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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期

期貨衍生品精英群

問答匯編

整理人:Amy


目錄//////////////////

一、 廣義衍生品專題

二、 互換業務專題

三、 期貨業務專題

四、 期權業務專題

五、 信用衍生工具專題

六、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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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衍生品專題

【對手方私募管理規模】 衍生品交易對手為私募機構的,算這個私募機構管理規模時,能否加上他作為投顧角色的規模,我傾向於不能加,各位怎麼看? 觀點:傾向不能加。投顧產品不是主動管理產品,不能等同,建議管理人管理規模不加投顧規模。【衍生品交易編碼的開立】 期權、互換、收益憑證要開立獨立編碼麼?合併對衝要怎麼辦? 觀點一:感覺是合併在交易編碼裡面的,中金所期貨賬戶有兩個編碼,一個交易編碼,一個套保編碼,這個是算在交易編碼下面的。觀點二:分開的,一戶一碼。三個獨立的交易編碼,和原來的投機編碼、套保編碼、套利編碼的概念一樣。追問:互換和期權是合併對沖的,尤其是互換能對沖超過股指期貨期限的場外頭寸。如果交易賬戶都分開了,怎麼操作呢?分賬戶影響挺大啊,資金不能混用了。 觀點一:對沖賬戶的3個交易編碼為獨立管理邏輯,各自的持倉限制、平今定義均各自獨立。觀點二:編碼和資金是一一對應的,所以資金也是分開的,一戶一碼是期貨市場的交易底線規則。觀點三:從監管的角度肯定是分開,風險可控,從市場的角度來看,要的是高效。觀點四:剛剛電話了中金所,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比如某個交易商主要以場外期權為主,那就申請場外期權的對沖賬戶,同時在業務方案里說明清楚需要一起對沖的原因,如「由於部分收益互換、收益憑證業務相關對沖資金無法分開」類似的表述。【期權估值的一致性】 期權賣方給出去的期權估值和內部入賬的估值是否有規定要求內外必須一致?作為資產管理人必須對同一類標的相同估值方法及參數。作為期權賣方,是否可以在對客戶給估值結果時,如果客戶有要求,按客要求的方法估值,沒有特別要求按統一的方法估值? 觀點一:沒有外規明確規定,但從合理性角度出發,我們內部尺度是這樣。觀點二:應該一致,否則很難解釋這個估值的公允性,尤其是差異較大時。前期有資管機構因為對相同標的採取不同估值方式被處罰。觀點三:內外可以不一致,財務的參數和對客的參數可以不一致。財務的參數不能區分客戶。之前給銀行做浮動端,他們的合同里就會定估值參數確認的選擇,而且這些選擇是合理公允的,那麼就可以按確認書約定去估值。內部本身就會有多套:1)風控就會區分盯市的參數和監管報表參數,是因為監管報表的參數是給定參數規則的,公司風控盯市的可以有自己的參數原則。2)財務報表的,公司內部的參數原則,是內部制度,尤其是作為交易商適用於公司的場外所有頭寸,無論買、賣。不會說這筆交易我不是計算方,就要按計算方的估值做財務入賬。觀點四:我理解應該不單單是參數的問題,買方有時候會提出不同的估值方法(模型都可能不同)。因為產品面向投資者,買方會有其他考慮。規定似乎沒有明確說,期權賣方是否可以提供2個或多個估值,選擇權在買方,這樣最後的責任應該不在期權賣方上。最好是提供一致的。觀點五:估值方法會分一批結構式有解析解的,估值方法就沒用需要爭議的項目,雖然MC可通用,但是大家還是用公式,比如香草。還有一批沒用解析解的,PDE和MC是可以互驗的,有差異但是有範圍的。觀點六:可以根據不同客戶需要選擇不同估值方法或參數這個我感覺值得商榷。客戶自己怎麼估我覺得是每家自己的選擇,對相同標的相同結構的合約,客戶自己估值和我們的估值不一樣是可以理解的也很正常。但是對相同標的相同結構合約對不同客戶發出去的估值不一致,我認為是不好解釋合理性的。觀點七:「但是對相同標的相同結構合約對不同客戶發出去的估值不一致」,要看雙方有沒有在確認書中對估值參數的原則做約定,1)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麼是不合規的;2)但是如果是雙方事先有約定,而且約定是合理的,而且雙方的所有成交都是按這個原則估值的,是可行的。交易發生前雙方就需要約定好。觀點八:在審協議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是否可接受,而不是到估值的時候被動接受。追問:舉例說,完全相同的兩份合約,A、B兩個客戶,月末的時候告訴A客戶賺了100塊(公司虧100塊),B客戶賺50塊(公司虧50塊),公司財務或者內控能否接受? 觀點:1)如果是一級交易商,所有頭寸的財務記賬都是一樣的估值參數,而且都是自己家算的;2)如果是二級,如果自己是計算方,那麼所有成交是一套參數並且以自己家算的為準;對於對方是計算方的,目前有2種處理模式,但必須選定其中一種。3)如果自己既不是交易商又不是計算方,那就按計算方的來,自己的只能是參考,不能用於做賬。 【衍生品的概念及範圍】 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場內的期貨就叫期貨,而不是衍生品;場外的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和非標準化期權合約及其組合等才算得上是衍生品? 觀點一:西方經濟學體系吧,西方也沒有證券公司,都是大投行和經紀。觀點二:可能是為了把期貨單獨立法而設的。觀點三:期貨業協會培訓時證監老師說了,不用太糾結跟以往廣義定義,立法這樣區分開而已。觀點四:國內根據監管特色做的分類,法律適用按監管定義來,其他情形還是按衍生品。畢竟財務那邊,三期一互換是妥妥的衍生工具。【場外衍生品掛鈎標的】 場外衍生品掛鈎可轉債的,是否要穿透按照轉債標的股票的要求執行?比如場外期權必須是兩融票、非風險警示股,互換必須全本金等等這些的。 觀點:之前我們諮詢過協會,掛鈎標的需要是券池,但是可以用可轉債對沖,如果要將可轉債計入對沖,需要對應正股是標的。【權益類衍生品協議類型】 外規是否規定證券公司開展權益類衍生品交易只能在SAC項下籤?不能簽交易商協會協議? 觀點一:原則上要求籤署SAC主協議及補充協議。觀點二:人行沒規定權益類商品類一定要簽署NAFMII,現在證監會證協又規定權益類必須SAC,綜合人行和證監會的規定去處理協議的簽署類型,比如利率類要簽署NAFMII,不是SAC。按照人行規定,有充分的解釋。

