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正在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月22日截止!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經認真研讀修訂草案條文,結合各自機構經驗和婦女權益保護的實際需要, 同時參考了婦聯組織、專家學者、律師、農村婦女等的意見,共同商討形成了關於修訂草案的不同版本修改意見,供您參考和參與,來一起促成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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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供了不同版本的修改意見和提交方式,供您參考!
參與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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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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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條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男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或未婚)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國家應當為實現男女平等而採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給予婦女不同待遇,以糾正婦女因社會、經濟、文化和其他方面造成的差別而受到的不利影響。
2、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檢察職責, 設置專門部門,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並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
3、第八條
國家鼓勵婦女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4、第九條
將第一款「婦女的特殊利益」修改為「婦女的特殊需求」。
6、第十四條
增加第三款「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7、第十六條
第一款:男女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款: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不低於30%的婦女代表。
第三款:將「適當」改為「不低於30%」。
8、第十七條
將第三款中的「重視」修改為「重視並聽取」。
9、第十八條
將第二款中「婦女意見」修改為「婦女和其他婦女組織的意見」。
10、第二十條
增加第二款:鼓勵和推進男女平等教育,將男女平等教育納入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課程,改變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
11、第三十七條
將第一款結尾處增加「不因婚姻、用工等狀況而區別對待」。
12、第四十二條
在第一款「離婚」後增加「再婚」。
13、第五十條
將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肢體行為」
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禁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前移至本條作為第二款。
14、第五十一條
將所有「女學生」修改為「學生」。
23、第六十一條
在第二款「男女公共廁所」後增加「性別友善廁所」。
24、第八十條
將「五萬元以下」修改為「五十萬元以下」。
25、第八十四條
刪掉第二款中「造成嚴重後果的」,增加: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納入政績考核指標。
記得點擊「提交」哦。

參與方式二



提出意見的五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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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分章各條修改意見,您可以逐條複製粘貼至「提出意見」欄中)
第一章總則
1、第二條
建議修改為: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男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或未婚)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國家應當為實現男女平等而採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給予婦女不同待遇,以糾正婦女因社會、經濟、文化和其他方面造成的差別而受到的不利影響。
理由:
(1)將「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修改為「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2)增設第三款,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消歧公約》)第一條為基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適度的本土(地)化,從法律上明確「對婦女的歧視」的定義,一方面明確回應社會各界一直關注的「如何理解與界定對婦女的歧視」這個核心和難點問題,這是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始終的基礎性條文,有利於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另一方面,作為聯合國《消歧公約》的第一批締約國,與國際接軌,這也是我國履行國際責任的具體表現,有利於展現大國風範。
(3)在「對婦女的歧視」定義中,特別註明婦女「不論已婚或未婚」非常有必要,實踐中,婦女因婚姻狀況而受到歧視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在一些農村地區,如果婦女一直未婚,無論其年齡多大,都不能獨立享受宅基地使用權;再如有些農村地區婦女年滿28周歲以後未婚,會被剝奪村民待遇,而男性村民卻不會因未婚在權利享有方面受到任何差別對待;另在生育方面,未婚生育或終止妊娠的女性也容易遭受直接或間接歧視。
(4)關於修訂草案提及的暫行特別措施,建議把「可以」修改為「應當」。《消歧公約》第四條有明確規定,消歧委員會歷次審議中國履約的結論性意見也都對我國有具體的建議。但大多數公眾都不太了解暫行特別措施相關的具體含義,如果可以,建議適當具體化表述,便於理解和貫徹執行。
2、第六條
建議修改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檢察職責, 設置專門部門,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並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
理由:
(1)強調「設置專門部門」,可以有效促進貫徹落實。
(2)實踐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相關領域典型指導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當前已成為常態,且取得了不錯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3、第八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鼓勵婦女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理由:
(1)刪掉「自尊、自信、自立、自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這應當是對所有人(不論性別)的共同要求,單獨對婦女強調,忽視了婦女的社會主體性,容易進一步固化對婦女形象的偏見和歧視。
(2)刪掉「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也理應是所有人(不論性別)都應當遵循的社會行為準則,而不只是針對婦女,特殊強調這是婦女的義務,容易固化傳統的性別角色分工、加深對婦女的性別偏見和歧視。
4、第九條
建議修改為: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考慮不同性別的差異和婦女的特殊需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要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開展評估。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重要參考。
理由:
將「男女兩性的差異」改為「不同性別的差異」,將「特殊利益」改為「特殊需求」,這是與國際慣用、通用的專業語言相一致的,且從婦女實際需求出發,不凸顯性別利益的對立。
5、第十三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
理由:
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第二章政治權利
6、第十四條
建議修改為: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理由:
增加第三款「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該條款在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條中有明文體現,強烈建議此處保留,以保障婦女組織,特別是最具代表性的婦聯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過程中以及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上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真正代表婦女發聲,彰顯婦女的主體地位。
7、第十六條
建議修改為:
男女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不低於30%的婦女代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不低於30%的名額。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理由:
(1)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2)將修訂草案中「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這段表述提前,更符合邏輯表述,只有先「採取措施」了,才能實現「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的結果。
