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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圈充斥着「拉皮條」業務。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二審判決書顯示,「拉皮條」容易「翻車」。




據了解,吉林一家國企計劃募資不超過50億的公司債,當地一家諮詢公司約定要為其提供尋找投資人、券商、會計所等服務。債券發行後,諮詢公司催要7590萬元財務顧問服務費。

但發行人及券商並不認可其發揮的作用。其中,發行人直指在找資金艱難時刻,諮詢公司毫無作為。

諮詢公司起訴要求發行人賠付財務顧問服務費及違約金合計8990萬元,最終一審敗訴,二審維持原判。

資源撮合起爭執

2018年12月28日,吉林市國有資本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發公司」)委託吉林省偉邦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邦公司」)擔任財務顧問,為吉發公司與開源證券的債券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包括安排發行人與與投資人、證券公司見面、談判;推薦並協調會計所、律等相關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並承擔中介機構的相關費用;協助券商盡調;協助券商向交易所報材料、反饋意見,取得無異議函;協助券商完成發行銷售等。

雙方約定,財務顧問費為債券發行成功後,偉邦公司協助證券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到賬數額×6‰×債券期限(年)。

此前的11月8日,偉邦公司與開源證券達成合作,約定開源證券將為偉邦公司推薦的項目提供服務,開源證券承諾及時為偉邦公司洽談項目提供所需的專業支持及資本市場的相關信息。

2019年債券正式發行,吉發公司在上交所共計非公開發行5期債券,債券期限3年,總計金額42.17億元。

債券發行後,偉邦公司向吉發公司討要財務顧問費7590萬元,卻發現對方以領導調整為由拖着不辦,一直沒有按約定的時間給付。偉邦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吉發公司支付財務顧問費7590萬元以及違約金1400萬元。

偉邦公司認為,是其為吉發公司推薦和協調會計所、律所等中介機構,自己也已經向會計所支付了30萬審計費;是其促成了吉發公司與開源證券的合作,還支付了吉發公司為發債遞交的全部文件費用;是其促成債券成功發行。

但吉發公司和開源證券並不這麼認為。吉發公司指出,此次發債募資是自行募集或通過其他公司募集,與偉邦公司無關,每期發行後尋找投資人十分困難,但偉邦公司毫無作為,致使吉發公司在巨大的資金壓力下不得不自行接洽投資人或其他財務顧問,還為此另付巨額的融資服務費。

吉發公司還聲稱,在跟偉邦公司簽約之前就已經自行對接並協調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時間在2018年的10-11月,並支付了費用,偉邦公司沒有起到任何作用。

此外,吉發公司與開源證券公司建立合作關係也早於偉邦公司,所以偉邦公司在訴狀中的陳述錯誤。根據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早在2018年9月吉發公司與開源證券達成長期合作,開源證券同意為吉發公司提供債務融資以及資產管理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吉發公司優先選擇開源證券作為債務融資的主承銷商和資產管理機構。在與偉邦公司合作之前,即12月12日吉發公司和開源證券簽訂發債協議,約定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0億元的公司債券。

開源證券主張,其與偉邦公司之前簽的只是框架性協議,不能證明就具體項目開展合同。開源證券在出庭時明確表示,其與吉發公司簽訂承銷協議,以及開展證券發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與偉邦公司無關,否認是通過偉邦公司的介紹、安排,才與吉發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法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由于吉發公司和開源證券均否認偉邦公司的主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偉邦公司要對其已履行完協議約定內容進行舉證。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無論是在一審還是二審,偉邦公司未能拿出更多有效的證據說服法官。

對於偉邦公司是否促成開源證券和吉發公司的合作,以及由偉邦公司協助發債一系列準備工作,偉邦公司僅提供了開源證券員工李某的證人證言,對此開源證券表示,李某入職開源證券前,訴涉吉發公司債券(第一期)已結束髮行工作,且李某從未擔任過「執行董事」職務。

一審法院表示,偉邦公司無其他有效證據予以佐證,證明其已實際履行了雙方服務協議約定的全部服務內容,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根據現有證據,對於偉邦公司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偉邦公司的訴訟請求。

偉邦公司上訴稱,尋找投資方、進行洽談等事宜很多都是依靠個人社會關係獲得的,無法用可見的證據予以證明,北京、上海等地投資方均清楚有偉邦公司的存在,說明偉邦公司在吉發公司發債中如約履行協議的工作成果。

在二審中,關於「偉邦公司是否履行了雙方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問題,吉林高院指出,偉邦公司明示不能明確列舉可證明其履行了《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約定的資金募集義務的任一認購方,其僅是發揮了協助作用。偉邦公司的該種承認構成法律上對於已不利事實的自認。偉邦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履行了資金募集義務,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關於「偉邦公司是否促成吉發公司與開源證券的合作、為吉發公司取得上交所無異議函並支付債券發行遞交文件全部費用」的問題,吉林高院表示,偉邦公司參加吉發公司與開源證券的部分洽談,但無充分證據證實是偉邦公司促成吉發公司與開源證券的合作。偉邦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是其獨立工作取得上交所的無異議函及支付了遞交文件的全部費用。

在吉林高院看來,偉邦公司與吉發公司訂立了《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充分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和權利平等。《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取酬標準,應當作為解決本案爭議的基本依據。最終,吉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了解,兩次案件受理費均為49.13萬元。

責編:李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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