【跨境業務申請的依據】 跨境業務牌照,之前證監會只給了幾家,申請材料和申請條件是否有法規規定? 觀點一:無,試點,一事一議。觀點二:向試點機構借鑑,跟機構部四處溝通。【豁免保證金問題】 GDR/定增+融券互換套利,協會的意思是僅豁免保證金這一點要求需要進一步研究?還是整個模式由於比較敏感,都待研究? 觀點:主要指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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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換業務專題

【收益互換標的】 收益互換新多空模式標的可以掛逆回購或者貨幣基金麼? 觀點:可以是可以,在標的範圍內,掛貨基、回購按掛鈎浮動收益率就可以,用來計算客戶給的保證金的資金利息。硬要去組合多空,比較難滿足相關性的條件。追問:dma模式下在考慮如果有閒置資金客戶做了逆回購收益是不是可以還給他們?這個量在標的中占比應該不會很大,對相關性影響應該不大(協會不認可)。 觀點:可以給回去的,我的意思是變成權益-浮動利率(浮動利率固定+回購/貨基收益率)。【自營投資境外國債】 請教下大家,自營能不能通過收益互換間接投資美國國債?有幾家券商是拿到可以從事境外trs的許可的,如果通過和這幾家合作,是不是可以? 觀點一:按照自營清單,美國國債不屬於自營投資範圍內。觀點二:本來想用自營清單第五項,將收益互換作為其他券商櫃檯產品。無境外資格的自營投資可做,資本中介業務不能做,但有人問過中證報價的老師說自營投資也不行。觀點三:互換新規之後應該是沒操作空間了,以前是可以通過掛鈎QDII資管計劃去投。觀點四:自營投資的是境內交易對手的互換,不是美國的國債。投資範圍里有境內交易對手的場外衍生品合約,交易對手方就一定去投了美國的國債嗎?不一定。可以做有跨境牌照券商的客戶,但是不能再背對背做代客交易。否則頭部券商那些跨境業務的交易對手就不能有境內券商了。觀點五:最好再諮詢一下報價系統,做了交易,報價系統會向雙方詢問的。【收益互換對衝要求】 收益互換新規中第十一條是僅針對一級交易商嗎?如果僅是二級交易商做的買方業務是否還需要用專門的對沖賬戶? 觀點:二級交易商對沖需要的。【多空中性的監管口徑】 周二培訓,對互換多空組合是否需要持續符合多空中性,監管口徑是怎樣的? 補充:極端行情如標的停牌造成組合不滿足情況,有給一定調倉窗口期嗎?觀點一:持續滿足《保證金適用意見》各項要求。補充回答一:好像是說會給一定時間,但監管標準沒出。補充回答二:老師當時說:要求相關指標持續滿足的目的是保持收益互換持續中性,避免信用風險的發生。股票大規模漲跌停,可能做不到日終符合,T+1進行調整,後面可能會明確規定豁免時間,目前沒有規定的話,合規風控來把握這個持續的尺度,T+1不行,那T+3也行,不能一個月兩個月才調整過來。(供參考,回答二是培訓老師給出的口徑)【互換新規】 《關於明確收益互換業務寬基股票指數界定標準的通知》還沒出吧? 觀點:沒有,下一步工作安排。【跨境TRS資格的券商】 跨境trs的資質,最早一批大概什麼時候給的? 觀點:如圖這些,加上最近的申萬。(中信建投、銀河、招商、中金、廣發、華泰、國君、海通、中信)【互換掛鈎股票數量計算】 互換新規保證金適用意見「多頭或空頭收益互換掛鈎股票不少於50隻」怎麼理解?多空合計不少於50,還是單邊不少於50?(我們理解是單邊,業務一定說雙邊) 觀點:單邊。【互換掛鈎美股的資質】 券商收益互換掛鈎美股,需要什麼資質? 觀點:跨境交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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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務專題

【期貨保證金返息】 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存款的利息可以沖抵保證金是不是一個常規操作?這個保證金利息是對不同客戶會不一樣嗎?業內利息水平是什麼區間? 補充:什麼情況需要開倉才能返息? 觀點一:機密數據不公開。觀點二:大客戶返還利息,不直接沖抵。觀點三:國債沖抵是另外一項業務。觀點四:這是期貨公司重要收入,一般即懂業務又有話語權的客戶才要。觀點五:不是利息沖抵,是國債沖抵或倉單沖抵。觀點六:是國債沖抵保證金,然後返息。(可以不開期貨倉位)補充回答:看交易所,除了上期能源其他都需要持倉匹配。

【期貨公司不得對外擔保】 期貨公司能否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 觀點一:從頭部公司的年報來看,感覺對外擔保,不包含對全資子公司的擔保。但是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來看,沒有期貨公司直接給子公司擔保的案例。觀點二:不能擔保。觀點三:目前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是不行的,但是期貨法新增了表述,是否有放鬆口徑,還有待觀察。觀點四:按現在法規,子公司應屬於條款中其他關聯人的範疇。在去年期貨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里,有一條,但也沒明確說是可以擔保。觀點五:從監管趨嚴的角度來看,法律沒允許的就不要做。以前是求發展的時候,法律沒禁止的可以嘗試。觀點六:對受監管企業,不要解讀條文。要按照實質監管,擔保了就無法風險隔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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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業務專題

