理解造成了不少困難。
在這個漫長多事、陰霾密布的冬季,韋伯關於「以政治為業」的話題凸顯了職業政治家在當代政治中的重要作用,猶如歷史鐘聲從遙遠地方隱約傳來的回音,喚起了關於政治家對人類文明和民眾命運官員的巨大影響、特別是私心、野心和自負心導致毀滅性災難的諸多回憶,為我們認識今天提供了新的想象空間。想起朋友轉述的一位智者的說法:亂世時,好讀書。
三、「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最早閱讀韋伯的「社會學基本概念」章節應該是在研一「理論」課上,可以說懵懵懂懂地讀過了,知道了一些基本概念詞彙如legitimacy,types of authority等等,但談不上理解韋伯的思想邏輯。後來在學術路途的不同階段,因研究需要做了多次專題性閱讀。這次重讀韋伯關於這些基本概念的討論,有了從基本架構和整體角度理解韋伯的一個機會。
意義與理解(meaning & interpretation)
說起「理解」,這正是韋伯的特有社會學視角。韋伯關於「社會學是什麼」的討論特別強調社會學的「解釋學」色彩:「社會學是關於社會行為及其過程和結果的解釋性理解(interpretive understanding)的科學」。「行為的『社會性』在於它的主觀意義及其過程為其他人的行為所影響。」 韋伯所說的「主觀理解」(subjective understanding),不是日常用語中所指的那種主觀意志上的解釋,而是指通過人們的解釋性理解而產生的意義。(p. 12-13)
在韋伯看來,意義解析可以從對行為要素的理智把握(intellectual grasp),也可以從情感或感知上把握。前者包括邏輯上或數學上的關係,後者從通過感受上的參與和經歷來認識他人行為發生的情感場景,以此來理解其行為。韋伯指出,即使承認其他客觀因素(如生物機制)對社會因素的影響,也不會改變社會學或其他行為科學的具體任務,即從其社會意義上解釋這些行為。
韋伯理論的一個特點是着眼於多層次的討論,人們行為的意義解析涉及到理性、利益、情感、心理活動等諸多因素,而且特別訴諸於人們的精神世界,這正是他強調「合法性」(legitimacy)的基礎。理解(understanding)可以是通過「直接觀察」(direct observational),或解釋(explanatory)如從「動機」角度來認識人們的行為。正因為此,韋伯的分析有着個人主義方法論(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的色彩。
常識不能代替解釋。「經驗事實先於概括解釋,後者總是在隨後形成的。但舍此成功的解釋,則不能滿足我們對於因果理解的要求。」(p.11)韋伯強調,只有當我們觀察到的現象有了「主觀意義」可以解釋時,它們才成為社會學的研究對象。一些現象的統計沒有主觀意義,如死亡率、雨量,但另外一些現象則有着主觀意義,只有後者才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統計。
在這個意義上,自然科學關於自然現象的認識會壓縮人們主觀意義的範圍,因為當自然科學可以精確地澄清自然現象背後的道理後,這些現象就無需人們主觀意義上的理解。經過了這樣一個自然化過程後,事物間關係便建立在穩定神聖的基礎,不會再受到人們主觀意義上的質疑和再解釋。這正是Mary Douglas在「制度是如何思維的」中所說的自然化、神聖化機制,儘管她是從涂爾幹思想出發的。
理想類型與方法
「社會學基本概念」討論中另一重要方面是韋伯關於「理想類型」(ideal type)的方法論。韋伯提出,社會學追求建立關於經驗過程的類型概念和一般性概括。在這一點上,社會學有別於歷史學研究,後者着眼於那些具有文化意義的人物、個人行為和結構的因果分析和闡釋。社會學分析可以提供更為準確的概念,這一準確性恰恰來自於最大程度地追求「意義」所在。「針對無論是理性或非理性的行為,社會學分析既從現實中抽象同時又幫助我們理解現實,因為這一分析告訴我們,一個具體的歷史現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包容在這些概念之中。」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韋伯的比較歷史、比較制度的分析框架與他的理想類別概念之間關係。例如,韋伯以「理性的」(rationalistic)社會學作為方法論工具,將「理性行為」作為一個「理想類型」,從「手段-目的」間關係來認識人們行為的意義,並以此為參照框架來理解其他不同的行為類型(如非理性行為)。如我們所熟悉的,家產制、卡里斯瑪制、法理制這些理想類型成為韋伯討論不同支配方式的重要概念工具。在這一點上,韋伯的思路與馬克思的經濟基礎(生產方式)論、涂爾幹的功能主義、齊美爾的結構主義區別開來。
