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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本文解讀作者為金融監管研究院 研究員王雪薇,衍生閱讀作者為金融監管研究院 研究員韋詩竹。歡迎個人轉發,未經授權,其他媒體、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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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9號)。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自2022年3月1日起,有以下要求

1、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由「四地四機構」擴展為「十地十機構」。

試點地區擴大至:「北京、瀋陽、長春、上海、武漢、廣州、重慶、成都、青島、深圳」十地。

試點機構擴大至:「工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交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農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郵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光大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興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和信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十家理財公司。

2、單家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調整。

對於已經試點的4家理財公司,單家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由10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500億元人民幣。

對於本次新增的6家理財公司,單家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為100億元人民幣。

3、試點理財公司應當在試點地區範圍內自主選擇一個或多個試點地區銷售養老理財產品,但不得超出試點地區進行銷售。

4、貝萊德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參照執行《通知》相關規定。

至此,能參與養老理財試點的機構和總規模上限如下:

關於養老理財值得注意的是,新試點機構的中銀理財在養老理財試點出台前曾探索發行過(銀髮專屬)中銀理財-穩富系列針對於老年人的理財,隨着2021年末的試點文件出台以及試點擴容通知的出台,中銀理財也正是納入養老理財試點的範圍之內。
眾所周知,在我國出台一項新政策新舉措的過程當中,一般經歷的過程就是先草擬制定政策,再進行試點,在取得一定經驗成果之後擴大試點,最後再反思和完善的基礎之上推廣到更大的範圍,這是一個普遍的經驗。從這一點來看,從養老理財政策試點的出台,試點擴容通知的出台,隨着養老理財在試點逐漸取得完善積累豐富經驗後,開始在全國普及是必然的趨勢。
目前我國養老體系主要銀三大支柱,第一為以公共養老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二則為以職業養老金為基礎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而第三支柱就是個人養老金體系,這在我國發展比較晚,但是早在之前,養老目標基金和養老信託已經興起和逐漸發展,而銀行理財作為資管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珊珊來遲,未來隨着試點經驗逐漸完善必然將會發揮更大價值。同時這也是完善我國目前養老體系的必然步驟和完善我國養老體系第三支柱的重要一步。如下圖:

養老理財不是老年人的理財,是一種養老金規劃,是一種長期投資規劃,要跑贏市場起碼就要跑贏養老指數,要從這個角度考慮怎麼去做資產配置。

目前,理財子發行養老理財產品寥寥,在養老三支柱管理體系中,銀行理財子公司還未破題,對養老理財市場的產品布局對於培養理財子的長期投資非常重要。

以下為新規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2〕19號

北京、遼寧、吉林、上海、湖北、廣東、重慶、四川、青島、深圳銀保監局,各理財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

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啟動以來,總體運行平穩,市場反應積極,取得良好開局,在豐富商業養老金融產品、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推動完善試點,加大養老理財產品供給,經銀保監會同意,現決定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地區擴大至北京、瀋陽、長春、上海、武漢、廣州、重慶、成都、青島、深圳十地。養老理財產品試點機構擴大至工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交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農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郵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光大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興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和信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十家理財公司。

二、試點範圍擴大後,對於已開展試點的工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光大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和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單家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由10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500億元人民幣;對於本次新增的試點理財公司,單家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為100億元人民幣。

三、試點範圍擴大後,試點理財公司應當在試點地區範圍內自主選擇一個或多個試點地區銷售養老理財產品,並採取有效方式嚴格控制銷售範圍,不得超出試點地區進行銷售。

四、試點理財公司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應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95號)相關規定。

五、試點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優化養老理財產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準確度和透明度,增加長期限產品供給,不得變相通過期限結構化設計規避監管要求,不得宣傳養老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

六、貝萊德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參照本通知執行。

七、銀保監會相關部門及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當持續加強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總結評估,堅決查處各類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維護養老金融市場良好秩序。試點地區銀保監局對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銀保監會。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2年2月21日


衍生閱讀:

首批養老理財來了!