【資管購買自營雪球期權】 證券公司資管部門發行資管產品,可以向本公司開展場外業務的自營部門(衍生品部)購買雪球期權麼? 觀點一:不行吧,自營資管不能產品間交易。觀點二:這個不是管理人以資管產品與自營部門開展對手方交易麼?在資管新規中有細則中有明確禁止性條款。【期權名義本金限制】 場外期權名義本金金額限制的外部意見? 觀點一:權益類,單筆成交對應名義本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有發過通知。https://www.htfutures.com/main/a/20190412/19603.shtml【雪球期權風險資本準備表填寫科目】 對於雪球期權在風險資本準備表的填寫有什麼看法麼,大家覺得可不可以填在以對衝風險的衍生品那個科目呢? 觀點一:讓風控論證Delta等指標滿足已對沖的條件,就可以。自主對沖的情況下,雪球的希臘字母一直變,合規沒法判斷是否滿足多空頭Delta比例處於80%-125%之間,只能讓他們找風控評估了。(此處默認過去一年標的相關係數95%以上是滿足的)觀點二:風控是按月末那天的收盤價數據算的,然後檢查是否滿足多空配比要求。相關性係數wind直接也可以下載下來,直接用就可以。雪球是因為目前存在2種發行方式,小雪球是期權,大雪球是票據,需求區分一下,另外通過收益憑證發行的要考慮對財報的影響。但是單純從市場風險的填報部分,只要區分雪球是期權還是票據,按原有的規則是可以填報的。觀點三:我們有在監控delta比例,可以滿足要求,但是之前深圳局有個培訓裡面提到要審慎評估雪球期權在風險資本準備裡面的填寫,就不太確定。【私募子投資場外期權經驗豁免】 券商這邊對於私募產品底層只有一個自然委託人的情況參與場外期權,是給開戶的吧,只要管理人承諾這個產品是主動管理的產品,對此是券商自己評估還是有諮詢過證券協會? 還有如果某集團統籌下面各子公司的投資業務,某個全資子公司由於成立不滿三年,裡面團隊人員投資經驗都遠超三年的情況,是否可用母公司的投資經驗來豁免這個限制呢? 觀點一:不行的,期貨業協會明確回復過這個問題。觀點二:期貨協會是明確回復了,證券協會不知道什麼態度?【互買雪球是否合規】 甲券商資管不能買自己公司雪球,通過購買乙券商雪球,然後乙券商背靠背再向甲購買同一個雪球。這種操作可以麼? 觀點一:根據中證協《關於加強場外期權業務合規審查和報告的通知》,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提供交易通道或融資服務、不存在真實風險管理需求。觀點二:只能說,這種模式存在,坊間管這個叫「保成立」。【雪球產品的估值】 FOF買了雪球產品如何估值呢? 觀點一:資管產品以及私募買了雪球,估值一般由賣方券商提供,產品投的個品種如何估值會在資管合同里寫。觀點二:1)如果產品通過場外期權購買雪球,交易確認書中會指定計算方。2)如果產品是投資了雪球的產品,估值是託管提供的,但是產品合同又會約定是來自與產品投向的場外的交易商是計算方。FOF買了雪球產品,這是第二種情況,雪球產品的估值來自託管,產品本身投了場外期權,估值來自券商。追問一:雪球敲出才有收益,是不是持有期間淨值都無波動呢? 觀點:不是的,會根據模型以及參數進行估值。做衍生品的賣方都會估的,有相關的模型和參數,參數是會變的,比如中證500的雪球,500有漲跌,那雪球的價值也會變動的。追問二:是否可以由交易雙方溝通確定期權交具體的估值方法?如果買方有要求,是不是也可以按買方提出的估值方法? 觀點一:估值是有原則的,估值方法有的品種是有要求的,總體原則是要公允,比如正常的股票你不能約定按成本估,比如你按成本來估衍生品可能就不太合適,具體參數商量下可能還行,模型都是通用的,具體可以問下公司內部的清算託管,不過現在產品買雪球一般會用賣方提供的估值,因為衍生品的估值比較專業,不是做這塊的可能估不了。觀點二:目前如果是通過場外期權參與的,買方客戶如果自己有計算方法,可以對券商提供的結算單提出異議,雙方只能是說有個估值參數和方法的核對後,雙方協商一個可以接受的估值誤差範圍。想協商估值,只能是雪球產品的管理人去和券商協商盯市參數,估值方法是固定的或者不同方法偏差值在可以接受範圍就OK,但是問題是私募並不具備估值的條件。【期權估值模型選擇】 買方為產品,其管理人要求的期權估值方法和通常用的模型不同(也有一定的道理),期權賣方是否可以按買方特別要求的方法給估值結果?