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西公布了《2022-2023年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截至目前,已有25省市區發布2021年版或2022年版的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6省執行的是2020年版本文件。本文為除港澳台外31省採購政策大盤點!
17省市區(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陝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龍江、內蒙古、青海、海南)明確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

文末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全文及解讀!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採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2020年12月18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主管預算單位要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採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一是小額採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二是對超過前述金額的採購項目,預留該部分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預留的採購份額在政府採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建築業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1、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2、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3、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下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4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項目200萬元以上的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100萬元以上的,必須招標。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100萬元;市級50萬元;縣級30萬元。工程類項目:省級100萬元,市級80萬元,縣級6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全省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省市縣三級均為400萬元。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符合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可以採用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但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市以上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或縣級政府批准。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項目,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400萬元)以下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均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無須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由採購人根據項目需求特點,選擇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或者定點採購等方式組織實施。省級、南京市和蘇州市(含所屬縣級市)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為50萬元,其他設區市、縣級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人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採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採購人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其他法定採購方式適用情形的,採購人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外,各預算單位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分散採購限額標準如下: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和武漢市本級為100萬元、市州級為60萬元、縣級為4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單項或批量採購達到400萬元以上、市縣級200萬元以上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其中武漢市市本級執行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採購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集中採購目錄以外,單項或批量採購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在50萬元、其他市本級和縣(市、區)級在3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預算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預算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福建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1版)》省級貨物或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指導標準為30萬元以上;省級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市縣級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指導標準為60萬元以上。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300萬元,市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及鄭州市本級貨物、工程、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為100萬元,市級(不含鄭州市)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為5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為30萬元,市級(不含鄭州市)和縣級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預算單位採購貨物、服務項目,省級及鄭州市本級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市級(不含鄭州市)和縣級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第16號令)執行。《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預算單位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標準時,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採購。各預算單位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以下標準時,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採購。《湖南省2021年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省級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為:貨物項目採購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服務項目採購預算金額8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採購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全省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貨物或服務採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人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情形,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向設區的市(州)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批准。省級單位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單位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採購預算達到400萬元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重慶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2021年版)》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單次採購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次採購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類項目,採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實行分散採購。屬於分散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可自行組織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單次採購金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省級預算單位的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市縣級預算單位的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陝西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2021年版) 》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指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 項目以內採購項目的限額標準。工程項目,省級限額標準為80萬元,市縣級限額標準為60萬元。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限額 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限額標準為30萬元。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為300萬元以上,市縣級為200萬元以上。與建築物和構築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 繕工程,項目採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採購,應在採購開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本市政府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外,各單位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金額未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由採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單位內部控制採購規程等組織實施採購。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本市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分散採購限額標準6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項目的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採購金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等特殊情況,擬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採購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州市級及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批准。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限額標準為:單項或批量採購預算金額省級(含雄安新區本級)50萬元(含)以上,設區市級40萬元(含)以上,縣級30萬元(含)以上。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含)以上。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規定執行。《關於調整廣西政府採購項目公開招標數額和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通知》貨物、服務類項目:自治區本級為100萬元,設區市、縣(市、區)級為50萬元;工程類項目:自治區本級為100萬元,設區市、縣(市、區)級維持原標準60萬元不變。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全區統一為30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採購金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採購。《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省級以及設縣(區)的市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為5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為30萬元;省級、市級和縣級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採購單位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其他採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採購單位可依法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變更為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採購。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以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天津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2020年版)》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市級和濱海新區為50萬元,工程類項目為60萬元。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工程類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貴州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1年版)》各單位採購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採購金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低於200萬元的,可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按照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對於分散採購限額標準60萬元以上(含60萬元),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標準以下的政府採購工程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可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進行採購。《2021-2022年度遼寧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一)採購限額標準: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和瀋陽、大連、鞍山市本級50萬元,其他市、縣(市、區)級30萬元;工程類項目60萬元。(二)未納入集采目錄並且單項或者批量採購預算金額在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無需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履行政府採購程序。(一)貨物、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 200 萬元。工程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二)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以下兩類工程項目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採購人在採購此類項目時,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採購。1.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限額標準(60 萬元)以上、工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2.工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項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外,預算單位採購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單項採購金額達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政府採購項目,應當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甘肅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省、市級單位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5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100萬元以上。縣級單位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3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60萬元以上。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採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和市(州)級單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縣(市)級單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各級預算單位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黑龍江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省本級《目錄》外貨物、服務、工程項目(品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限額標準以上(大於等於60萬元)的,實行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下(小於60萬元)的,由採購人按照政府採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採購,提倡通過協議供貨、電子賣場、定點採購、網上競價等方式採購;市(地)、縣(市)級《目錄》外貨物、服務項目(品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應大於等於30萬元,工程項目(品目)應大於等於6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品目)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省本級為大於等於400萬元,市(地)、縣(市)級應大於等於200萬元。全省大於等於400萬元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品目),採取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實施。《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統一集中採購目錄及有關政策(2020年版)》除集中採購目錄外,各單位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自治區本級100萬元,盟市級80萬元,旗縣級6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採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項目採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外,各單位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含)以上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超過200萬元(含)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一)集中採購限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50萬元、市州級40萬元、縣級30萬元。(二)分散採購限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60萬元、市州級50萬元、縣級40萬元。達到上述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採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不屬於政府採購法調整的範圍,採購人無需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和合同,但應按照網上商城(電子賣場)、協議定點等要求組織採購。(一)省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採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二)市州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採購預算金額達到300萬元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三)縣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採購預算金額達到200萬元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四)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上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依法選擇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適宜的非招標採購方式。依法審慎選擇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海南省省級2020—2022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2020-2022年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為200萬元。除集中採購目錄項目外,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採購預算金額達到限額標準(含)以上的,應實行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預算金額未達到限額標準的項目,屬於非政府採購項目,由採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部控制採購規程組織實施。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採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西藏自治區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自治區本級及七地市各部門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為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採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關於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牽頭部門:為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關於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一)項中「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於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二)關於項目與單項採購的關係。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採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採購必須招標;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標準的單項採購,不屬於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範疇。(三)關於招標範圍列舉事項。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四)關於同一項目中的合併採購。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標。其中「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是指根據項目實際,以及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項目中適宜放在一起進行採購的同類採購項目。(五)關於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對於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採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採購由採購人依法自主選擇採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採購制度,推進採購活動公開透明。各地方應當嚴格執行16號令和843號文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16號令、843號文和本通知相牴觸的規定,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2018年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對實施18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大修改!2018年6月6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鐵路、公路、管道、城市軌道交通等,要求必須招標。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2、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第一條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四條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