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九年,券商財務顧問評級指引迎來修訂。
券商中國記者從投行人士處求證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月中旬向券商徵求《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指引(草稿)》意見,計劃2月25日截止意見反饋。
其中,協會突出項目質量的重要性,從規模主導轉向質量主導;擴大項目評價範圍,納入被否以及主動撤回等終止項目;優化評價結果分類,對當年未開展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券商,從直接評為C類改為單獨劃分為N類;加大合規扣分力度,對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重大監管措施採取「一票否決」;簡化評估工作程序。
有券商投行人士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稱,此次修訂內容比以往更為合理,強調質量為導向後,大券商的評價優勢相對沒以往明顯了,中小券商或許有更多機會。
據了解,上述草案的「前身」——《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能力專業評價工作指引》早在2013年9月就已發布,但隨着併購重組市場化的發展和註冊制改革,現行評價指引難以綜合反映一家券商執業質量。
本次修訂從評價名稱、評價範圍、指標體系、工作機制等多方面調整,融入了註冊制改革背景下加強投行業務監管的要求,對歷年評價工作中遇到的情況一併完善。
證券業協會表示,為鼓勵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差異化發展,本次修訂弱化了項目數量等業務規模對評價結果的影響,突出強調項目質量的重要性。
具體來看,在指標體系方面,刪除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指標,使評價結果與財務顧問執業質量關聯度更高;新增內部控制指標,通過評價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建設和運行有效性,促進證券公司從公司整體層面系統性提高財務顧問業務質量;新增創新性指標,通過將創新性作為附加指標,鼓勵證券公司創新式解決財務顧問業務中遇到的現實問題,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需求。
一名從事併購重組領域的券商投行人士向證券時報·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在強調質量導向後,大券商評價優勢沒以前明顯,中小券商或許有更多機會。
在新的評價體系下,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基礎指標滿分100分,附加指標最高10分。其中,項目審核評價指標滿分30分,業務規模指標滿分30分,合規誠信指標滿分20分,內部控制指標滿分20分,創新性指標最高10分。
此外,為適應併購重組市場化的發展和註冊制改革,項目評價範圍新增「註冊制」等行政許可類併購重組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類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同時,為了體現「申報即擔責」的監管理念,項目質量指標計算範圍以證監會或交易所出具評級結果的項目為準,增加了被否以及主動撤回等終止項目。
此次修訂另一大看點在於,對於當年未開展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證券公司,從直接評為C類改為單獨劃分為N類,
也就是說,根據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得分高低,評價期內有項目的證券公司被劃分為A、B、C類三個等級。原則上得分排名前20%的證券公司為A類,排名後20%的為C類,其餘為B類。評價期內無項目的證券公司無得分,統一確定為N類。
證券業協會表示,這樣能使C類財務顧問的含義更加明確,符合市場認知。
同時,在類別劃分的調整事項方面,對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重大監管措施採取「一票否決」,從嚴約束執業行為。
比如在評價期內,證券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因所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或被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評價結果為C類。
據了解,證監會在2013年推行併購重組審核分道制,通過對上市公司合規情況、中介機構執業能力、產業政策與交易類型四方面的綜合考量,把併購重組項目分別劃入豁免/快速、正常、審慎三條審核通道。「快速通道」可直接跳過預審,由重組委審批,但這類項目要滿足的條件之一是:財務顧問為A類券商。
談及券商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體系,券商投行普遍表示,修訂後更為合理。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還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有併購人士向證券時報·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評選體系應該不僅強調項目質量,也應引導券商投行往專業化、特色化路徑發展。
他解釋,從海外經驗來看,成熟的財務顧問團隊專業化程度比較高,「比如一個做油氣行業的併購團隊,人員結構中有80%是該領域的工程師或者專家,這導致團隊對全球產業鏈把握程度比較強,能獲取最全、最新的產業訊息。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內券商投行仍有較長距離要走。」在他看來,評價體系應該要鼓勵專業投行、精品投行的形成。
深圳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目前國內券商投行普遍已設置行業組,比如醫藥組、TMT組等,就是為了引導從業人員在細分領域紮根,「各家投行專注的賽道不一樣,不好用指標去統一衡量。」但他也表示,評價體系應要有前瞻性,看到行業趨勢,引導投行做轉型。
責編:羅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