有的管理人提出偏線性的方法,和模型估值結果差異不小。 觀點一:模型應該是通用的,哪怕不同相同參數的情況下是可以互相驗證的,差別不會大。關鍵是估值參數的確認方法,不能靠拍的,是協商一個原則後,按這個原則產生估值參數,然後應用於頭寸的估值中。觀點二:一般不可以,期權賣方給出去的期權估值正常來講要和內部入賬的估值一致。對同一個結構同一個標的,不管是參數還是模型都不應該對不同客戶不一致的。報價可以有差,但估值不應該存在顯著差異。觀點三:估值方法其實很多,蒙卡、積分法都可以,但是要有一致性。【二級交易商期權自行對沖】 請問二級交易商如果發行掛鈎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期權,能自行對沖嗎? 觀點一:應該是不行的,標的券池包含了ETF,自主對沖只有一級交易商可以。觀點二:可以的,只要不是個股都可以。 【對衝量大的衍生品品種】 場外的對沖賬戶場外期權\收益互換\收益憑證哪個對衝量會大點? 觀點:一般場外期權大一點。【期權非交易商可以做創設方嗎】 如果非交易商和交易商做交易,非交易商可以作為期權創設方嗎? 觀點:期權創設一般由交易商承擔,創設結構、結構的特有風險、結構怎麼對沖、怎麼估值都是非常專業的事情,應該交給交易商去做。否則區分交易商和非交易商沒有意義。當然,如果非交易商有特有產品機構需求,可向交易商提出,由交易商來創設。【場外期權合約股票指數掛鈎標的範圍】 近期有公司因場外期權合約股票指數掛鈎標的超出規定範圍。具體是指什麼?通報里特地提了股票指數,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觀點一:ZXJT自己有發布非股票類的指數,不知道是不是指掛這個的,不符合境內股票指數的要求?觀點二:指數是指數公司發行的,合成的是要做之前諮詢監管的。觀點三:指數隻認滬深交易所、中證指數公司、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這三家的,自己合成的指數最好找這三家去發布,如要掛債券指數、混合大類資管指數,也得這三家發布。個股只認滬深交易所按季定期發布的融資融券標的名單。觀點四:《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標的管理須知》對股票指數有規定。觀點五:PS了解到的背景:好像ZX證券衍生品部的期權,也有掛自己公布的指數的,但是並沒有被處罰。所以也可能不是這點。追問:《管理須知》里無非股票類指數的對應條件,那非股票類的指數是不能做,還是不用按這個要求? 觀點:《管理須知》掛鈎範圍也列了大宗商品,也沒有具體規定,不能以是否規定了條件來判斷是否能掛。 【產品投資期權的要求】 對產品投資期權的要求,是不是:支付的期權費+初始保證金不得超過產品規模30%呢?看到《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監管的通知》要求保證金比例超出產品規模30%。 觀點:以新的場外期權辦法為準。【風險控制的崗位配置】 請教下:近期場外期權通報里「風險控制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這一段大家怎麼落實呢?業務部門內是否必須有風險管理崗(報的方案里有風控崗)?風險管理部派駐風控到業務部門是否可行,發生超限情形是否必須由派駐風控在交易員和風險管理部中間銜接呢? 觀點:建議按照公司方案執行,業務部門內部設置風控崗,從券商角度看,場外衍生品業務一般設在自營業務部門或單獨成立衍生品部門,屬於重要部門,需配置專職風控人員。一線風控履行的職責和風控部履行的職責是不一樣的,建議直接設置一線風險崗位在業務部門,不進行派駐,否則前後台隔離、人員考核不好進行。發生超額情形時,必須由業務部門一線風控人員和公司風控部人員進行溝通。【產品規模審查】 投資雪球的產品戶5000萬規模審查周期大概是多久? 觀點一:新開展交易前都要核查是否完成年度投資者資質覆核。協會的自律檢查通報里有要求,「對未及時完成資質覆核的對手方應停止新增業務」。觀點二:適當性的規則,開戶和(半)年檢的時候檢查一下。交易前核查看各家公司自己的要求,年檢可以分批進行,期間業務可以正常交易,發現不滿足條件的,停止新增開倉。