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公布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1029號建議的答覆。對這份題為《關於對從事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機構加強准入管理的建議》的答覆中,證監會表示,將適時推動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相關規定的制定出台。
早在2020年8月,證監會曾就關於《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下稱《徵求意見》)公開徵求過意見。業內人士稱,最終辦法的發布,相較徵求意見可能會有一些改動。
據了解,現在不少券商利用第三方平台引流,進行開戶甚至交易,其中存在着合規、數據安全等方面的風險。這一業務一直處於灰色地帶,沒有明確規定。《徵求意見》旨在趨利避害,構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確監管底線,將相關合作納入規範、健康運行的軌道。
2020年8月,《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結束之後,不少行業人士就開始期盼規定的正式落地。如今終於有了進一步的消息:適時出台。
券商通過第三方網絡平台展業的現象比較常見。目前,在部分門戶網站以及財經類APP上仍然可以看到不少券商的開戶引流廣告或者鏈接。開戶是一方面,也有的第三方平台可以提供交易。公眾所熟知的某APP聚集了數十家券商,登錄賬號之後就可以直接交易。
這一類券商通過第三方平台展業的現象,存在了很長時間。「一般都是實際上有在做,但是很少有公開主動宣傳的,這一塊一直沒有正式規定,沒有禁止,但是比較敏感,是個灰色地帶。」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
上述人士稱,規定如果正式出台,某種程度上是為這一業務進行了正名,券商就可以更加規範的與第三方開展合作。
據了解,券商與第三方平台合作的風險點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是業務合規風險。相關主體可能藉助為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會,混淆業務活動和技術服務的邊界,違規開展證券業務。其次是技術安全與數據安全風險。相關主體可能非法截留、獲取投資者開戶、交易等敏感數據,其負面行為、技術風險可能傳導至證券公司。最後是對行業生態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相關主體可能利用優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或者開展競爭性報價,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還對過渡期做了規定。本規定實施前,證券公司已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應當妥善處理,就存量業務的規範整改方案報告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並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證券公司不得在第三方網絡平台增加新客戶或者提供新服務。
證監會認為,券商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為提供證券服務提質增效,其本質還是金融。互聯網環境中的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動是證券業務的線上化,蘊含潛在的金融風險,應當經證監會批准並持有相關金融牌照後方可開展。
為此,《徵求意見》將釐清券商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作為重點規範內容,第三方機構可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券商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
《徵求意見》對展業行為進行了規範。首先是保障技術安全,證券公司應當自主運營、自主管理相關業務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其次是做好數據隔離,確保第三方機構不接觸、存儲相關業務及客戶數據。再次是規範收費模式,規定費用支付上限。最後是保持業務獨立,明確投資者保護措施,明確提示投資者該證券服務由證券公司提供。
《徵求意見》還要求強化內部控制。首先是要求證券公司事前開展內部評估、制定業務方案,並經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審查。同時,與相關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不得從事的行為。其次是事中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雙方協議履行情況,將合作納入公司合規風控範圍。最後是事後做好應急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去年11月,監管發布的一份內部通報對券商和大V合作開展網絡直播、客戶引流等活動進行了規範,明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
監管認為,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監管稱,引流開戶是一種客戶招攬行為,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的一個環節。目前,監管僅規定了證券公司可以委託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並專職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互聯網大V不屬於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應停止相關合作。
同是網絡引流,監管為何對平台引流持規範管理的態度,但是對大V卻是直接叫停?「第三方平台是券商租用的,展業主體還是券商自己,所以是可以的。但是大V導流的話,展業主體就成大V本人了,如果大V不具備證券從業資質,那當然就不合法。」券商人士稱。
責編:戰術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