原創聲明 |本文作者為金融監管研究院 研究員韋詩竹。歡迎個人轉發,未經授權,其他媒體、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不得轉載。

註:對於已開展試點的4家理財公司,3月1日後,單家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由10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500億元人民幣。

一、首批養老理財產品基本要素一覽

2021年9月10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關於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銀理財在武漢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財和招銀理財在深圳市,光大理財在青島市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時隔兩個月,該批養老理財產品於12月6日開始正式募集,相關產品基本要素如下表所示,其他相關重要信息將在下文進行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通知要求「理財公司應當規範養老理財產品名稱使用,持續清理名不符實的「養老」字樣理財產品。」目前,如果在理財登查詢產品名稱中帶「養老」字樣,檢索結果僅顯示上述四隻試點產品,而此前相關產品數量遠不止四隻。可以看出,經過監管機構的規範,今後若理財產品名稱帶「養老」字樣,產品性質必須具備養老相關屬性,要求做到「名實相符」。

二、養老理財產品有什麼特別之處?

(一)投資起點均為1元,理財費率比普通理財產品「優惠」

該項設置體現養老理財的普惠性。四隻養老理財產品面向個人投資者進行銷售,認購起點均為1元,但對單一個人投資者存在投資金額上限要求,即「單一個人投資者購買所有養老理財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另外,工銀理財還明確單只產品的上限,要求「單個投資者購買本產品上限100萬」。

考慮到上述理財產品目前為特定地區的試點產品,所以要求管理人對投資者進行身份認定,包括身份證號要求為試點地區客戶或身份證發證機關為試點地區發證機關。

在養老理財產品的費用收取上,四隻產品基本只收取管理費和託管費,均無認購費和銷售服務費,其中管理費僅為年化0.1%(同類普通的固定收益類或混合類產固定管理費通常在0.4%-1%之間不等),工銀理財的固定管理費率為0。

(二)產品運作均採用封閉式,封閉期均為5年期,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提前贖回

5年的封閉式運作符合長期穩定資金的投資安排,而提前贖回機制主要是為了應對投資者可能面對的特殊情況而引起的大額費用支出需求,如:

光大理財:提前贖回的類型包括重大疾病(以《民法典》為認定標準)和其他,同時需提供證明材料;

招銀理財:條件包括重大疾病(要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內容)、購房需要,也需提供證明材料,但設有提前贖回的份額上限(10%),超過上限管理人有權拒絕接受贖回申請;

建信理財:類型包括重大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明確事項)、購房,需提供材料證明;

工銀理財:重大疾病等,需提供證明材料,暫不收取提前贖回費用。

(三)在金融資產估值上,機構可能會優先採用攤余成本法計量

攤余成本法的使用有利於產品淨值表現「平滑向上」。單從四隻產品說明書披露的投資範圍和估值方法來看,除光大理財外,尚不明確其他是否允許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進行期限錯配。但經過筆者在理財登上進行查詢,發現嚴格滿足「5年封閉期+固定收益類/混合類」的理財產品,能達到5%以上的業績比較基準的僅為上述四隻養老理財產品。

在投資範圍上,四隻養老理財產品在投資範圍上均提到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其中,光大理財養老理財產品投資範圍涉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不得超過49%)、資管產品等,並明確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產品到期日(期限匹配)。部分標準化固定收益類資產若滿足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的條件(符合會計準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也可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

再如招銀理財,對直接持有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區分估值方法使用情況,前者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以攤余成本法計量。其中非標準化債權資產計劃配置比例在0-49%,對於同業存款等存款類資產、債券回購和拆借、嵌套投資的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按照相關條件適用攤余成本法計量。

建信理財和工銀理財在投資範圍和產品估值上僅進行簡要說明,建信理財從投資範圍上看不涉及公募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但合作機構包括中信證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其他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養老理財產品在估值上要嚴格實施IFRS9,首先要對金融資產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劃分,無法通過SPPI測試以及不符合特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不能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該要求在四隻養老理財產品已披露的信息上看沒有進行特殊說明。

(四)對於按攤余成本法估值的金融資產,根據預期信用減值損失法,按產品投資資產的0.5%計提附加風險資本,同時風險準備金按照管理費20%計提

該項安排讓養老理財產品更具有保障性,增強風險抵禦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附加風險資本僅對跨境資產投資資產(風險係數為0.5%)和本公司分級理財產品投資資產(風險係數為1%)進行計提。

在風險準備提取上,按照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並專項用於彌補因管理人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合同約定、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理財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而養老理財產品的風險準備金按照管理費20%計提,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養老理財產品餘額的 5%時可不再提取。