觀點三:與交易商簽SAC的時候估值表滿足即可,一般開戶時近一個月的估值表。追問:通過什麼證明5000萬規模?證明由誰蓋章? 觀點一:估值表,託管人會蓋章。觀點二:開戶的時候,看託管人的材料,和資產證明一起看。期間,也是看託管人的材料,通知的時候會寫明截止時間,在通知時間和截止時間內的,提供的可以認為是有效的。【敲入敲出定性】 提前結束作為敲入事件是否存在合規問題?敲出敲入事件我理解成市場事件(不是合規問題),提前結束這個動作屬於人為製造了一個敲入事件,什麼時候想敲入就什麼時候提前結束。 觀點:這是兩碼事,敲入敲出事件事先已在交易確認書中約定明確,如後續雙方協商提前終止交易,按照原交易確認書約定結算即可,如果要按照提前結束當天價格來作為敲入價格,那需要修改交易確認書予以明確,而不是隨意約定提前結束是敲入事件。【場外期權產品規模的理解】 場外期權產品資格,管理人要求5個億的管理規模,管理人通過公募走了通道,管理人明面上看是產品的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的產品是否算在內? 補充:找了公募產品做通道,適用《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監管的通知》第二還是第三項? 觀點一:不算。觀點二:投顧沒法代表資管機構參與的產品。觀點三:需要是自己管理的規模,投顧規模不計入。補充回答一:一個交易對手是產品的要求加上產品管理人的要求吧。產品參與正常是跟管理人代產品來簽署協議,產品本身不是民事主體,實際上要看管理人和產品情況。(所以應同時滿足二和三)如果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就是看第一個法人參與即可。補充回答二:我理解如果作為產品參與,按照第三條來,如果產品本身無法滿足,可以看下其管理機構是否滿足二。字面上二和三不需要同時滿足,但實操中同意同時滿足二和三。【權益計算穿透問題】 」如開展場外期權需要提供: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委託人「如果是基金,就穿透下去看基金的投資人是不是超過20%吧? 觀點:整個穿透計算最終投資者占開戶產品規模的份額。【套期保值頻繁交易的定義】 7月22日中金所發布《關於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的通知》第三條「不得利用已發放的套期保值額度進行頻繁開平倉交易」中的頻繁,如何理解?是否頻繁界限為第三條的「套期保值交易每自然周買開賣平不得超過可使用買產品發放額度的2倍;每自然周賣開買平交易量不得超過可使用賣產品發放額度的2倍」。 觀點:根據《關於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不得利用已發放的套期保值額度進行頻繁開平倉交易。套期保值交易每自然周買開賣平交易量不得超過可使用買產品發放額度的2倍;每自然周賣開買平交易量不得超過可使用賣產品發放額度的2倍。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同時持有臨近交割月份合約額度,則臨近交割月份合約每自然周買開賣平交易量不得超過可使用買臨近交割月份合約發放額度的2倍;每自然周賣開買平交易量不得超過可使用賣臨近交割月份合約發放額度的2倍。 如不符合要求,根據第四條規定採取措施: (二)套期保值頻繁開平倉交易的處理措施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利用已發放的套期保值額度進行頻繁開平倉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等措施。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覺規範套期保值交易行為。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套期保值交易行為,防範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不符合管理要求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