如果讓這些社會學經典相互對話,會產生新的思想火花。例如,齊美爾強調結構網絡決定人們的社會行為。但如果將網絡區分為不同類別,如情感網絡、信息網絡和(其他)資源網絡,它們則有了不同的「韋伯式意義」:信息網絡力圖降低重複性信息、追求結構洞的效率價值,而情感網絡則重在多重交融的互動,以建立信任和圈子文化。社會學中網絡研究中的不同強調側重點和爭論,或功利性或結構性,或許可以看作是這些大的理論思路在現實研究中的延續對話。我們回溯這些經典理論思路,可以理清思想脈絡,使得研究工作從自在走向自為,從機械套用到有機融合。
合法性與穩定性
「合法性」(legitimacy)是韋伯理論的一個核心概念,是其理論邏輯的結果:行為的社會性在於人們對自己和他人行為意義的「主觀理解」。在這裡,主觀認同和接受提供了合法性機制,由此產生了合法性基礎上的社會秩序 (legitimate order)。
社會秩序可以建立在不同機制或基礎之上,如強制、習慣、功利性協議或人們認同接受的合法性程序(如法律程序)都可以導致社會秩序。但是,不同基礎上的社會秩序在穩定性相去甚遠。功利性協議基礎上的秩序不如慣習基礎更為穩定,而合法性基礎上的秩序有着最大的穩定性。其中道理不難理解,既然人們接受認同其基本的法理程序以及由此產生的結果,人們與權力間的關係以及人們之間社會關係也由此得以確定和可預期,而不必時有覆巢之卵的危機感。
這讓我聯想到關於近年來中國社會中維穩成本越來越高的說法,網管、警力、官員精力等等。是不是可以說,「維穩」只所以成為今天國家運行過程中的重中之重,恰恰從一個側面顯示出現有社會秩序的「合法性」基礎正經受着重大的挑戰和危機?
在大數據時代,韋伯強調意義解釋的社會學視角有着特別的位置,對注重數據和量化方法的社會學研究大趨勢來說是一個有益的平衡。韋伯理論的「解釋學」色彩與今天美國社會學界的量化研究主流相比可謂另類,倒是為格爾茨的文化人類學提供了基礎(即作為「意義之網」的文化)。
重讀經典,其意義不在於原教旨主義般地追求所謂「真義」,而是通過閱讀引起新的意義解釋。意義解釋不同於簡單直線型的知識逐步累積和增長,也不是以後來的深刻替代或超越以前的淺顯。意義解釋是思想上的再次碰撞,是在不同情形下、不同關係間、不同過程中新的「化學反應」,以期產生新的意義解釋和新的領悟。這正是重讀經典的魅力、思想的魅力。
四、「支配方式的類型和合法性基礎」
Chapter 3, pp. 212-254, Economy and SocietyVol. 1
Max Webe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基本概念:支配(domination),合法性(legitimacy)
在我看來,韋伯的這兩個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譯都不盡人意。「支配」在中文中有多層意思,不能準確表達韋伯原意;「合法性」似乎含有對「法」(法理)的特指,而韋伯所說的「legitimacy」是指一般意義上人們對各種權力關係的接受順從,「法理型」只是其中之一。不過,這兩個概念的中文翻譯已廣為接受,故採納之。
「支配」指支配者與被支配者之間的權力或影響關係,而「支配方式」(mode of domination)是對兩者關係中具體內容的刻畫。過去讀韋伯時,從字面上更多地想到「支配者」在其中的主導地位,即支配者及其權力應是這一關係的重心所在。這次閱讀才注意到,韋伯是從被支配者的「遵從/服從」的角度來分析和劃分「支配」和「支配方式」的,這一點貫穿韋伯討論的始終。「支配」的定義強調人們「服從」某些「命令」的可能性,「在這個意義上,支配(『權威』)可能建立在遵從(compliance)的眾多動機之上:從簡單的習慣性服從到最為純粹的基於利益的理性計算。因此,每一類支配都意味着某種最低限度的自願服從,也就是說,(基於其他目的或真正接受的)服從的意向。」(p. 212) 依此觀之,關於「合法性」的分析解釋應該着眼於導致人們接受順服的淵源基礎—而不是支配者的權力—來入手分析。在我,這是一個重要的發現和啟示,但不知是不是在文獻中已有他人注意到。這似乎是一個有潛力的研究領域。
韋伯強調,合法性是建立在「信念」(belief)之上的,在這一點上與基於利益計算或習俗的服從不同。在等級結構中的上下級關係,可能是基於利益的、習俗的、情感的或者來自群體凝聚力的。但這些都不足以提供穩定可靠的支配基礎。在此之外還需要另外一個要素:人們關於合法性的信念。所有的支配形式都力圖建立這樣的信念。
方法論上的一點討論。韋伯關於三種權威類型的討論展示了理想類型在社會學分析中的意義。韋伯說,理想類型在現實中可能沒有完全符合的情形,但這一點不能成為拒絕理想類型的理由。理想類型幫助我們抓住某一類事物、現象的基本特點,而不是窮盡現實生活中豐富的種種差異。這些分類是否有價值取決於它們對推動「系統分析」(systematic analysis)的效果與否。關於這一點韋伯在後面還有具體的討論。
比較不同支配形式的一個着眼點是,支配者與被支配者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這三種支配形式的共同點是,在表現形式上後者都接受和順從前者的支配,但其具體關係內容則因不同的支配形式而異。下面的討論會特別關注這一點。
法理基礎上的權威
