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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關於猝死,是一個沉重的話題,但相關事件在近年來頻頻發生,我們也覺得有必要來聊一聊這個話題。為此,我們收集了相關資料,以及諮詢了專業的勞動法律師,就「猝死」這件事聊一聊。

包括如何認定工傷,在健身房等場所內猝死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家屬可以有怎樣的行動,以及如何補償等等。

1
什麼情況下,會被判定為工傷

我們常聽到說:「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於工傷。」

這句話,對又不全對。其實工傷的認定標準,較為概括地說,可以從三個維度進行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也就是所謂的「三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除法定情形以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包括三種:

除法定工傷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下述情形亦可認定為工傷。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發現,在判斷是否屬於工傷時,法律上要件有三個,是否屬於工作或與工作密切相關、是否發生損害後果以及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雖然基本上,勞動者只要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兩個條件,大概率會被認定構成工傷,但當出現認定不清或需要進一步判斷的時候,則需引入:工作原因這一概念。

我們回到「猝死」這個概念。

最直接能應用的法律規定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可被視為工傷」。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基礎,突發疾病中的「突發」意味着與手頭工作大概率相關,搶救48小時,則系對「相關性」的判斷。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表示,這裡所說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而猝死則是因病導致的事實結果。

可以說,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的猝死,即使與工作內容沒有關聯,也會被認定為工傷。而「48小時」的計算,則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當然,在現實情況中,48小時這個數字也不會卡得那麼死,只要是處在持續搶救中,就能被認定在範圍內。這一規定主要排除的情況是,你通過急救脫離危險後,返回家中休養時再次發病死亡,這種情況就很難認定工傷了。」
2
健身房、食堂等地發生也算嗎?

其實大家最糾結的問題,是這些地方是否屬於工作場所範圍內。

但如果仔細對比,會發現第十五條的範圍與其他的不同,它使用的是「工作崗位」這樣的描述。相對「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的不是工作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等。

也就是說,工作崗位有一定的延展性。它不光指職工從事日常工作時所在的「工位」,也包括受單位指派從事工作的場所、不同的工作任務點之間的必經路段,以及單位為解決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合理的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工間休息、活動等場所都算作內。

為了提高員工身體素質、滿足員工工作生活需要、提升工作效率、或是因生產特點及工作特殊需要而設置的相關設施和處所,一般會被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綜合以上,在這些場所內發生的事件,通常會被認定為符合工傷的判定範圍。


3
現實:家屬能拿到多少賠付?

當災難已經發生的時候,除了哀悼逝者,更多的是如何安慰生者悲痛的情緒以及解決因缺失家庭成員,而導致的生存問題。

僅從經濟方面出發,家屬能拿到兩份「補償」。

一份來自法律所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進行給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項補助的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沒有地域劃分,全國統一。不過這個標準每年都在變化,基本上每年會增加幾萬元。

比如,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最新數據,202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因此,2022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7412元*20=948240元。

2.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費是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連續6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這項補助不僅每年會有變化,每個地區的標準也不一樣。

3.供養親屬撫恤金

值得注意的是,供養親屬撫恤金具有發放前提,領取人必須為工亡職工的「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親屬。這裡的親屬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但領養人有多名的,總領取金額不超過原工亡職工工資金額。

其實這些總共加起來會有多少?大家簡單算一下也有一個大概的數。

「目前經手的案例中,一次性賠償大概是100萬左右。看着不算少,但對於一個失去親人、失去經濟來源的家庭來說,也只是杯水車薪。所以通常,我都會建議他們與公司協商,再拿到一份補助。這也是大多數案例中,常有的操作。」

所以,兩份「補償」的另一份,指的是家屬通過與公司協商,額外爭取的一筆費用。

但這部分其實不能算法律要求的,能協商多少,主要還是看企業本身的意願以及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家屬對此有疑問的話,也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進行考勤記錄等證據的調取(家屬是沒有權利直接要求公司調取相關證據的),申請裁定。

很多企業本着人文關懷以及輿情的考慮,會更偏向與家屬私下達成協議,額外提供這部分補助。比如,在一些新聞中,我們會看到公司以「慰問金」的形式將其給予家屬。但這個金額沒有明確標準,最後也很少披露具體的數字,因為一般企業在給付時都會要求家屬簽訂保密協議。

「經手的案例中,有些會協商以工傷標準為準,再協商一筆等額的補助金。有些可能會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來要求,沒有具體標準。」在溝通中,律師這樣回復道。

同時,在搜集案例資料和諮詢的過程中,還有一點與往常觀念相反的發現。

在這類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們通常會認為公司與家屬是完全的對立方,公司是最不希望事情被認定為工傷的。但經過這次溝通才發現,事實恰恰相反,公司相對更願意且會盡力協助家屬,將工傷認定下來。

「工傷的賠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家屬能多收到一筆補償,對公司的責難就會少一些。」

在翻閱一些司法案例與新聞時,也發現確實如此,很多公司會積極舉證,幫助落實工傷鑑定結果。

畢竟,如果猝死未被認定為工傷,但用人單位又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忽視對員工身體健康的保護、侵犯了員工休息權和健康權,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並賠償損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

但如果不幸,公司在平時沒有風險防範意識,未給員工購置工傷保險,一定會在事發後,被要求進行補償,還需要牽扯進訴訟程序,風險極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投保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賠付標準支付費用。

所以大部分企業,即使可能降低一些福利措施,或是減少員工的公積金繳納額度,但工傷保險基本都會買上。

如果是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那就是另外一種情形了。此時若家屬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人社局的認定,並要求重新作出認定。

即使最終未被認定為工傷,根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其遺屬也可以向最後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這算是一點安慰吧。

最後,還是那句話,雖然我們肯定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也希望大家永遠都用不上這些內容,但對可能性作出防範,有意識地去了解與收藏相關知識,即使很難,即使不好聽,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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