【產品規模的持續跟蹤】 券商衍生品部門的一個私募產品作為交易對手,產品規模突然掉到5000萬以下,券商是不是不能新增交易?對於存續交易到期終止? 觀點一:如果明確知道規模不足5000w了,新增交易應該是不行了。但是存續交易應該也不能終止吧?觀點二:是到期終止,或對手方提出的提前終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後的提前終止。適當性不滿足,只能限制不再新增頭寸,交易商不會去主動平客戶倉位。觀點三:這種情況很難出現,或者出現了,也已經是空戶了。一方面不是持續跟蹤;另一方面專門做場外的私募如果有存續的場外頭寸,也會主動避免。觀點四:協會檢查要求是持續跟蹤,無明確標準。觀點五:我們目前是:首次交易前核查准入資料+客戶承諾,有變動時主動告知,每年回訪檢視。觀點六:我們差不多情況,管理人簽署承諾書。

【產品規模的持續跟蹤】 各種規模啊標準啊是不是在交易過程當中,持續符合規定?對於產品在某個時段突然規模低於5000萬的,怎麼處理? 觀點一:協會檢查好像有要求持續跟蹤,就不知道到底是個什麼執行標準,等待協會出具具體標準。觀點二:作為交易商很難對產品的持續規模做適當性管理吧?期間如果發生淨值波動,投資人贖回。不太可能要求管理人提供實時的估值表數據吧?從嚴的角度來看,投資者適當性的確是應該持續滿足的。但是這個在實操過程過不知道怎麼操作。另外就是如果存續期間不滿足適當性,如何處理也是個問題。