韋伯從「法理權威」(legal authority)開始討論三種不同的合法性基礎。值得一提的是,韋伯把法理權威與官僚組織聯繫在一起,特別考慮了官僚行政人員在其中的角色關係。在韋伯看來,法理權威,法律制度,官僚組織、資本主義經濟都是歷史上理性化大趨勢中相互關聯的不同側面。當然,這裡的官僚組織指的是韋伯式科層制組織,與中國歷史上的官僚組織有着形同實異的特點,這一點我另文討論過。
韋伯強調,法律的普遍規則體現在具體事例應用中的無差異對待,即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點也是韋伯式官僚組織的特點,所有人包括上司都為同一法理規則所約束。韋伯提及這樣一個觀點,官僚行政管理從根本上意味着通過知識加以支配,具體來說這也意味着理性化,非人格化,因此剷平了等級地位(leveling of status)。這一類支配形式在不同領域均有顯示,如政府、教會、工業組織、軍隊。「所有領域中的現代組織形式發展,都與官僚行政管理的擴散和發展密不可分。」韋伯注意到,即使人們試圖逃脫官僚組織控制,通常也只能通過建立一個同樣走向官僚化的組織才能實現。這一觀察發人深省,但還可推敲。依今天的組織學角度來看,一種組織類型的生命力在於對特定環境的適應。
支配者與被支配者之間關係可以從這裡審視:雖然組織中的領袖有着支配權力,但這一權力來自法理基礎上的「資格」(competence),與其領導位置而不是其個人相關聯;也就是說,成員間的權威關係來自法理規定的角色關係、非人格化的關係。法理權威的支配關係是建立在法律和規則之上的。
傳統基礎上的權威
對於在儒家文化中成長的中國人來說,傳統權威大概與我們熟悉的環境最為接近。儒教文化中人際間的權威關係(如君臣父子、五服倫理)有極強的傳統使然色彩,若追問其合法性淵源,恐怕難以尋覓到韋伯意義上理性化過程的任何痕跡。
傳統基礎上的支配形式有着不同種類,從簡單形式上的家族、社區到國家層次上的家長制、家產制治理模式。韋伯使用了這些理想模型來對照中國歷史上的支配形式(參見韋伯的其他章節)。
在傳統權威下,支配者與被支配者間關係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人身依附關係, 即服從關係不是體現在規則上,而是對支配者個人的服從。這一點最早體現在同一家庭背景下的個人忠誠,支配者具有家長、主人的身份。在家長制(Patriachalism) 關係下,主人的傳統權威建立在維繫集體所有成員的利益之上,而不是任意行使的。如果違反了這一期待,則可能引起反抗。但這種反抗只是針對主人個人,因為他沒有遵循其權力的傳統規定範圍,而不是針對這種支配形式。但在atrimonialism 制度下,支配者個人擁有權力,包括「任意專斷權」(arbitrary power),支配關係也因之發生變化。(孔飛力借用了這裡的「任意專斷權」這個概念來分析「叫魂」事件中皇權與官僚權力間關係。)
卡里斯瑪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
自己在早年接觸到韋伯關於權威類型時,對於卡里斯瑪權威所指的「超凡能力」的領袖品質最為費解,感覺說的都是過去神話傳說中占卜求讖,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後來才意識到,卡里斯瑪權威在當代世界不同地區,包括所謂發達國家中的政治和社會設施中一再出現且穩定存在。韋伯關於卡里斯瑪權威的討論,特別是關於卡里斯瑪權威常規化的分析,有着發人深省的現實意義。在這個問題上,Eisenstadt為Weber on Charisma and Institution Building文集寫的序言講的最為透徹。
卡里斯瑪權威中領袖與追隨者間關係有着幾層意義:(1)追隨者對這一權威的認同賦予了領袖的卡里斯瑪能力,而不是相反。如前所談,在這裡韋伯強調被支配者的認同順從在支配關係中的核心位置,與其強調合法性的理論脈絡密切關聯。但是,(2)領袖不是試圖滿足追隨者,而是追隨者有義務和責任來順從卡里斯瑪權威。(3)與此同時,領袖需要不斷展示「超凡能力」來說服追隨者;否則,久而久之,這一權威就會衰退。
韋伯指出,卡里斯瑪權威的傳承有着極大困難,常常伴有危機。一起讀韋伯的同學細心地注意到韋伯的一個洞見,即卡里斯瑪領袖的繼承不是通過民主意義上的選舉產生,而是由具有卡里斯瑪權威的人選通過被「指定」(designate)而產生。中國歷史至今,這種「指定」形式在宮廷政治中一再展現,已是人們熟悉和順從接受的現象。當代中國治理模式中仍然有着強烈的卡里斯瑪權威色彩,如何維持和再生產這種權威,這是一個極大挑戰。不難看到,韋伯理論在今天仍然有着重要「解釋」意義。
幾個值得思考的問題:(1) 中國歷史上的皇權是建立在什麼樣的合法性基礎上的?例如,中國歷史上皇帝「罪己詔」舉止體現了皇權的傳統權威、還是卡里斯瑪權威的特徵?(2)在大轉型過程中的中國社會,國家政權的合法性究竟建立在什麼基礎上?執政者以怎樣的宣稱(claim)來得到合法性?人們以什麼樣的信念來服從權力?