(3)將「適當數量」修改為「不低於30%」:其一,《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2021—2030年)》中明確表述「村委會成員中女性比例達到30%以上」「社區居委會成員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區居委會主任中女性比例達到40%以上」,這也是修訂草案總則第二條「暫時性的特別措施」的細化措施之一,此處與之遙相呼應。其二,「適當數量」的表述,無法有效推進這一措施的落實,亦有可能出現在現取得成績上的倒退。據統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3-2008)全部代表中,女性代表占比20.2%,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占比為24.94%,比例有所增加,但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其三,實踐中已有地方經驗可供參考。如2006年湖南省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中,就婦女參政問題在全國率先提出兩個30%的規定:一是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中,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應當占 30%以上;二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居民 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占30%以上。
8、第十七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相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並聽取其推薦意見。
理由:
在第二款中將「適當」改為「相當」,以更加具體和準確一些;第三款「重視」後增加「並聽取」三個字,重視是一種主觀態度,聽取則是一種客觀行動,二者是先後遞進關係,態度固然重要,行動和結果更加重要。
9、第十八條
建議修改為: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婦女聯合會應當傾聽婦女和其他婦女組織的意見,反映婦女訴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婦女聯合會應當積極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並對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 他規範性文件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理由:
增加「其他婦女組織」,鼓勵其他婦女組織積極參與涉及婦女權益保護的相關事宜的決策中來,使婦女的訴求能夠得到全面表達,同時呼應了修訂草案總則第四條提到的「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機制」的表述,除了婦女聯合會,其他婦女組織當然是社會參與的重要的一個方面。
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
10、第二十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鼓勵和推進男女平等教育,將男女平等教育納入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課程,改變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
理由:
(1)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2)增加第二款關於推進男女平等教育的相關內容。男女平等教育,是推進男女平等實踐的重要前提,也是全面性教育的主題之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18年發布的修訂版《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學習者不僅需要認識到性別平等的重要性,還需要了解如何看待性別不平等、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如何建立基於性別平等的關係」,增加「將男女平等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課程」對於改變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是至關重要的。
11、第二十二條
建議修改為: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男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理由:
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12、第二十五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男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平等的權利。
理由:
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13、第二十六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理由:
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14、第三十七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實施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不因婚姻、用工等狀況而區別對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理由:
增加「不因婚姻、用工等狀況而區別對待」,去除婦女享受生育保障制度的障礙,可以支持所有婦女,特別是弱勢群體婦女在生育時都不受歧視地享有社會保障權益,為生育創造友好條件,這也跟國家現行的鼓勵生育的政策目標相一致。
第五章財產權益
15、第三十九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利。
理由:
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16、第四十二條
建議修改為: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再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理由:
增加「再婚」,考慮農村現實狀況和再婚婦女的需求,現有很多村在制定村規民約時,將再婚婦女及其隨遷子女的土地權益與村民待遇剝奪,嚴重侵害了婦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因此應當將「再婚」也明確列入進去。
17、第四十四條
建議修改為:
男女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理由:
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第六章人格權益
18、第四十六條
建議修改為: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人格權益。
理由:
不以男子為參照物,能夠避免進一步固化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有利於強化婦女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
19、第五十條
建議修改為: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
(四)暗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禁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理由:
(1)將修訂草案中「(二)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修改為「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肢體行為」,去掉「不適當、不必要」,因為「性騷擾」在本質上需要具有對「性」含義的強調,「不適當、不必要」的表述,在實踐中既難以操作,也無法體現性騷擾中基於「性」的本質內涵,容易造成「性騷擾」概念的擴大化,不利於那些真正遭受性騷擾的受害者依法申訴與維權。
(3)將修訂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禁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前移至第五十條,作為第五十條第二款,行文邏輯上和上下文銜接上都更為順暢。
20、第五十一條
建議修改為: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特點,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生,學校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理由:
將修訂草案中本條所有「女學生」都修改為「學生」,首先是因為預防性措施不局限於女學生,預防措施和預防教育更應針對男學生,防範於未然,而不是針對容易遭受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女學生,強化受害者的責任的習慣偏見。因此,所有學生(不論性別)都應當接受性教育,法律和學校工作制度也應當一視同仁地保護所有學生免遭性騷擾和性侵害。此處特殊強調女學生,反而不利於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女生的初衷,因為那樣容易固化現有的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也不利於從根本上根治校園性騷擾和性侵害。
21、第五十二條
建議修改為: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 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確保成員性別比例;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和活動;
(四)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對受害人進行補救和支持;
(七)禁止對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或與投訴有關的人員的強迫、威脅、報復;
(八)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互聯網平台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台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理由:
為符合我國簽署的消歧公約和參與推動的國際勞工組織190號公約和相應的一般性建議書,應該:(1)在修訂草案本條第一款第(二)中增加「確保成員性別比例」,確保在負責機構或者負責人員中有女性成員存在,既是鼓勵女性參與社會事務治理的體現,也便於更有效協助處理女性受害人的求助和投訴;
(2)在修訂草案本條第一款第(六)項後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禁止對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或與投訴有關的人員做出強迫、威脅、報復行為」,保障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遭受惡意報復,與保密條款一道,這是國際社會關於企業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中的核心內容之一。
22、第五十三條
建議修改為:
禁止強姦、猥褻婦女或者組織、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禁止組織、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理由:
(1)增加「教唆、欺騙」兩種常見的涉賣淫類違法(犯罪)手段,類比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規定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違法犯罪,這也理應納入法律的規制範疇。(2)將修訂草案本條第二款「禁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前移至第五十條,作為第五十條第二款,這樣從邏輯上更為順暢。
23、第六十一條
建議修改為: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於男性廁位,合理配建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廁所、性別友善廁所和母嬰室等設施。
理由:
增加「性別友善廁所」(指非特定性別的廁所,俗稱為「無性別廁所」),現實生活中,性別友善廁所已經在很多城市服務設施中(如商場、景區等)投入使用,可以有效進行公共衛生資源的配置,避免供需的動態失衡和浪費。同時,性別友善廁所可以便利父母協助異性年幼子女或異性親屬陪助老人如廁,並利於外型中性以及跨性別人士的使用。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24、第六十九條
建議修改為:
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車輛管理部門、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且出具相關書面材料。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理由:
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確保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知情權和調查權,這是有效保護夫妻雙方合法財產權益的重要舉措。截至目前,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夫妻財產知情權。而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角色分工,大多數家庭經濟收入主要來源於男性,如果女性對家庭財產沒有知情權,很容易將許多家庭主婦的合法財產權益置於一種非常不利的處境。實踐中,已有邯鄲市、江門市、青島市、濟南市、廣州市等地的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明確將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的調查權寫入地方條例之中,且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貫徹落實,對於有效保護婦女合法財產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值得在國家立法中予以明確。
第八章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
25、第七十八條
建議修改為:
對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
(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的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三)未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六)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理由:
增加「對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第一款,現行第一款順延為第二款;在修訂草案第一款第(四)項後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造成嚴重後果」,草案第(五)項順延為第(六)項。
(1)自2012年以來,《民事訴訟法》即確立了環境污染、重大消費者維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益訴訟制度,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近年來公益訴訟適用的範圍也在不斷拓展,法律已明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英雄烈士權益保護五類公益訴訟領域,對於涉及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應當儘快納入法律確立的公益訴訟制度範圍。
(2)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用人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等負有反家暴的法定責任,因上述單位未依法履行強制報告、告誡、庇護、人身安全保護等職責造成家暴受害婦女致傷、致殘、致死或以暴制暴等嚴重後果的,應當視為對不特定多數潛在家暴受害者安全利益的忽視和侵害,非常有必要納入檢察公益訴訟範圍。
26、第八十條
建議修改為: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和三十四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 的,處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理由:
(1)將「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調整為「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五萬元以下」的最高罰款對於規模和實力雄厚的用人單位來說,明顯偏低。而如果違法成本與通過違法所獲得的利益之間明顯不成比例,則有可能讓一些用人單位選擇鋌而走險,視法律如無物,這樣從根本上無法體現法律的威懾力和公信力。
(2)因此,建議大幅度提高罰款上限,具體個案處罰,則可以由執法部門根據主觀惡性、情節輕重、違法獲得數額、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自由裁量。
27、第八十四條
建議修改為: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納入政績考核指標,對於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格權益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 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理由:
(1)刪掉修改草案第八十四條第二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的表述:其一,「造成嚴重後果的」是一種主觀評價,實踐中難以進行客觀衡量與評判,容易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逃避法律責任提供變相的可操作空間;其二,修改草案本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法律責任的承擔都沒有類似「造成嚴重後果的」的表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不僅僅是一視同仁,應當有更高的要求,自然不應當強調對其處罰還需要建立在「造成嚴重後果的」基礎上。
(2)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護婦女權益職責情況的問責應當更為嚴格,而納入政績考核指標則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一種監督舉措,也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3)總體上來說,修訂草案關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法律責任的承擔,依然以原則性和宣示性為主,可適用性差,且處罰力度明顯偏低,無法有效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保護婦女權益的神聖職責,建議後續進一步細化調整條文內容,重點強調可及性與可操作性,體現立法保護婦女權益的根本宗旨和法律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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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以下為正文全文: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自2021年12月24日在中國人大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總體而言,修訂草案緊扣婦女權益保護的內在需求,積極回應了近年來婦女權益領域發生的新變化,在保障婦女平等接受教育、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加強女職工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保護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增加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規定、完善學校和用人單位對性騷擾的預防和制止措施、禁止使用非暴力化手段等侵害女性、禁止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利、明確受侵害婦女維權途徑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改變,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婦女權益保護工作的關注和重視。
與此同時,作為長期關注和推動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進程的實務工作者,從更好維護婦女權益現實需要及實踐效果角度看,我們也注意到,修訂草案在內容和措辭方面仍有一些值得進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均以男子為參照標準、「對婦女的歧視」的定義、對性騷擾的定義和類型列舉、相關法律責任等地方仍然比較原則和力度較弱。
為貢獻我們的一份力量,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經認真研讀修訂草案條文,結合各自機構經驗和婦女權益保護的實際需要,同時參考了婦聯組織、專家學者、律師、農村婦女等的意見,共同商討形成了關於修訂草案的如下修改意見,以供參考:
「修訂草案」與「修改建議」對照一覽表
「修訂草案」條文
修改建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於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國家可以為實現男女平等而採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