【場外衍生品執行標準】 1、場外衍生品業務中,履約擔保品,是否可以擴充範圍,目前只承認現金,是否能比照期貨保證金範圍擴充到現金,國債、股票、基金份額、標準倉單等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

2、除了質押式擔保方式外,是否承認轉讓式擔保方式? 3、對於各類協議,比如SAC協議、NAFMII協議如果交易雙方都簽訂了,那如何認定單一協議效力?是否可如某老師所說,對交易主體之間選擇通過橋樑協議鏈接起來的不同主協議構成單一協議予以認可(境外)。 4、目前《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期貨公司業務範圍包括做市交易業務,目前期貨子公司也有衍生品做市業務(包括商品及股指期權做市),那麼今後業務範圍如何劃分?期貨風險子公司是否會被納入期貨經營機構範圍? 5、對於場外衍生品業務的異常交易管理、利益衝突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的規定,是否能進一步出具相關細則加以明確? 觀點:目前證監會正在徵集各同業意見,上述規定將在《衍生品市場監督管理辦法》里體現。【投資經驗證明】 關於場外期權投資者適當性,有個問題想問問各位老師意見,產品做期權,穿透後超20%的是個私募自營資金投資,但它拿不出用自有資金投資三年以上的證明,只能提供三年前管理過的產品合同,這個能證明投資經驗麼?等於是代表產品投資經驗有三年。 觀點一:穿透後的委託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1)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專業投資者的基本標準,2)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 管理經驗,屬於1)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專業投資者的基本標準。三年投資經驗,是屬於第2)項要求,是且的關係。(所以還是傾向於不可以。因為管理人自營資金的投資經驗和管理產品的投資經驗應該不能算在一起)觀點二:場外期權管理辦法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相比專業投資者要求更高,是為了體現由於其結構、結算存在更複雜的情況,對投資者門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將專業投資者2年的投資經驗提升為3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託管理資產,在同等條件下,相比一般的專業投資人已經是一個更高的門檻要求。(包括投資團隊的經驗、註冊資本金等。在管理人申請相關資質時,已經提高了一個門檻。)因此,若專業投資人滿足3年的投資經驗,那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託管理資產進行投資同樣覆核該要求。 最後,如果再回到原文,咬文嚼字的去理解該條款的話。原文要求投資者需滿足三年相關投資經驗,並沒有明確要求是自己的賬戶下所操作的投資經驗。私募管理人所管理的產品(在沒有投顧的前提下),所有的投資交易行為,也符合上述要求。 兩個並不矛盾,在《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有關2年的約束是指,「2年的投資經歷」自營賬戶投資經理和受託管理資產的投資經歷都可以解釋為「2年的投資經歷」 有關後面補充的,沒住到所列舉的人員是「高級管理人員、註冊會計師和律師」麼?這些人是指不直接參與投資,但是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個人。而私募管理人作為法人(一個整體),是直接參與到投資決策活動中的。因此,個人認為可以適用於前文所知的「2年投資經歷」及《場外期權管理辦法》中所指的「3年以上相關投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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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工具專題