五、「關於支配形式的延伸討論」
Chapter 3, pp. 255-301, Economy and SocietyVol. 1
Max Webe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本星期的閱讀材料是韋伯《經濟與政治》第三章的第二部分(pp. 255-301),關於支配形式的延伸討論,內容涉及到作為支配形式之一的歐洲封建主義、不同權威類型的結合、權威類型的演變,特別是官僚組織與權威類型間關係和在這一演變過程中的作用。韋伯還涉及到現代社會的民主形式、政黨、代議制政府等制度設施。以前讀韋伯時沒有接觸這一部分,所以讀來頗有新鮮感。(說明一下,韋伯在這一章里主要是從概念上討論不同支配形式。在本書的的第2卷有着對這些支配形式的歷史過程更為詳細的分析討論。)
歐洲封建主義
韋伯視封建主義(feudalism)為與家長制支配形式相對的一種權威類型,從類型學上區分為封地制(采邑,fief)和俸祿制(Prebendal)。下面只討論前者。
與大權獨攬的家長制支配形式不同,封地制的特點之一表現在封建領主(lord)、諸侯(vassals)、小諸侯(sub-vassals)之間通過封地、再封地而建立的層層關係和權力分配。這些關係建立在個人忠誠之上,而且只是針對自己直接主人的忠誠,表現在政治、經濟、司法、賦稅等一系列方面。那些沒有因家產制或政治權力而獲封地的人們既是家產制下的子民(subjects)。
封地制產生了社會等級制度,但這一等級制度與法律上和行政等級制度不同,對來自權力決定的質疑和投訴的各種渠道和規則很是不同。
如此,封建制的高度發展必然削弱最高權力者的權力,因為封建制建立在層層疊疊間的個人忠誠和依賴。在封地制支配方式下,最高權力者唯一延續存在的權力即是,當最高權力者本人出現時,政治權威,特別是司法權威,則交與其執掌。這一點幾乎總是如此辦理的。韋伯提出,最高家長欲加強權力的途徑之一即建立職業訓練的官員的官僚體制,如中國宋代的王安石變法。
韋伯關於歐洲封建制度的討論讓我想到中國史學界關於中國封建社會性質的討論。在五六十年代的一段時間裡,在意識形態壓力下,史學界以馬克思的歷史階段論來比附中國社會的歷史演變,認為中國有過(類似於歐洲的)封建社會階段,對中國中央集權的突出特點視而不見。這一觀點在「思想解放」後的新時代才得到質疑和批評。
然而,韋伯關於封建社會中針對直接主人的個人忠誠和由此而生的社會等級制度在中國基層社會中似曾相識,可以說與中國社會(包括官僚體制內部)等級制度中的主奴關係有許多相似之處。即使在中央集權的郡縣制下,基層社會內部結構和運作有着韋伯上述討論的封建制特徵。明末清初顧炎武大聲疾呼,中國治理在於「寓封建於郡縣之中」。我曾另文指出,從歷史至今,中國國家治理的實際運行恰恰體現了「寓封建於郡縣之中」,這是理解中國國家治理的一個有益切入點。
不同權威類型的結合
理想類型是韋伯的重要分析工具,但韋伯特意強調,在現實生活中,實際的支配形式常常不是以某種純粹的理想類型形式表現出來的。如何從現實中抽象理想類型同時又在現實中應用理想類型進行分析成為方法論上的一個重要考慮。
韋伯如是說:應該記住這一點,各種權威以及與此相應的人們順從的基礎是一種信念(belief),這一信念將威信賦予權威實施者。這一信念通常不是簡單純粹的,而是受到多重因素影響;因此,任何權威在現實生活中也大多不是純粹理想類型的。即使法律基礎上的權威權威也不是僅僅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人們的信念(belief)和習慣起到了作用,因此有傳統權威的成分。如果執政者一直未有成效,那麼其能力就會受到質疑,其威望受損,誘發領袖更替,因此也有着卡里斯瑪權威的成分。對於皇權來說,戰爭失敗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因為這顯示出其不具備真正的卡里斯瑪權威。對於法理政府來說,出乎意料的戰爭勝利帶來威脅,因為這可能使得戰功顯赫的將軍們可以宣稱其卡里斯瑪權威。
韋伯建立了權威類型與官僚組織間的邏輯聯繫:首先,權威需要行政組織維繫,對於所有類型的權威來說,行政管理組織的存在和持續運行至關重要,因為順從秩序的習慣需要組織的行為來加以維繫和強化。即使反對者與反抗組織的領袖,也必須建立起一個組織方能奏效。然而,行政組織運作需要當政者與行政人員間存在共同利益(solidarity of interests)。當成員的地位合法性和利益均依賴於當權者擁有的地位時,他們間的共同利益最為緊密。以此觀之,中間階層(封地、俸祿制)的存在削弱了當政者與官僚組織間的共同利益。領袖與行政管理人員間在資源的調配和徵收上衝突在歷史上一直存在着,大多時間這一衝突可能是隱形的。韋伯分析了影響兩者關係的一系列因素,並指出這樣一種可能性,削弱領袖合法性的因素同時削弱這些收入、權力和威望的位置的合法性。這一點對我們認識具有壟斷性的「舉國體制」有所啟示。