(五)收益平滑基金為養老理財產品最大亮點

收益平滑基金屬於養老理財產品的特別風險管理或風險保障機制的核心內容,簡而言之,收益平滑基金目的是為了合理平滑養老理財產品的收益,使得收益表現更為穩健,波動更小,尤其是當產品淨值表現低於業績比較基準(或業績比較基準下限)時,能夠起到回補的作用。四隻產品在計提日設置(每日/每周/每年)、提取條件、提取比例等設置上均存在不同。

1.光大理財發行的養老理財產品,其業績比較基準為固定數值的模式,產品說明書僅簡要明確預提日期、提取比例,且收益平滑基金適用「本產品」。

——「設立收益平滑基金,將本產品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部分,按照50%納入平滑基金並進行專項管理,根據產品業績表現,專項用於合理平滑養老理財產品收益,平滑基金每日預提,每月最後一個自然日為支付基準日,並將於產品到期或提前終止時回補至本理財產品」。

2.招銀理財和建信理財的業績比較基準由於是區間數值形式,所以在收益平滑基金上設置了不同的納入條件:

——計提和回補的安排及回補情形(下限)。定期(估值日)進行收益平滑基金的計提和回補,以收益平滑基金存續規模為限按照業績基準下限(年化5.8%)進行回補,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下限和區間中樞是設定提取比例;

——計提比例。「①計提回補區間內單位份額淨值增長率(年化)A≥業績基準區間下限【5.8%】時,當日計提收益平滑基金。對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下限【5.8%】的超額收益部分,收取不低於【10%】作為收益平滑基金。②計提回補區間內單位份額淨值增長率(年化)A≥業績基準區間中樞【6.9%】時,當日計提收益平滑基金。對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中樞【6.9%】的超額收益部分,收取不低於【30%】作為收益平滑基金。」

——建信理財則是按照業績比較基準下限的部分按 50%提取平滑基金,提取日僅在每月15日、產品到期日和臨時開放日,未明確回補情形。

3.工銀理財在收益平滑基金上進行了更為複雜設置,包括計提前置條件設置、計提規則、使用規則都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計提需同時滿足3個條件才能進行,摘錄的計提比例部分包括:產品累計單位淨值在相鄰計提日之間的年化收益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或區間上限0-5%(含5%),按照超過部分的30%進行計提;如果產品累計單位淨值在相鄰計提日之間的年化收益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或區間上限5%(不含)以上,按照超過部分的50%進行計提。同時規定平滑基金達到產品餘額5%時不再提取。

——收益平滑基金的使用規則:產品相鄰計提日累計單位淨值的年化收益率低於3%時,將平滑基金補充至產品資產 ,使得相鄰計提日產品累計單位淨值的年化收益率至3%(若平滑基金足夠),否則以平滑基金實際金額為限進行補充。產品到期或提前終止時,若平滑基金仍有剩餘,則全部返還至本產品。

(六)實行非母行第三方獨立託管

意味着和母行進行更為徹底的隔離,在風險把控上更為嚴格。通常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會在母行進行託管,但通知要求養老理財產品實施非母行第三方獨立託管,所以光大理財、招銀理財、建信理財、工銀理財發行的養老理財產品分別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中國銀行深圳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進行託管。

(七)產品轉換規則(僅工銀理財)

工銀理財在除了在產品提前贖回上進行安排,還設置了產品轉換規則機制,使得產品運作更為靈活。規則明確:產品轉換適用於「如投資者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本產品到期日產品市值作為基數轉換為(或購買)其他養老理財產品」的情形。

(八)分紅/收益分配機制

通知發布前,部分「養老理財產品」也在分紅上進行安排,比如此前中銀理財「(養老專屬)中銀策略-穩富(定期開放)」產品的安排:

(1)滿足客戶靈活用款的需求。通過在期限上設定「2+1+1+1」期限自主選擇模式來進行,即首個封閉期為兩年,封閉期結束後每年開放一次,存續期限為5年;

(2)滿足客戶養老金補充功能。在產品存續期間,理財產品每年以現金的方式進行一次收益分配,前提條件為理財產品份額淨值高於面值時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目前,四隻養老理財產品中,分紅方式均為現金分紅,但是是否進行分紅(收益分配)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如招銀理財明確管理人有權每季進行一次及以上的收益分配,分配方式為現金分配;建信理財明確產品成立滿一年後,當產品的份額淨值超過初始銷售面值時,產品管理人可根據產品運作實際情況按月決定是否分紅。工銀理財明確滿足產品單位淨值1以上、成立滿兩年的條件後,每年12月10日為分紅日(遇非工作日順延 ),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