第二條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男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或未婚)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國家應當為實現男女平等而採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給予婦女不同待遇,以糾正婦女因社會、經濟、文化和其他方面造成的差別而受到的不利影響。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檢察職責,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檢察職責,設置專門部門,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並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國家鼓勵婦女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考慮男女兩性的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涉及婦女
權益的重要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開展評估。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 范性文件的重要參考。
第九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考慮不同性別的差異和婦女的特殊需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要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開展評估。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十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六條 男女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不低於30%的婦女代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不低於30%的名額。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七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相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並聽取其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婦女聯合會應當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婦女聯合會應當積極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並對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 他規範性文件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婦女聯合會應當傾聽婦女和其他婦女組織的意見,反映婦女訴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婦女聯合會應當積極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並對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 他規範性文件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二十條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鼓勵和推進男女平等教育,將男女平等教育納入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課程,改變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男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男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三十七條 國家實施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三十七條 國家實施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不因婚姻、用工等狀況而區別對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九條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與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四十二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二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再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四條 男女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格權益
第四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格權益。
第四十六條 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人格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
(四)暗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
(四)暗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禁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特點,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 施,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對女學生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其防範性 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 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特點,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 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其防範性 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生,學校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 性騷擾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四)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並保護當事人隱私; (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互聯網平台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台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確保成員性別比例;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四)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並保護當事人隱私;
(七)禁止對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或與投訴有關的人員做出強迫、威脅、報復行為;
(八)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互聯網平台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台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三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強姦、猥褻婦女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禁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
第五十三條 禁止強姦、猥褻婦女或者組織、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禁止組織、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於男性廁位,合理配建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設施。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於男性廁位,合理配建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廁所、性別友好廁所和母嬰室等設施。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九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第六十九條 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車輛管理部門、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且出具相關書面材料。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第八章 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
(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三)相關單位未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第七十八條對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
(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三)相關單位未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六)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和三十四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 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和三十四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 的,處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格權益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 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納入政績考核指標,對於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格權益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 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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