卡里斯瑪權威向民主方向的轉型
在這一部分中,韋伯關於卡里斯瑪權威向民主制轉化的過程及其與官僚組織的關係最為精彩,簡要概括如下。
卡里斯瑪權威本質上體現了威權主義原則,但又具有反威權主義的意義,因為卡里斯瑪權威建立在被支配者的認可順從之上。雖然在這一關係中,追隨者有義務服從,但隨着卡里斯瑪組織的理性化,這一關係發生了變化:追隨者的認可(recognition)不再是卡里斯瑪權威合法性的後果,而是轉變為合法性的基礎,由此導致了新的合法性類型: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cy)。
在民主合法性制度中,當政者對候選人的「指定」(designation)是「選舉前」(preelection)的做法。而被群體「認可」體現在「選舉」過程。如此,經過選舉,卡里斯瑪權威領袖轉變為得到民眾認可的領袖,仍然是由民眾給予領袖卡里斯瑪權威的認可。從卡里斯瑪權威到法理權威的過渡,從公民投票得到合法性。
韋伯指出,選舉產生的領袖與官僚組織中的領導人相比,兩者行為很是不同:前者對選民做出反應,後者遵守規則,聽命於上司。韋伯提出,公民投票(選民)民主是卡里斯瑪權威的一種類型,其合法性來自於被支配者的意願。因此,當政者對遵守規章制度沒有興趣,也無法達到技術上高效率。這一點與官僚體制中的循規行為大相徑庭。
集體領導與分權(collegiality and the division of powers)
韋伯使用Collegiality 的意思是,共同掌權,共同參與決定。按照我們熟悉的說法,或許可以稱之為「集體領導」。在這一部分的討論中,韋伯關注的是具體的社會關係和群體對各類權威可能產生的制約。在這些討論中,韋伯闡述了集體領導形式在從王室大權獨攬到民主制分權過渡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各種權威都會受到具體的社會關係和群體的約束,下面是韋伯列舉的幾種情況:
1. 家產制和封建制權威為各種地位群體(status groups)的特權所約束。
2. 官僚組織的權威為等級結構中行使各自權威的其他部門所制約,為規章制度所制約。
3. 各種權威的壟斷性都可能因集體領導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llegiality)而削弱。韋伯用了很大篇幅來列舉在各種權威類型下可能存在的集體領導的各種途徑或形式。
4. 威權權力亦可通過權力的功能分化來加以限制,即不同人員從事不同功能活動,各司其職。在涉及不同職責的領域中,需經不同參與者的妥協才具有合法性。
從歷史角度來看,集體領導的兩個意義:其一,多人參與領導,相互競爭,擁有互相否決權,技術上的分權旨在削弱權威。其二,經多人或多數同意的行政命令才具有合法性。
韋伯闡述了歷史上集體領導與官僚組織內部門之間關係及其在從王室權力壟斷向分權過渡的作用。集體領導意味着權力職責範圍的劃分、公域與私域區別等。歷史上的集體領導起源於技術型專業人員的聚集,即官僚組織形式,逐漸替代西方社會的王室,後者成為業餘執政者(dilettante)。如果官員僅是以個人政治任命形式存在,則無法持續地抵禦王室的非理性決策。在這一過渡過程中,王室試圖建立council來制約行政機構權力。直到最後,行政組織顯示出相對於council更有效率,導致了王室交出行政權,官僚組織作為行政管理機構勝出。如此,我們觀察到了從皇權獨斷到集體參與的理性官僚組織的歷史演變。
在隨後的章節里,韋伯依次討論了政黨、直接民主、代議制政府、代表(representation)等各種政治制度設施。其特點是關注各種權威類型的作用,例如政黨可能由傳統權威、卡里斯瑪權威或法理權威所構建。除此之外,韋伯的討論似乎沒有太多新意。
幾點感想
第一,韋伯在這一部分涉及了各種政治設施及其特點和運行條件,與官僚組織之間關係,不同支配形式間的轉換,特別是從皇權大權獨攬到民主分權的歷史演變,但以「合法性」和權威類型這一主線貫穿其中。
