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規周報
2022年第32期

東北證券合規管理部

目 錄
第一部分 監管動態
一、滬深港通交易日曆優化工作正式啟動
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個別中國企業宣布啟動自美退市答記者問
三、央行發布《2022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四、江蘇證監局召開轄區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專題會議
五、中證協發布2022年第二季度專業委員會工作動態
第二部分 法律法規跟蹤
一、證監會就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修改、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證監會廢止7部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
三、證監會就《關於中國證監會12386服務平台運行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四、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
五、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覆核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
六、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
七、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自律監管措施實施標準(試行)》
八、上交所發布《關於新增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份額折算相關特殊標識的通知》
九、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4號——會籍業務網上辦理》
十、上交所發布《關於落實可轉債新規的業務要點提醒》
第三部分 監管處罰案例
一、上海證監局對A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對其董事會秘書朱某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二、上海證監局對B證券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深圳證監局對C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四、深圳證監局對D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五、遼寧證監局對E證券及債券項目負責人張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六、遼寧證監局對F證券及債券項目負責人楊某冰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七、上海證監局對G證券上海證券研究諮詢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八、青島證監局對從業人員陳某娟違規買賣證券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九、內蒙古證監局對I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的核心負責人申某波、申某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年措施
十、江蘇證監局對從業人員謝某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第四部分 行業風險事件
一、證監會對C證券立案調查
01
監管動態


一、滬深港通交易日曆優化工作正式啟動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批准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開展滬深港通交易日曆優化工作。兩地證監會已發布《聯合公告》,明確相關機制安排。優化後,滬深港三所的共同交易日均可開通滬深港通交易。
主要安排是:綜合考慮增加交易日對投資者、交易所、結算公司以及市場機構的影響,在基本不改變滬深港通機制運行邏輯的基礎上,開放因不滿足結算安排而關閉的滬深港通交易日。據測算,交易日曆優化後,預計可將目前無法交易的天數減少約一半。具體安排上,兩地結算公司將在節假日加班開展資金交收,兩地交易所和結算公司將對新增交易日的交收安排及滬深港通標的股票涉及的股權登記日設置、公司行為業務等作出調整,並制定相應風險管理措施。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將指導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紮實做好各項業務、技術準備工作,確保滬深港通交易日曆優化工作平穩落地。(摘自證監會網站)
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個別中國企業宣布啟動自美退市答記者問
最近,個別中國企業宣布啟動自美退市。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8月12日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上市和退市都屬於資本市場常態。根據相關企業公告信息,這些企業在美國上市以來嚴格遵守美國資本市場規則和監管要求,作出退市選擇是出於自身商業考慮。這些企業都在多地上市,在美上市的證券占比很小,目前的退市計劃不影響企業繼續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中國證監會尊重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境外上市地規則作出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將與境外有關監管機構保持溝通,共同維護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網站)
三、央行發布《2022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10日,央行發布《2022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下稱《報告》)。相比於上季度,二季度報告對於下一階段的貨幣政策安排更加強調為實體經濟提供更有力、更高質量的支持。
對於下一階段貨幣政策的安排,《報告》提出,加大穩健貨幣政策實施力度,發揮好貨幣政策工具的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主動應對,提振信心,搞好跨周期調節,兼顧短期和長期、經濟增長和物價穩定、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堅持不搞「大水漫灌」,不超發貨幣,為實體經濟提供更有力、更高質量的支持。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大對企業的信貸支持。
此外,《報告》還提出,下一階段人民銀行將和各金融管理部門一道,繼續堅定不移推動中國金融改革開放,進一步簡化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投資的程序,豐富可投資的資產種類,完善數據披露,持續改善營商環境,延長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時間,不斷提升投資中國市場的便利性,為境外投資者和國際機構投資中國市場創造更便利的環境。(中國人民銀行網站、證券時報)
四、江蘇證監局召開轄區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專題會議
近日,江蘇證監局指導江蘇省證券業協會組織召開了江蘇轄區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專題會議。會議指出,各證券公司要把握當前發展機遇,發揮專業優勢,用好資本市場各項功能,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一是提高站位。準確把握註冊制下投行業務高質量發展的內涵和要義,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國家戰略為展業導向,從根本上解決「穿新鞋走老路」的行業問題。
二是歸位盡責。嚴格核查把關,杜絕欺詐發行和財務造假行為,切實履行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絕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開門人」。通過強化自身盡職履責,使券商成為註冊制改革成功實施的最重要的市場力量。
三是聚焦專業。着力提升投行價值發現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從源頭上發掘優質企業,加強項目准入、執行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強化流程服務,充分發揮好資本市場功能,服務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是嚴守底線。強化證券行業社會責任意識,把廉潔從業融入公司行業文化建設,注重規範薪酬管理,建立起激勵與約束並重、長期與短期兼顧的科學合理的長效激勵機制。(摘自江蘇證監局網站)
五、中證協發布2022年第二季度專業委員會工作動態
8月9日,中證協發布了《2022年第二季度專業委員會工作動態》,其中合規管理與廉潔從業專業委員會召開第一次主任委員(擴大)會議,重點討論了2022年委員會重點工作及分工,並就廉潔從業、《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行業熱點進行了專題討論。(摘自中證協網站)
02
法律法規跟蹤


