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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和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現將修訂後的《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見附件)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

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一、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後,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總機構匯總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四、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五、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於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六、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徵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並適時予以調整。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七、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八、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後,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後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於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後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併就地補繳入庫。

  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及其他增值稅有關政策執行。

  十、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

財稅〔2020〕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自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起,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

附件: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名單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6月4日

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2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具體時間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為準。
附件3所列分支機構,自列明的取消匯總納稅時間起,不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匯總繳納增值稅。
二、附件1所列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具體辦法如下:
1.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託運輸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為1%。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1%
2.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為3%。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三、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暫行辦法》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5〕8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9〕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國鐵集團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一)
2.國鐵集團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二)
3.國鐵集團取消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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