第二,韋伯在這些章節的討論提及德國在一戰後戰敗後的社會大動盪和轉型過程,可見是對當時社會正在經歷的轉變的理解和思考,特別是不同權威類型的轉變如卡里斯瑪權威的理性化轉變等,對中國正在經歷的轉型過程可能有所有啟發。韋伯觀察到,一戰德國失敗以及隨後德國政府和社會重建過程中,即使舊的權威秩序坍塌,「非利益性的意識形態(disinterested ideology)仍然至關重要」,行政組織仍然運行,維持社會秩序。官僚組織在權威類型更替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韋伯一直強調官僚組織在權威類型特別是轉化過程中的重要性,但他觀察到的是英美或其他西方國家政治領域中鬆散的政黨組織或規模有限的官僚機構。韋伯尚沒有觀察到--更無從分析--一個正在興起的新型組織現象,即經19世紀的大工業和強烈意識形態鍛造而成的、具有嚴密組織性和高度紀律化的革命性政黨—列寧式政黨組織形式。韋伯沒有想到,這一組織形式將改寫20世紀的歷史進程,並持續塑造着21世紀的趨勢。
最後,觀察一下韋伯筆下的諸多分析概念和理想模型——卡里斯瑪權威、家產制權威、各種地位群體(status-groups)、封建制、官僚制、民主制,各種權威類型間的轉化和歷史演變—我們不難理解為什麼韋伯視角至今仍然有如此大的魅力,因為他的觀察和洞見與我們正在經歷的歷史進程息息相關。例如,閱讀時聯想到,若干年前出現的「集體領導」模式也許正是這一轉型過程的摸索實驗。
六、「階級、地位、政黨」
pp. 180-195 in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Edited by H.H. Gerth and C.W. Mills, Oxford U. Press
在上周的閱讀章節中,韋伯提及,要理解西方社會發展起來的各種政治設施,首先需要認識西方特有的地位群體和階級的演變過程。因此,一起讀韋伯的同學建議我們閱讀韋伯關於「階級、地位群體和政黨」的有關章節。
韋伯與馬克思:經濟、社會與政治
在階級與地位群體等題目上,韋伯與馬克思的理論取向的區別尤其突出。馬克思強調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間關係,特別是關於後者決定前者及其生產方式、歷史規律與階段論的論斷已為人熟知。韋伯的觀點雖然與此有類似之處(例如,認為人們的經濟地位與社會地位密切相關),但尤其強調精神力量作為獨立力量或原動力。在這個主題上,韋伯和馬克思有着或明或暗的爭論。在學術上,不同理論取向和解釋邏輯及其爭論是司空見慣的,也正因其不同和爭論,它們才有了生命力和共同存在的價值。
韋伯這一章節的核心是各種權力基礎及其相互關係。韋伯給「權力」(power)的定義是:將自己意願強加於人並能克服其抵制的能力。這一定義至今仍在社會科學中廣泛採用。韋伯區分了經濟秩序、法律秩序和社會秩序。經濟秩序表現為商品分配和使用的狀況,而社會秩序表現為社會榮譽在一個社區的分布狀況,同時與經濟秩序有着密切關係。階級、地位群體(status groups)和黨派是一個社區中權力分布的體現。權力可以建立在不同的基礎上,因此有着不同類型的權力,如經濟權力、社會權力,等等。
韋伯的中心思想:並不一定是經濟權力導致一般意義上的權力。恰恰相反,經常發生的是,對社會榮譽(social honor)的追求導致了爭奪權力。下面這段話是我喜歡引用的:「一般說來,單純的經濟權力,特別是赤裸裸的金錢權力,絕不是社會榮譽的公認基礎。而且,社會榮譽或信譽甚至可以成為政治權力或經濟權力的基礎,而且常常的確如此發生。」
市場狀況與階級狀況(market situation and class situation)
韋伯有一個著名論斷,即人們在市場中的經濟活動所導致的生活機遇(life chances)決定了其階級屬性。雖然韋伯認為階級建築在經濟利益之上,但其思路與馬克思的階級理論不同。一方面,階級類別建立在人們的經濟地位上,如財產、經濟活動會導致不同的生活機遇。另一方面,這也意味着階級不是一個內在同質性的範疇。每個階級內部有着諸多的層次差異,因為「階級情形最終取決於其市場情形。」在這裡韋伯看到的不是馬恩所強調的階級分化成為幾個大的類別,而是市場不同生活機遇導致的多維的多層次的群體。
韋伯區分了「社區」(community)與階級,以及相應的「社區行動」與「階級行動」。社區其中的人們有着共同的歸屬感和情感互動,而階級指人們有着類似的市場經歷或生活機遇。社區行動指那些與有着共同歸屬感的人們的情感相關的行動,而社會性行動(societal action)是指來自追求利益的理性動機的行動。「階級狀況」並不總是會誘發這兩種行動。
韋伯提出一個觀點,階級不是社區,階級情形只是在社區化基礎上才能產生。基於階級情形的社區行動通常不是同一階級成員間的互動,而是不同階級間的互動。從階級狀況發展到社區行動或社會性行動,與「一般的文化條件」(general cultural conditions)特別是理性思辨的文化相關(intellectual)。這裡,從階級行動到社區行動似乎接近馬克思所說的從自在到自為的轉變。
社會榮譽與地位群體(social honor and status group)