三、養老理財產品和其他養老金融產品的比較

就目前市場上已有的養老金融產品(包括真實具備養老屬性和部分"名實不符"的產品)而言,試點養老理財產品首次面世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模範」作用,其養老屬性相比於保險系的商業養老保險、信託系的養老信託、養老保障產品等更為明顯也更為標準化,以往多數冠「養老」之名的產品本質上還是定位於靈活的金融投資工具。

而相比於基金系的養老目標基金,該類產品是以《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2號)為依據發行的公募基金,其是以追求養老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為目的,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採用成熟的資產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資組合波動風險的產品。

從運作模式上看,產品運作需採用FOF模式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運作(FOF產品面臨雙重收費),且分為目標日期策略型基金和目標風險策略型基金。兩類基金的核心差異在於對權益類資產配置方式不同,目標日期策略基金可以隨着日期靈活配置權益資產比例,而目標風險基金則是將權益類資產配置限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所以,從收益率角度來看,前者平均收益率高於後者。

而試點的養老理財產品不管是在產品受眾數量、投資運作方式、投資期限設定、特殊機制等安排上均不同於養老目標投資基金,且在當下時點來看,養老理財產品在整體設計上更容易被投資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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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信息

①開營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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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本次訓練營的參訓須知及注意事項

②參訓時間

本次訓練營訓練共計21天,2月28日開營

③課程安排

訓練營每天課程40~80分鐘,累計時長100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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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介紹


孫海波:

上海【法詢金融】創辦人

「金融監管研究院」創辦人

長期從事金融監管政策研究,專注跨境、銀行理財、債券市場、資管等監管政策研究。

獨立設計並創辦金融監管政策智能檢索系統,服務於數十家金融機構。

李老師:

曾任職國家主權財富基金 FOF 投資經理,管理規模超 500 億美金,後任 市場化 FOF 資管董事總經理,管理規模過百億,曾獲得金牛獎,目前在某理財子任 資產配置部負責人,管理資金規模 700 億,獲得「金理財」獎。

Z老師:

國內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行業十餘年

W老師:


某頭部信託公司部門高管
H老師:

現任某理財子市場部總經理,近 20 年的銀行理財從業經驗。
孫老師:

融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私募基金法律研究中心 主任;上海政法學院 客座教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 校外導師;主要執業領域:私募基金、併購、公司上市及複雜商事糾紛解決等。
汪老師:

紫荊資本法務總監、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母基金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成員、中國保險資產管理協會行業發展專業委員會特聘研究員,清華大學全球私募股權研究院兼職研究員。

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曾任職於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從事資本市場業務。2014年至今,任紫荊資本法務總監,擅長私募基金及資本市場方面的業務,重點關注基金的合規運營和治理,撰寫私募基金相關法律研究一百餘篇。

Z老師:

某大型券商資管法律合規部執行董事

課程大綱

No.1大資管框架和認識資管產品「3天」
1.1 (節選)大資管框架和財富管理
1.2 資管新規及其配套措施的監管解讀
1.2.1 01資管新規及其細則介紹:銀行公募投非標、長期限封閉期理財退出渠道
1.2.2 (續)資管產品估值、攤余成本法、產品示例
1.2.3 (續)託管:淨值化和獨立運作核心
1.2.4 (續)資本和風險準備金計提、理財投資範圍、資管投資指標限制
1.2.5 (續)分級產品設計及增信措施、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分級產品、結構化槓桿率、產品槓桿比率
1.2.6 02證監會體系下資管細則解讀