一、證監會就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修改、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為做好《期貨和衍生品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於8月12日發布了《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關於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等8部規章、《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等14部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規章、1部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本次「打包」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部分條款,是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規定,對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內容的直接、對應性文字、內容予以調整;對已經被上位法或者其他規則所涵蓋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證監會網站)
二、證監會廢止7部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
為貫徹落實《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相關要求,證監會組織進行證券期貨規章制度的年度清理工作,於8月12日發布《關於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對7部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本次集中廢止《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3號——財務報表附註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披露》等7部規範性文件,主要是因為存在監管實踐情況或上位規則發生改變、所規範事項已完成或由新的規則予以規範等情形。(證監會網站)
三、證監會就《關於中國證監會12386服務平台運行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進一步暢通投資者訴求反映渠道,依法處理投資者合理訴求,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於近期對「12386」中國證監會服務熱線進行優化升級,建設12386網絡平台(具體上線運營時間另行通知),和12386熱線電話共同構成12386服務平台,接收投資者訴求,為投資者提供服務。在推進熱線優化升級工作的同時,證監會對《關於「12386」中國證監會服務熱線運行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18〕3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關於中國證監會12386服務平台運行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於8月10日至9月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十九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明確證監會設立12386服務平台,包括12386熱線電話及其網絡平台,作為接收投資者訴求的渠道,站穩資本市場監管的人民立場,依法處理投資者合理訴求。二是明確12386服務平台是投資者訴求的接收平台和分轉平台,接收投資者投訴、舉報、諮詢、意見建議四類訴求事項。三是強化投資者訴求處理要求,加強對投資者身份信息的保護,進一步壓實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投訴處理首要責任,不斷提升訴求處理工作水平。(證監會網站)
四、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從嚴監管、精準監管、分類監管要求,提升自律監管的透明、規範、高效和便利,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進行了修訂,於8月12日發布實施。
上交所於2019年10月11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上證發〔2019〕97號)同時廢止。(上交所網站)
五、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覆核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
為了進一步提高自律管理實施效率,保護自律管理對象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覆核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覆核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於8月12日發布實施。
上交所於2019年10月11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覆核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上證發〔2019〕96號)同時廢止。(上交所網站)
六、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
為了進一步規範自律管理實施程序,提高聽證實施效率,保護自律監管對象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進行了修訂),於8月12日發布實施。
上交所於2019年10月11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上證發〔2019〕98號)同時廢止。(上交所網站)
七、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自律監管措施實施標準(試行)》
為規範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自律監管實施標準,提升監管透明度,維護債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並於8月12日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自律監管措施實施標準(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網站)
八、上交所發布《關於新增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份額折算相關特殊標識的通知》
為滿足業務發展需要、切實服務市場主體,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22年8月15日起,對上交所上市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新增特殊標識,即於份額折算日當日在證券簡稱前冠以「UC」;同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上證發〔2022〕117號)規定,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證券簡稱首位字母設為「Z」。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6號——證券特殊標識》進行了相應更新,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上交所網站)
九、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4號——會籍業務網上辦理》
為切實服務市場主體,提升交易便利性,進一步規範引導市場機構辦理會籍流程,保障會籍業務的安全運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會籍業務網上辦理指引》進行了修訂,更新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4號——會籍業務網上辦理》,於8月10日發布實施。
上交所於2008年1月1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籍業務網上辦理指引》、2006年7月3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向本所報備自營、資產管理業務賬戶工作的通知》(上證會字〔2006〕17號)、2005年11月28日發布的《關於向本所報備自營、資產管理業務賬戶的通知》(上證會字〔2005〕50號)、2004年10月13日發布的《關於向本所報備自營席位和自營賬戶的通知》(上證會字〔2004〕36號)同時廢止。(上交所網站)
十、上交所發布《關於落實可轉債新規的業務要點提醒》
7月29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同步修訂了主板和科創板可轉債相關公告格式。鑑於可轉債新規涉及較多信息披露和業務操作流程變化,為幫助上市公司準確理解和適用相關規定,控制業務風險,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二部,科創板公司管理部8月2日向上市公司發布《關於落實可轉債新規的業務要點提醒》,提醒上市公司持續關注可轉債交易是否觸及(嚴重)異常波動情形,提前做好可轉債轉股價格調整的披露安排,注意可轉債轉股價格修正的披露要求,注意可轉債贖回的披露要求,不建議在可轉債贖回資金髮放日前實施停牌業務,注意可轉債回售的披露要求和業務辦理期限。(易董)
03
監管處罰案例