「地位群體」是韋伯關於社會群體類型學的一個核心概念。理解地位群體這一概念的最好角度是與韋伯意義上的「階級」相比較。與經濟上確定的『階級狀況』相對,『地位狀況』指由人們的社會榮譽期待(social honor)所導致的各方面的生活命運。
韋伯認為, 地位群體的分類取決於人們表現在不同生活方式(styles of life)的市場消費活動。地位群體與階級和財產有着密切關係,但有產者和無產者也可能屬於同一個地位群體。在這一點上與來自經濟地位和權力的「階級」不同,地位群體不受市場活動的影響, 而是體現在相似的生活方式 和社會互動方式所產生的共同體(例如婚姻),由此產生了社會分層。在這個意義上,職業群體同時也是地位群體。這一思路在當今美國和歐洲社會學(如分層研究、Bourdieu)仍有着重要影響。
地位分層導致地位特權,因為地位群體與精神上或物質上的商品或機會的壟斷密切相關。地位群體建立「慣例」(conventions)來區分不同群體,製造群體間邊界和距離。地位群體的一個極端表現是封閉的種姓制度(caste),由rituals決定。「種族」也可以看作是地位群體,例如種姓結構將平行的、相互無關的種族聚集的群體轉變為一個垂直等級制度,可見意義解析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
韋伯最後討論了「政黨」的角色。韋伯認為政黨與社區行動密切相關,旨在影響社區行動。政黨通常有理性的組織結構和目標,可能建立在階級或地位群體基礎上,但也可能與二者無關。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政黨因其社區內的支配結構而有着不同特點。除此之外,韋伯在這裡關於「政黨」的討論似乎沒有太大意義。
總結一下。韋伯思路的一個重要意義是,階級和地位群體有着不同的組織機制,分別在經濟和社會榮譽的分布基礎上建立起來。市場機制是非人格化的,受利益支配;而地位秩序則不同,是按照不同地位群體的生活方式來分層的。這兩者存在緊張,地位群體阻礙市場原則的運行,極力抵制純粹經濟力量表現出的意向,並通過壟斷手段來阻礙市場的發展。同樣地,市場也力圖摧毀等級地位制度產生的各種屏障。封建主義的等級制度與資本主義的市場化潮流之間的衝突鬥爭在馬克思、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中有着鮮明生動的表述。
的確,封建主義的地位等級制度與資本主義的市場制度間有着天然的緊張,這一緊張在今天仍然持續着。不過,等級、權力與資本在一定文化精神下相結合的利益集團,則是當代社會出現的新格局,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正在發生的社會和政治格局變動的大脈絡。
我們仍然得益於19世紀思想家們的洞察力。其實,只要用心,閱讀經典在任何時候都有啟發意義。
七、「科學、理性與韋伯的解釋學」
冬季學期即將結束,「冬季讀韋伯」讀書筆記也隨之告別,這是最後一篇,記下一些相關的感想,特別是有關科學、理性與韋伯的解釋學之間關係的一些感想。
韋伯的社會學理論有着濃郁的解釋學色彩,這一點以前已經提及。在韋伯看來,所謂社會行為正是在於其主觀意義和過程為他人行為所影響。社會學解釋建立在這種從手段-目的關係、情感-精神-利益多層次關係的意義理解。從大的歷史過程來看,韋伯認為,西方文明發展經歷了範圍廣泛的理性化過程,其中科學理性的發展對於人們意義解釋或社會科學有着重要的蘊意。
那麼,理性化過程與解釋學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呢?韋伯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不甚明朗,或者說不一致。一方面,韋伯指出,無論自然科學(如生物學)如何發展,都不足以解釋人們行為的社會性;因此,社會學的解釋學意義不會過時。另一方面,他也這樣說過,自然科學關於自然現象的認識擴展會壓縮人們主觀意義的範圍,當自然科學可以精確地澄清自然現象背後的道理後,這些現象就無需人們主觀意義上的理解。(參見「冬季讀韋伯之三」的討論。)