No.2銀行理財產品設計、渠道建設「4天」
2.1 理財子公司渠道建設和營銷策略
2.1.1 淨值化時代理財子公司的定位(上)
2.1.2 淨值化時代理財子公司的定位(下)
2.1.3 理財子公司渠道拓展模式探索:海外機構渠道建設的實踐、國內公募基金的實踐、理財公司渠道發展策略及外部對接流程
2.1.4 母行渠道的協同、他行代銷、互聯網代銷、直銷
2.1.5 理財子公司營銷策略探討
2.1.6 熱點問題解答
No.3FOF業務和策略介紹「2天」
3.1 FOF業務與策略介紹
3.1.1 FOF投資簡介:海外、國內FOF發展情況;FOF的收益來源及優勢;FOF投資的基礎設施
3.1.2 FOF投資在銀行理財中的應用
3.1.3 配置型FOF如何實現絕對收益
3.1.4 有效的資產配置
3.1.5 FOF策略投資流程
3.1.6 FOF熱點問題解答
No.4私募基金的監管和法律實務「4天」
4.1 私募基金的監管與法律
4.1.1 基金的監管歷史
4.1.2 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格局及理念
4.1.3 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題及運作
4.1.4 LPA核心條款解讀
4.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實務
4.2.1 私募股權基金運作全流程
4.2.2 母基金運作模式
4.2.3 雙gp與委託管理模式
4.2.4 投資方式投資比例投資限制
4.2.5 基金合同核心條款
4.2.6 基金合同的核心條款
4.2.7 合規募集基本流程
4.2.8 產品備案環節注意事項
No.5券商資管私募產品規則介紹「2天」
5.1 券商資管私募產品規則介紹
5.1.1 2020年前三季度監管形勢簡要分析
5.1.2 資管新規體系下的私募資管業務產品重要合規點
5.1.3 資管新規體系下的私募資管業務產品設計要點
5.1.4 常見業務模式的合規要點
5.1.5 券商資管私募產品案例剖析
5.1.6 近期熱點:債券結構化發行、投資者適當性
No.6信託公司業務格局「3天」
6.1 信託公司業務格局
6.1.1 1、信託是什麼
6.1.2 2.1信託公司做什麼
6.1.3 2.2服務信託的業務形態
6.1.4 2.3中台運營業務化
6.1.5 2.4服務信託的幾個案例
6.1.6 2.5投資銀行業務
6.1.7 2.6投資銀行業務的信託化
6.1.8 2.7信託的同業合作——永續債
6.1.9 2.8資產管理、財富管理、投資銀行
6.1.10 3、綜合金融服務
6.1.11 4、面臨的問題與信託公司的戰鬥力

No.7跨境基金和資產管理業務「3天」
7.1 跨境資產管理體系簡介和必要性:

7.1.1 國內跨境業務開展的現狀及主流監管體系;

7.1.2目前境內跨境業務開展現狀介紹;

7.2 QDII業務模式簡介:

7.2.1QDII業務開展的背景和政策發展

7.2.2 開展QDII業務所需的人員和系統儲備;

7.2.3 證券系與銀行系QDII投向與投資限制;

7.2.4 QDII直接投資模式與間接投資模式;

7.3 QDII業務常見投向及結構介紹:

7.3.1中資美元債市場介紹;

7.3.2境外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市場介紹;

7.3.3境外股票的操作模式;

7.3.4境外交易對手介紹及准入;

7.3.5結構化票據介紹

7.3.6結構化票據的實戰和操作;

7.3.7具體QDII專戶產品分享

7.4 RQDII業務介紹和最新監管政策:

7.4.1RQDII簡介的推出背景;

7.4.2RQDII的監管體系和備案制度;

7.4.3RQDII主流的業務模式和投向;

7.5 QDLP最新模式和各地監管政策簡介:

7.5.1QDLP概念簡介;

7.5.2各地QDLP政策概覽;

7.5.3QDLP發展歷程及投向變更;

7.5.6主要QDLP產品介紹

7.6 目前主流跨境產品介紹:

7.6.1資管類—QDII、RQDII;

7.6.2場外衍生品類——跨境收益互換;

7.6.3項目類—QDLP、QDIE

7.6.4幾類產品的特性分析及優劣;

7.7 跨境投資之境外基金:

7.7.1境外公募基金與對沖基金簡介;

7.7.2境外主要基金管理人和風格簡介

7.7.3跨境基金投資的主流模式和策略:

7.7.3.1直投型模式--被動複製性策略介紹及業務模式

7.7.3.2場外期權性模式介紹—掛鈎期權策略

7.7.3.3波動交易型策略—auto call掛鈎票據

7.7.4QDLP與QDII在跨境基金投資中的優劣

Q&A

Q字網絡(侵刪)
訓練營每天有什麼安排?

A:按天學習,每天更新課件語音課程,定期測試。

Q
沒趕上答疑怎麼辦?

A:助教會匯總答疑內容,屆時會發送word版給大家。

Q
課程內容可以回看嗎?有期限嗎?

A:考慮到課程內容較多,為方便大家隨時複習,開放永久回看。

Q
課程如何考核?

A:除了課後測評,還有結業考試,最後以綜合成績以及日常表現進行考察,成績優異者將會頒發優秀學員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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