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金融觀察家


編者語



自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生效以來,歐洲範圍內建立起了一套在隱私管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和數據流動之間的複合機制。與此同時,歐盟在成員國內部或者是貿易協定夥伴內部,反對「數據主權論」,比如限制其成員國通過的「數據本地化法律」。

《北大金融評論》專訪了美國馬里蘭大學帕克分校經濟學教授金哲(Ginger Jin)。她在採訪中指出,對數據收集、共享和使用的過度限制可能會阻礙由數據驅動的創新,進而可能會減緩經濟發展。但是,這並不意味着限制總是不好的。金哲教授認為,我們應該思考以下問題:哪些限制針對哪些市場失靈,為什麼制定的限制手段將會有效解決目標市場失靈,以及這些限制可能會產生哪些意外後果。敬請閱讀。

被訪人/金哲(美國馬里蘭大學帕克分校經濟學教授)



《北大金融評論》:目前,人們就數據權屬問題仍爭論較多,雖然消費者產生數據,但單獨的數據對他們沒有任何價值,對平台來說卻價值連城,那麼數據到底歸屬於誰?保護責任應如何明確界定?

金哲:雖然明確的產權界定是解決物質財產或知識產權糾紛的關鍵,但它不一定是考慮個人數據權屬問題的最佳框架。例如,財產權意味着財產所有人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他能以任何他想要的方式去使用財產;但在個人數據方面,即使一個消費者願意向一個零售商提供他的銀行卡號,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允許零售商向其他人或機構出售他的名字、地址和銀行卡號,因為信息泄露可能還伴隨着錢財被盜的風險。因此,消費者同意與一家公司共享其個人數據的意思是,他只同意這家公司在特定的方面使用他的數據,但這一特性在產權的定義中並沒有體現出來。

《北大金融評論》:有觀點認為,為了保護好隱私,而不是流於形式,最有效的做法是將隱私視為一種可交換的商品,使參與者有權選擇通過讓渡部分權益得到好處,您認可這種觀點嗎?個人隱私保護如何才能更高效、更低成本?

金哲:我不認為隱私是一種可交換的商品,因為同意數據共享通常與特定一方對數據的特定使用有關。更確切地說,隱私是指(最初)私人信息在流動和使用過程中的一些限制,即哪些信息、對誰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如果用戶對個人信息的流動和使用有更多控制和了解,那麼他就會擁有更好的隱私保護。

《北大金融評論》:隨着人們對於數據網絡安全和隱私保護重視的提高,DPaaS(Data-Privacy-as-a-Service)在未來可能成為一種「必需品」。因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或機構需要收集和共享用戶的數據,且其本身也需要確保商業數據的安全,而引入一個可提供DPaaS的第三方機構和產品可以有效避免數據共享所帶來的數據隱私泄露風險和爭議,又能維護用戶的信任,同時還可以減少因此產生的成本。您認為DPaaS的發展前景如何?

金哲:我不是特別了解DPaaS。如果它僅僅意味着第三方提供數據安全保護,那麼我不清楚為什麼第三方會比收集用戶數據的實體更可靠或更高效。在商業世界中,決策的成敗往往取決於很多因素,我想對於數據安全服務的決策也不例外。

《北大金融評論》: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Christine Lagarde 表示,私營機構無法提供支付隱私。有人指出,在數字時代,私營機構提供的數字技術支付選項還會促進價格歧視,導致社會福利減少。由政府提供的數字貨幣在消費者保護方面會是現金(隱私是使用現金支付的固有特徵)的最佳繼承者嗎?隨着隱私監管趨嚴,私營機構的數字技術支付手段將走向何處?

金哲:經濟學研究的普遍認識是,價格歧視對社會福利的影響是模糊的。我認為這一普遍認識同樣適用於數字經濟。如果缺乏匿名性是數字貨幣的主要問題(與匿名現金相比),那麼無論數字貨幣是由私營部門還是政府發行,它都會存在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保證政府總是能提供百分之百的隱私保護,或者說其提供的隱私保護比私人部門的更好。例如,政府官員可能在採用最新的數據安全技術方面比較滯後,可能缺乏由市場驅動的激勵機制來回應用戶對隱私保護的更高需求,還可能更容易受到數據共享的政治壓力。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北大金融評論雜誌」,2021年11月22日(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本篇編輯:張舒萌

溫馨提示:目前微信推送文章不再按照發布時間排序,而是會優先顯示「設為星標」或者點擊過「在看」文章的訂閱號推送。廣大讀者朋友們可以點擊上方藍字「金融觀察家」,然後再點擊右上角「...」點選「設為星標」;或對喜歡的文章點擊「在看」,方便查閱。感謝您的關注。

微信公眾號

金融觀察家

「聚焦金融政策研究

促進金融專業交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鑽石舞台 的頭像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