最近,Duncan Watts,一位物理學家轉變而來的社會學家,提出了類似的觀點,即科學的發展會縮小解釋學的範圍和意義。(參見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January 2017)。在回答另外兩位學者的批評意見時,他這樣寫道,「My prediction is that as sociology becomes increasingly data rich, and as sociologists become increasingly familiar with the methods of causal inference and out-of-sample testing, it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clear that many interpretatively satisfying explanations are really just stories.」 當然,爭論的雙方都不否定「理解」的重要性,但對於「理解」與「科學理性」兩者間關係的看法還是頗有不同的。
我不想對兩方的具體爭論加以評價,只是談一點想法,即科學理性的發展不會取消解釋學的意義和角色,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討論。
首先,科學研究,包括Watts所談的科學檢驗,都是在一定前提、一定範圍和一定條件下發生的。而這些研究與其背景、邊界條件或其他研究見關係都需要介入「理解」。例如,醫學界關於咖啡與健康的關係的研究結論幾經反覆,令人無所適從。究其原因,一個具體研究可能只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生理器官(如神經系統,消化系統,與睡眠關係等等),不及其餘,即在所謂「控制條件」下進行。結果常常是,某一機制的作用和性質一旦放在更大整體中時則可能發生重要變化。非「理解」而不得其意義。即使一個科學結論本身無疑,其意義對於每個人也不一樣。從機理上,跑步對於需要心臟鍛煉的人是有益的,但同一運動對於體驗膝關節損耗的人來說,則是需要極力避免的。任何科學結論在實際生活中都需要通過社會人的「解釋」來獲得意義。換言之,科學發現並沒有減少「解釋」的負擔,而是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研究方法的改進和大數據是否可以擇優去劣,逐步走向更為準確(「科學」)的結論,從而壓縮「理解」的空間?近年來,計量經濟學提出的causal inference,replication,predesign 的確在很大程度上縮小了主觀解釋的空間。但凡是認真從事過資料整理、模型選擇、統計分析的學者都會從親身經歷中知道主觀解釋和選擇在這個過程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這些主觀因素並不能通過replication或predesign而消失。即使在技術領域中,人們與技術手段關係也不總是良性互動的。在上星期系裡經濟社會學/組織研究的workshop上,一位研究algorithm的學者報告了關於美國的新聞機構和法院機構使用數據程序之間關係的研究發現—人們通過各種buffering strategies 來decouple人與數據之間的關係。
更為重要的是,知識不是單純的直線性發展,或單調上升式累積,而是有可能產生非連續的跳躍,甚至推翻以前的知識基礎,即庫恩所說的科學範式革命(paradigm shift)。這意味着,以往積累的知識和「科學發現」可能妨礙我們接受新的範式和新的研究思路。
第三,值得提出的是,在西方理性發展的大趨勢中,有兩種互為關聯又緊張的過程,其一是科學理性,即關於客觀世界規律的把握,體現在科學各領域的發展;其二是個人理性,即賦予個人更多的判斷與決策的理性能力。前者使得人們更易於接受科學發現,而後者則給人們更多的價值判斷,主觀解釋的空間。我們觀察到,在不同領域中的評比中(如大學排名,葡萄酒排名,職業聲望測量等等),一方面,客觀指標提供了衡量標準;另一方面,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專家意見,參與者滿意度等)在其中占有重要成分。這意味着,在科學理性發展的過程中,另外一種制約力量—人們主觀判斷的價值理性—也在同時增長,兩者在動態中此起彼伏,不斷變動。
我以為,(自然)科學的發展不能替代或縮減「解釋」的空間。或許更為準確的表述是,科學和大數據的發展可能縮小了意義解釋的原有空間,但又會為意義解釋提出新的任務和開拓新的空間。在我看來,科學主義比無知/懷疑主義更為有害,因為它降低了人們對科學發現的邊界條件、局限性、暫駐性所應有的警惕。因此,韋伯的解釋學仍然有着其現實意義。
最後,謝謝和我一起讀韋伯的同學,促成了這個愉快的閱讀、思考、討論的機會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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