一、上海證監局對A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對其董事會秘書朱某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12日,上海證監局發布了《關於對A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朱某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A證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將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權鎖定期、股權管理事務責任人等關於股權管理的監管要求寫入公司章程。二是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掌握股東信息變動情況,未按規定報告股東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A證券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三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熊某兵在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間同時分管稽核部和其他業務部門或子公司。朱某作為A證券的董事會秘書,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A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自收到本決定書三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朱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上海證監局網站)
二、上海證監局對B證券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12日,上海證監局發布了《關於對B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B證券在開展股票質押業務、子公司投資等業務過程中,未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有效控制和防範風險,存在部分業務決策流於形式、風險管理不到位和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上海證監局網站)
三、深圳證監局對C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9日,深圳證監局發布了《深圳證監局關於對C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C證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保薦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核心技術、研發費用核算盡職調查不充分。二是債券承銷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債務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償債能力,關聯交易情況,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等盡職調查不充分。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託管人的資信水平等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重要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存續期管理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涉及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重大事項並發布臨時公告。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C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深圳證監局網站)
四、深圳證監局對D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9日,深圳證監局發布了《深圳證監局關於對D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D證券在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管控存在不足。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房項目占比較高,風險相對集中,公司層面未能通過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及時壓降。二是質量控制機制不夠完善。公司部分項目質控環節形成的質量控制報告內容不完善,未明確需要提請內核會議討論關注的問題。三是內核機制執行不到位。公司個別項目對內核意見的答覆、跟蹤不充分。四是盡職調查不完備。公司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對外擔保的核查不夠充分,對中介機構相關意見的核查未納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對個別事項未發表明確意見。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D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深圳證監局網站)
五、遼寧證監局對E證券及債券項目負責人張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8月11日,遼寧證監局發布了《關於對E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張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E證券作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牽頭主承銷商和2019年第一期債券(債券簡稱19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張某作為上述債券項目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E證券及張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E證券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遼寧證監局網站)
六、遼寧證監局對F證券及債券項目負責人楊某冰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8月11日,遼寧證監局發布了《關於對F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楊某冰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F證券作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和公開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20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楊某冰作為上述債券項目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F證券及楊某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F證券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遼寧證監局網站)
七、上海證監局對G證券上海證券研究諮詢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8月11日,上海證監局發布了《關於對G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研究諮詢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G證券上海證券研究諮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已在新營業場所開業。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G證券上海證券研究諮詢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該分公司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上海證監局網站)
八、青島證監局對從業人員陳某娟違規買賣證券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8月11日,青島證監局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
陳某娟在H證券從業期間,控制使用其母親「周某群」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買賣股票和可轉債合計盈利金額209,394.67元(已扣除佣金稅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責令陳某娟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209,394.67元,並處罰款200,000元。(青島證監局網站)
九、內蒙古證監局對I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的核心負責人申某波、申某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年措施
8月8日,內蒙古證監局發布了《關於對申某波、申某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年措施的決定》。
經查,I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內部質量控制不嚴,內控機制執行不到位。申某波、申某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的核心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認定申某波、申某為不適當人選,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間,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內蒙古證監局網站)
十、江蘇證監局對從業人員謝某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8日,江蘇證監局發布了《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謝某明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江蘇證監局發現謝某明在對常州百佳年代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輔導工作過程中,存在參與證券市場知識測試作弊的行為。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謝某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江蘇證監局網站)
04
行業風險事件


一、證監會對C證券立案調查
8月12日,C證券發布了《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
C證券於8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因C證券2014年在開展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現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業務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涉嫌違法違規,根據《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C證券立案。(巨潮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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