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行業質量管理,創新監管手段,提高勘察設計水平,我廳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質量評估評分表》和《黑龍江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質量評估評分表》,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見,於2022年7月20日前以信件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我廳工程消防和建築設計處。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景江西路888號
電子郵箱:shenpiwxt@163.com
附件:1.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2.黑龍江省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質量評估評分表
3.黑龍江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質量評估評分表
附件1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行業質量管理,創新監管手段,提高勘察設計水平,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含省外、境外企業)工作成果質量評估。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
第三條[監督權限]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勘察設計行業質量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質量評估活動的組織實施、異議覆核等工作。
第四條[評估內容]
勘察設計質量評估屬於行業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勘察設計成果質量、企業內部質量管理、現場或駐場技術服務、特殊條款和勘察設計新技術新應用等方面內容。
第五條[評估方式]
在本年度或上個年度已完成施工圖審查(或已實施)的建設項目中,由省級住房和城鄉主管部門通過「黑龍江省數字審圖備案系統平台」隨機選取,以一個勘察設計單位至少抽取1個建設工程項目作為基本成果評估單元,2年內沒有成果的單位不參與評估,從業項目較多的單位以隨機抽取2個項目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結果。
第六條[信息採集]
勘察設計成果質量評估依託「黑龍江省數字審圖備案系統平台」的項目數據;駐場服務質量評估依託「黑龍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信息化管理平台」對勘察設計企業駐場服務記錄數據;企業內部質量管理、現場技術服務和新技術新應用等方面依託企業報送的管理制度文件及相關技術服務實施情況,相關佐證材料由勘察設計單位通過互聯網上傳至「黑龍江省數字審圖系統系統平台」質量評估系統。
第七條[評估組織]
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成立評估委員會對勘察設計成果進行質量評估。評估委員應在行政監管部門監督下,在省綜合設計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估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
第八條[評估標準]
勘察設計質量評估實行項目扣分制及獎勵加分制,扣分項目滿分為250分,加分項目滿分為25分。按照計分標準(詳見附表)進行扣分及加分,確定評估等級;
(一)按照評估分數的不同,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個等次,具體如下:
優秀等次:評估分≥230分;信用評價總分加20分;
良好等次:評估分≥210分<230分;信用評價總分加10分;
一般等次:評估分≥190分<210分;信用評價總分不變;
不合格等次:<190分; 信用評價總分扣20分。
(二)勘察設計單位有違背特殊條款(詳見附表)行為之一的,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九條[異議覆核]
勘察設計質量評估的初評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評估單位。
(一)被評估單位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書面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申請。申請材料須加蓋公章,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地)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處理;
(三)市(地)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經覆核認定確有錯誤的,予以撤銷;評估結果經覆核認定無誤的,予以維持;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地主管部門申請異議核實,由省級主管部門進行覆核。
第十條[評估發布]
評估結果記入黑龍江勘察設計行業信用評價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結果應用]評估結果向項目涉及的建設單位、各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推送,作為建設單位、管理單位對勘察設計單位選擇及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一)評估等級為優秀的單位,享有第二年免評資格,同時作為國家省市優秀單位和優秀成果的推薦資格;
(二)評估等級為一般等次的勘察設計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整改結果應書面報送主管部門,並將其列為下一年度的重點監管對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相關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三)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參加各類評優,並取消其法人、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參加勘察設計行業評優資格。不合格等次評估結果作為黑龍江省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系統扣分依據。
第十二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2 年 月起生效,暫行期一年。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