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
《關於做好高溫季節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提示》,
要求用人單位認真做好防暑降溫工作,
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切實維護高溫季節正常的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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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來,我市高溫天氣頻發,最高氣溫破歷史極值,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和勞動風險防範十分緊迫。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高溫季節勞動者防暑降溫工作特別提示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單位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發布的日預報氣溫,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上述三種情形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4.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
5.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三、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對在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四、根據安徽省《關於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2018〕272號),我省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5元。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新業態企業對高溫天氣下工作的從業人員,要支付高於正常時間的合理報酬,相應標準可以由企業和從業人員協商,也可以比照高溫津貼的標準。
五、近日,我市各級人社部門正在開展高溫季節勞動用工專項執法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安排職工露天作業、超時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以縮短工作時間為由剋扣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或造成職工健康損害等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並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向社會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認真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也是高溫季節安全生產的前提,讓我們共同努力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完善工作措施,切實維護高溫季節正常的生產秩序,促進全市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