【信用保護合約交易資質申請】 券商自營參與信用保護合約交易,需要額外申請資質嗎?只是普通參與者,不是核心交易商。 觀點:外規層面,主要看交易所的試點辦法和指南,非核心交易商只能和核心交易商開展交易,無額外資格要求;內部規則層面,看公司制度規定是否按照新業務去論證開展。【銀行間信用緩釋工具備案文件】 券商自營開展銀行間信用緩釋工具,備案為一般交易商時需要提供「金融管理部門批准開展衍生產品業務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是啥文件,如果只是作為信用保護買方,還需要嗎? 觀點一:只是作為買方,不用買需要資質,作為義務方才需要。觀點二:我們也是這樣理解的,就是不確定實際操作中是不是還需要拿個批覆什麼的。(是銀行間有這個要求)銀行間參與人,尤其是銀行,是由當地銀監會發的允許銀行開展衍生品業務的批文的。券商拿證券期貨許可證里的自營業務估計能認。觀點三:場外衍生品(場外期權、收益互換)是否要求交易商資質,不是看買賣方向的。而是看交易目的,如果是券商自營出於自己投資交易需求,不要求有交易商資質,但是要和有交易商資質的券商交易。但是券商如果是出於代客需求,就要求券商有交易商資質。這個是場外衍生品的執行要求。不知道這裡是否適用。觀點四:銀行間參與人,尤其是銀行,是由當地銀監會發的允許銀行開展衍生品業務的批文的。券商拿證券期貨許可證里的自營業務估計能認。觀點五:證券公司自營是有《關於XX證券申請信用衍生品業務監管意見書》,機構部出具的。函復內容包括:我部對你公司申請開展銀行間市場風險釋緩工具以及監管認可的其他信用衍生品賣出業務無異議。觀點六:買方的話,我理解自營業務牌照就夠了,可以參與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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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業務

【基金銷售資格公示】 基金銷售規定: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推介基金時應首先自我介紹並出示身份證明及從業資格證明。一般在固定經營場所的話,這種資格顯示是很便捷的,可以做成一個展示牌,但是如果對外展業的時候,員工除了員工卡以外,如何來展示自己的從業資格,各位老師知道這個實操環節如何來做? 觀點一:在名片上印個資格證編號應該也ok的吧。我看銀行客戶經理經常發的名片上都是這樣的。觀點二:去協會查詢。【投資者適當性】 客戶自己在投資者信息表中勾選了低風險,但是交易商給的問卷做出來測評為中風險,這種如何認定客戶風險等級? 觀點:這個可以參考的建行被處罰的案例。https://www.sohu.com/a/495768724_120377845(判罰),遵守就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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